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关于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变更业务范围的批复
 
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江苏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业务范围的请示》(苏租〔2014〕25号)收悉。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和《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按新规办理部分非银机构业务范围和公司章程审批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28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业务范围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业务范围为: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此批复可作为你公司在营业场所公示以及在办理业务和签署商业文件时使用。
请你公司按照此批复及时修改公司章程,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工商登记变更等有关法定变更手续,并向我局报告。
 
中国银监会江苏监管局
2014年8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