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融资租赁行业已经同国内的经济结构一并进入转型期。在多方监管的体制下,工银金融租赁总裁丛林认为,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唯有多方合作,互利并存,才是今后发展的良策。

在我国目前的监管体制下,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其监管部门的不同,分为银监会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商务部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又根据其出资人背景,有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和外商融资租赁公司两类。不同的监管环境,给予这三类租赁公司不同的准入门槛和监管政策,同时,公司自身的股东背景也使得三类租赁公司有不同的规模、业务特点。

丛林在日前举办的”2014融资租赁年会“上表示,金融租赁公司规模大、资本雄厚,业务量大。同时可以加入金融市场的同业融资,融资能力强。银行系背景使得他们有规范、严格的风险控制管理水平。商务部监管下的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成本相对较低,而其中厂商西的融资租赁公司,更是对其设备管水平有较严格的标准,专业化的资产管理水平为目前业内其他租赁公司所不及。丛林说,“在新常态下,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共同合作,开拓市场。两类公司可以发挥各自优势,拓展各自产业链的资源,发挥各自的行业经验。通过相互开展转租赁,转租、回租等这样一些业务扩大我们的市场。”

此外,丛林还表示,无论是金融租赁,还是融资租赁,租赁行业由于其资本占用的特点,发展到一定规模后,会产生资本受限,难以继续扩大规模的情况。如果股东不能持续增资,企业就要考虑资产交易的问题。丛林认为,金融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在交易方面多做合作。虽然目前来看,由于现在的租赁资产都是非标资产,转让起来在政策、法律上都有难度。但从长远来看,下一步如何搭建资产交易的平台,使租赁资产的转让能够标准化,解决全行业资产流转的问题,是将行业做大,提高收入的不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