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津银监复〔2014〕480号
 
天津银监局关于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调整业务范围的批复
 
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公司业务范围的请示》(兴银租〔2014〕60号)收悉。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3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按新规办理部分非银机构业务范围和公司章程审批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28号)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业务范围中增加“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二、你公司调整后的业务范围为: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十二)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十三)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公司经营业务中涉及外汇管理事项的,应当遵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
你公司应据此修订公司章程相关内容,并报我局备案。
此复。
 
2014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