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马学忠、苏秀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发表时间:2014-9-7 10:46: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文章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013 |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14)七民保字第30014号 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三原新一,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志刚,系甘肃谢志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亮亮,男,汉族,系兰州建西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部部长,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马学忠,男,回族,住青海省湟中县。 被告苏秀兰,女,回族,住青海省湟中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学忠、苏秀兰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马学忠、苏秀兰银行帐户内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价值789,865元的液压挖掘机一台(机型:ZX210H-5G,机号:HHEDCDB2A00300120)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马学忠、苏秀兰银行帐户内存款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原告日立建机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作为担保的液压挖掘机一台(机型:ZX210H-5G,机号:HHEDCDB2A00300120)。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克斌 代理审判员 罗 晴 人民陪审员 卢玉环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赵富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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