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依据新规申请核准修改<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章程>和调整经营范围的请示》(北金租报〔2014〕33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公司在《公司章程》中增加关于出现经营损失侵蚀资本时股东承诺及时补充资本金的内容。 二、同意你公司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调整业务范围,允许经营下列业务:1.融资租赁业务;2.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3.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4.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5.吸收非银行股东3个月(含)以上定期存款;6.同业拆借;7.向金融机构借款;8.境外借款;9.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10.经济咨询。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3个月内,将修改后的《北部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章程》报广西银监局备案。 2014年11月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