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告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2月04日下午15:30时在公司一楼会议室以现场表决的方式召开。
  本次会议通知已于2014年11月24日以电子邮件、专人递送和传真等书面方式送达给全体董事。会议由公司董事长郭现生先生主持,公司董事会秘书、部分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应参加董事9人,实参加董事9人,达到法定人数。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融资租赁业务中为客户提供回购保证的议案》。
  同意公司作为出售方和回购方与作为购买方和出租方的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作为承租方的大同煤矿集团同生精通兴旺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回购合同》,合同标的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2,998万元。
  同意公司作为出售方和回购方与作为购买方和出租方的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作为承租方的大同煤矿集团同生树儿里煤业有限公司签订《回购合同》,合同标的物总价款共计人民币3,281.4225万元。
  公司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回购保证额度为不超过4亿元人民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登载于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关于融资租赁业务中为客户提供回购保证的议案》(公告编号:2012-0077),《2012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2-0086)。此次提供回购保证后不会超出公司回购保证额度范围,无需重新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三、备查文件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林州重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