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15年6月23日,《浙江省金融产业发展规划》公布。《规划》要求充分发挥全国大型在浙金融机构的支撑作用,积极争取各大银行总行、证券和保险等总公司的金融资源配置,争取信贷资源、表外融资、资产处置、股权直投、金融租赁、资产管理、保险资金等资源,支持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打造“资金洼地”“资本高地”。推动浙江省证券、期货公司壮大规模,扩大业务半径和品牌影响力,积极推动在宁波、温州、嘉兴、舟山设立专业性保险公司,推动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发展壮大。

2)2014年8月18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99号),将3月的征求意见稿正式落实。

3)2014年6月16日,浙江经信委发布《关于在海宁市等4个县(市)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试点工作的通知》,决定在海宁市、海盐县、苍南县、永康市等4个县(市)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试点。

4)2014年3月6日,《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从加强行业规划引导、培育融资租赁企业队伍、促进产融结合产业联动、创新融资租赁经营模式等方面对浙江省的融资租赁业发展进行了规划:(一)围绕“产融结合、实业强省”的目标要求,建立完善融资租赁扶持政策体系,积极培育市场主体及其相关机构,逐步拓宽服务领域,有效控制行业风险,不断提升融资租赁业发展水平和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二)促进产融结合产业联动。鼓励融资租赁企业支持我省重点培育产业,优先开展节能环保、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新兴产业融资租赁业务,加大对科技型企业、中小微型企业的融资力度。鼓励融资租赁企业发展基础设施租赁业务。(三)创新融资租赁经营模式。鼓励融资租赁企业依托产业背景集中发展优势业务领域,突出经营特色,实现差异化发展。加快业务创新,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支持采用包括离岸业务、单体项目公司业务、跨境租赁业务、出口设备保税租赁业务等多种业务模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提升企业发展能力。引导融资租赁企业优化产品组合、交易结构、租金安排、风险控制等设计,创新盈利模式,提升服务水平。(四)拓宽融资租赁企业融资渠道。引导融资租赁企业增加中长期资金来源,规避资金风险。支持融资租赁企业运用保理、上市、发行债券、信托、基金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五)提高企业风险防范能力。指导融资租赁企业加强风险控制体系和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客户风险评估机制,增强风险防范能力。强化资产管理能力,积极稳妥发展售后回租业务,严格控制经营风险。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定期发布行业发展报告,加强信息引导。推动融资租赁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支持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融资租赁债权担保业务,鼓励保险公司开发租赁保险产品。(六)加快融资租赁相关产业发展。研究出台鼓励政策,加快建立程序标准化、规范化、高效运转的租赁物与二手设备流通市场,完善融资租赁资产退出机制。支持在我省设立融资租赁相关的中介服务机构,带动为融资租赁业提供专业咨询、技术服务、鉴定评估、资产交易等服务的相关服务业发展。

5)2007年10月8日,《关于进一步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浙江流通业发展的通知》中规定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开展工程机械、医疗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节能等领域的租赁业务可以申请贷款支持。

【财税补贴政策】

1)2011年12月31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浙江省营业税差额征税管理办法>公告》(2011年第10号),明确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原对外贸易部(现为商务部)、国家经贸委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经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确认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