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交银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变更营业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交银租赁〔2014〕85号)收悉。根据《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13号)、《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3号)、《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按新规办理部分非银机构业务范围和公司章程审批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28号)等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业务范围调整如下: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 (三)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 (四)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 (五)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 (六)同业拆借; (七)向金融机构借款; (八)境外借款; (九)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 (十)经济咨询; (十一)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十二)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改进市场准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76号),机构由于调整业务范围引起的修改章程不再审批,改为报告制管理。你公司应将章程修改事项另行报告。 此复。 2014年9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