编者按:7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圈定我国现阶段生产性服务业的重点行业: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等十一个重点行业。广东金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石柱华对该《指导意见》融资租赁部分进行了解读,全文如下:
2014年7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指导意见》,圈定我国现阶段生产性服务业的重点行业:研发设计、第三方物流、融资租赁、信息技术服务、节能环保服务、检验检测认证、电子商务、商务咨询、服务外包、售后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和品牌建设等十一个重点行业。其中,融资租赁被列在重点发展行业的第三位,显示了其在生产性服务业中的地位和重要性。
融资租赁作为与实体经济联系密切的生产性服务行业,虽然近几年国家一直在政策上予以鼓励,但此前没有系统的支持政策出台。指导意见第一次系统全面勾勒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蓝图,明确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是指导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纲领性意见。下面从指导意见的十大方面进行解读。
1、建立完善融资租赁业运营服务和管理信息系统,丰富租赁方式,提升专业水平,形成融资渠道多样、集约发展、监管有效、法律体系健全的融资租赁服务体系。指导意见首先强调要建立融资租赁服务体系,提出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基本要求,指出了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方向,以利于行业在法律体系健全、依法监管的框架下健康发展。
2、大力推广大型制造设备、施工设备、运输工具、生产线等融资租赁服务,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指导意见将融资租赁定位为“生产性服务业”,因此融资租赁应在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方面发挥其应有作用。指导意见列举了大型制造设备、施工设备、运输工具、生产线等四大方面的租赁物作为重点发展项目,可见,目前行业热衷的商业不动产、城市地下管网、高速公司收费权等售后回租,并非政策鼓励发展的融资租赁服务项目。
3、引导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方式,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由于融资租赁在我国发展仅仅三十多年,而且前期因多种原因发展缓慢,企业对融资租赁的认知度较低,再加之强调所有权的观念根深蒂固,因而有些企业对融资租赁这种服务方式采取观望甚至排斥态度。鉴于此,指导意见要求引导企业利用融资租赁进行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多种融资方式进行设备、技术和产业升级。目前,武汉市等地已出台对中小工业企业的融资租赁项目进行财政补贴的措施,引导、鼓励、支持企业利用融资租赁服务。
4、鼓励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开拓国际市场。融资租赁是舶来品,我国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引进国际融资租赁,主要是为了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设备发展经济,目前,我国的装备制造业发展迅速,而且在部分领域已进入世界先进行列。因此,融资租赁行业应该将“引进来”和“走出去”结合起来,在高铁、航天、海工设备、船舶等领域对外开展国际融资租赁业务,以融资租赁方式帮助装备制造企业出口设备,实施国家的“走出去”战略。对此,有关部门已制定了支持政策,不久前,银监会发布《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对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外设立专业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进行了规定;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营改增政策,境内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国家外管局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对外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简化对外债权外汇管理,且不受现行境内企业境外放款额度限制。这些政策均是鼓励融资租赁公司走出去的有力措施。
5、紧密联系产业需求,积极开展租赁业务创新和制度创新,拓展厂商租赁的业务范围。创新是行业发展的动力,融资租赁行业在业务创新方面已进行了许多有益的尝试,但还需在制度、管理、经营模式等方面创新,以适应产业需求,实行产融结合。而目前对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实行严格的准入许可,对于发展厂商融资租赁,促进产品销售,扩展其业务范围显然是不利的,有关部门应根据指导意见修改相应政策。此外,在开展融资租赁制度和业务创新时,应妥善处理好与法律、监管之间的关系,因为创新要突破现有的制度和模式,容易与法律、监管发生矛盾,因此,一方面,创新应在法律的基本框架内进行;另一方面,相应的法律、监管方式也不能一成不变,应与时俱进适时作出修改。
6、引导租赁服务企业加强与商业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合作,充分利用境外资金,多渠道拓展融资空间,实现规模化经营。融资租赁作为融资与融物相结合的交易方式,直接服务于实体经济尤其是生产型企业,对于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起着重要作用。但是,融资租赁企业要开展业务,首先需解决自身的资金来源,指导意见明确支持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丰富融资渠道。在利用境外资金方面,深圳已出台《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支持融资租赁公司跨境融资,目前深圳最大的一笔融资租赁跨境贷款达3亿元人民币。同时,深圳还制订政策支持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债权、股权等方式引入跨境外币资金。指导意见释放的利好消息,将会进一步拓宽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渠道,有望与银行、保险、信托展开新的合作模式,并在资产证券化,境内外发行债券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
7、建设程序标准化、管理规范化、运转高效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建立和完善租赁物公示、查询系统和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过去融资租赁发展缓慢的原因之一是我国的二手设备流通市场不健全,在承租人违约或者约定租赁期满不转移租赁物所有权,由出租人收回的情形下,租赁物无法进入二手交易市场进行处理,造成资产的闲置浪费和融资租赁公司的损失。指导意见支持建设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可有效解决这一难题。对于租赁物的保护,也是影响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瓶颈,《物权法》规定了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而在我国尚无法定的租赁物登记机关和公示程序,由此产生的问题是租赁物的所有权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出租人的权益受到侵害。为此,行业或地区主管部门对租赁物的登记、公示作出了相关规定,以保护出租人的合法权益。如人民银行征信机构的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商务部的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也予以积极回应,确认登记公示的有效性。但是,上述登记公示系统非法定的、统一的制度,因此,相关部门应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尽管制定法律、法规,建立全国统一的租赁物登记公示制度和系统。
8、加快研究制定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法规。法律是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行业发展的四大支柱之一。1999年制定的《合同法》专章规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商务部去年出台《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统一了内外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今年,银监会发布了新版《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但是,起草多年的融资租赁法至今未能出台,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加快研究制定融资租赁行业法律法规,今后有望制定统一的融资租赁促进法,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
9、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行业自律。行业协会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一种自治性的民间社会组织,可以发挥组织、协调、服务、监管自律等职能。目前实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变事前审批为事中事后监管,而行业协会在建立企业信用体系,建立行业自律制度等方面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对此,商务部发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管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鼓励行业协会积极开展行业培训、从业人员资质认定、理论研究、纠纷调解等活动,支持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和依法维护行业权益,配合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监督管理,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
10、建立系统性行业风险防范机制,以及融资租赁业统计制度和评价指标体系。银监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和商务部颁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对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规则、风险防范、监督管理以及统计制度等均作出了规定,关键是应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商务部建立了“全国融资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运用信息化等多种手段对行业风险进行监测和防范,以及进行行业统计和评价。今年上半年,商务部专门对融资租赁行业进行风险排查,以切实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行业风险的底线。在放开市场准入限制,减少前置审批的情况下,采取宽进严管的监管政策,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建立和落实行业风险防范机制就尤为重要。
为落实指导意见,国务院要求各部门抓紧制定各项配套政策,并对政策落实措施进行了分工安排,同时要求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扶持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包括市场准入、财税扶持、创新金融、人才队伍建设等。我们相信,指导意见的落实,将营造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融资租赁这一朝阳产业将大放异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