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和佳股份为控股子公司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珠海农商银行就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的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和佳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珠海和佳医疗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公司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仔细审阅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提交的《关于和佳股份为控股子公司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向珠海农商银行就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提供担保事项的议案》等相关资料,基于客观事实和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就控股子公司珠海恒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源融资租赁公司”) 向珠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农商”)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为恒源融资租赁公司提供信用担保,担保期限为两年,自公司与珠海农商签订的《最高额担保合同》之日起至恒源融资租赁公司与珠海农商签订的合同项下的最后一笔到期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具体事项以届时恒源融资租赁公司与珠海农商签订的借款协议、公司与珠海农商签订的担保协议等相关法律件的约定为准);恒源融资租赁公司的其余股东深圳创达四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快易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郝镇熙等共 26 名(共持股 3.572%)将以信用担保方式为和 佳 股 份 就恒源融资 租赁公司提供的上述 担保进行反担保,担 保额度为人民币4,286,400 元,担保期限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信用担保期限一致。

    根据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担保须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因此,我们认为:和佳股份信誉及经营状况良好,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恒源融资租赁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有助于解决其生产经营资金的需求,促进和佳股份的生产发展,公司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本次担保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社会公众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恒源融资租赁公司就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向珠海农商提供保证担保,担保额度为人民币 12,000 万元(具体事项以届时恒源融资租赁公司与珠海农商签订的借款协议、公司与珠海农商签订的担保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为准)。

 2014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