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融资租赁业务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谈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首先要明确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实践中有那些风险,谁来控制,如何控制。融资租赁业务与银行信贷业务相比,不仅要面临同样的信用、政策、市场等同样的风险,还要面临更多的法律、客户管理、物权控制、余值处置等新的风险。任何一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不要期望自己来控制全部风险。正确认识不同租赁机构、不同运作模式、不同客户类型的租赁业务的风险控制,采取不同的监管模式,对促进我国历经磨难的融资租赁走上健康发展的快速道至关重要。

    一 风险管理理念和控制重点的异同

    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由于股东的投资动机不同,公司的自身资源优势不同,公司的机构性质和经营范围不同,必然导致公司的资金来源、经营理念、业务运作模式、市场与客户定位、盈利模式也不相同。不同类型的租赁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也不完全相同,风险控制的重点也不可能完全相同。
    不针对不同得机构类型、不同的运作模式,教条地或空泛地谈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控制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相反会限制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限制融资租赁业市场功能的充分发挥。

    (一)银行类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

    银行投资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有雄厚的资金实力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和大量优质客户群,但由于缺乏对租赁资产进行处置的专业能力,同时受自有资产比例的控制,不可能从事很多经营租赁业务,主要的业务模式是符合会计准则对融资租赁的界定条件的全额偿付的直接融资租赁和融资性出售回租。获取利差和租赁手续费是主要的盈利模式。
    银行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通常要与银行的经营理念保持一致。对经营风险的控制是以企业的信用记录、以往业绩为基础,以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为轴心,以租赁物权为保障,“鸡蛋不能放在一个篮子里”以风险最小化为目标。
    银行控股的租赁公司通常并不设置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往往是利用银行自身的项目评估和风险控制部门对租赁项目进行评估和风险控制。租赁公司的管理运作更像一个银行的一个业务部门。
    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有不少银行投资参股或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由于外资银行股东往往是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的运营资金的提供者,在业务实践中,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和租赁项目的选择,也往往是通过参照外资银行的项目评估标准来进行风险控制。并将租赁合同的权益抵押或转让给银行。

    (二)非金融类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管理

    由各类投资机构、企业共同成立的非金融机构的独立机构类的租赁公司和专业厂商成立厂商类的专业融资租赁公司,实际上是股东从事租赁服务的一个负债、投资、营销和资产管理的平台。
    以一定行业定位或专业能力为依托的独立类融资租赁公司或专业化的厂商融资租赁公司通常与投资银行的经营理念更接近,对经营风险的控制往往是企业或项目的未来现金流为基础,以收益与风险对称与否为轴心,以租赁物权为保障,不熟悉的行业不投,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此类租赁机构的运作更带有投资机构和企业家的行为特点。
    这两类租赁机构的业务运作模式呈现多样化,如:直接融资租赁、经营租赁、出售回租、委托租赁、杠杆租赁、风险租赁(或有租金租赁)、项目融资租赁等等。
    独立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行业定位选择会根据股东的自身优势和拥有的客户资源及市场开拓的实际情况呈现多元化,会根据行业定为设置不同的业务部门。
    厂商类的租赁公司的市场定位则会突出专业化,以促销厂商设备租赁为主。
这两类融资租赁公司的营运资金来源也是多渠道的。如:资本金、股东借款、银行贷款、资产保理融资、委托租赁资金,企业债券、租赁信托计划、上市等等。

    二 风险责任承担的性质和程度的差异

    很显然,银行类和非银行类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运作,由于资金性质和来源不同,最终的风险承担者也不相同。
    融资租赁公司在用自有资金和企业债券进行运作时,融资租赁公司要独立判断和承担项目的投资风险。
    在用信托计划或委托租赁资金在进行业务运作时,纯属投资人和租赁公司之间的企业家的商业投资活动,投资人要最终承担项目的投资风险。
    在利用银行贷款进行运作时,融资租赁公司与银行的关系与其他工商企业一样,是借贷的客户关系。租赁公司哪些项目能做或不能做,要看银行的评审结果,银行要承担信贷资金安全的风险。在租赁公司利用银行的授信额度,自主运营时,银行除承担信贷安全的风险,还必须承担租赁公司资金运营时的操作风险。如:资金挪用。
    银行类租赁公司,更关注租赁债权的安全,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承租人的偿债能力和信用风险,以及可能出现的余值处置风险。
    厂商和独立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实践中可以更灵活的满足客户对租赁的多种需求,开展客户欢迎的经营租赁和短期出租服务。他们不仅关注租赁债权的安全性,更关心租赁资产的安全。会充分发挥自己的行业定位和专业能力优势,对租赁设备进行资产管理和余值处置

    三 银行是租赁机构风险控制和管理的关键环节。

    银行或银行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与独立类融资租赁公司或专业化的厂商融资租赁公司合作时不能把其当作一个风险转移的防火墙,不能把这些租赁公司当作完全靠自己的偿债能力偿还债务的一般工商企业来对待。在其没有形成一定规模的租赁资产、没有一定的行业规模,没有对租赁物处置的专业能力也没有形成独立评审和控制项目的能力之前,不能轻易给其一个综合授信,让其自主运作。仍然要依靠对自己对项目和承租人偿债能力的独立判断。
    银行在与租赁机构合作时要抓住几个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一是对承租人偿债能力和项目的评估。二是租赁物购买环节的资金支付和租金收取的控制。三是租赁物的控制手段及租赁债权回购或回收租赁物处置变现途径及收益控制的退出机制的安排。四是租赁公司自身的经营状况和租赁业务的专业能力的考察。五是租赁公司对外担保的审查。
    非金融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要想做强做大,就必须要形成自己的行业定位、客户定位或提高自己的对租赁物进行资产管理和资源配置的专业能力。
    租赁业的发展和风险控制不能坐等信用体系的建设和完善。租赁公司要靠自己对租赁物的控制能力和灵活的租金支付方式,在市场开拓和业务实践中,支持新企业、中小企业的发展,积累客户的信用记录。
    我国目前的金融租赁公司由于没有银行股东,也没有存款业务,并不具备真正的资金优势,更像是一个独立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是一个被银监会监管的借款单位,处境十分尴尬。此类租赁公司出现的风险,往往是操作风险,即信贷资金没有做租赁,挪作他用,或是为关联公司第三人担保出现风险。如果真正用银行资金开展了租赁业务,银行业对项目和承租人进行了认真的评审,租赁融资的风险不会比银行直接放贷更大,相反会更安全。
    融资租赁也绝不仅仅是一个单纯的金融服务产品,不同的租赁机构、不同的租赁模式,有各自不同的优势,形成合理配置资金、设备、技术、服务、税收、人力资源的完整的现代租赁产业链,成为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运行基础。只有针对不同类型的租赁机构、不同业务模式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控制,才能有利于完善中国的租赁体系的建设,有利于促进中国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四 主要风险种类的管理与控制

    在中国同样的市场环境中,融资租赁业务与所有投资业务和信贷业务一样都会面临同样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竞争风险、经济周期、行业周期、产品周期)、政策风险。同样的项目和承租人,这些风险不会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变得更大。相反,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有所有权的支撑,风险控制手段会更多一些。对这些风险的控制和防范,本文不打算多做阐述。这里仅对一些在融资租赁业务中具有特殊性的风险类型和控制方法作些说明。

    (一)交易主体的信用风险管理与控制

    1、交易主体的合法和信用风险

    融资租赁交易涉及多个交易主体,交易主体应该相互提供并通过各种渠道了解对方是否依法设立,有无经营执照、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年检以及经营范围。各交易主体还要关注资金供给方是否是合法的金融机构,有无贷款、代人理财的经营范围、委托资金的来源是否合法、支付渠道是否正常;租赁公司是否有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融资和融资渠道;供应商和承租人的信用记录等。
    在正式交易之前,交易各方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并取得相应的合法有效的法律文件副本并妥善存档保存。

    2、交易主体的变动和续存风险

    在市场经济中,企业的分立合并、股东变换、改制、破产、停业整顿时有发生,均会对租赁的风险产生重大影响。在租赁期内,交易主体的变动和续存风险是企业进行合同和风险管理的重要内容。
客户经理与相关的交易主体要保持经常性的联系和现场检查,掌握对方的变化情况十分重要。一旦出现不利的变化要及时报告,管理部门要立即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书面说明材料,研究可能出现的风险、应该采取的对策,及时主张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交易法律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1、规范交易合同

    融资租赁公司要根据主要的业务模式、不同的租赁标的、不同的行业制定完善、规范的融资租赁合同。特别要针对目前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规定不明晰、甚至有冲突的地方,如租赁物是用于消费还商用,租赁物使用过程中第三方损害的赔偿,租赁期满或违约租赁物的取回方式、费用负担,租赁物所有权的法律文件、承租人的申明、公示方法等等,一定要从法律适用的选择、责任的归属、费用的负担及保障控制措施等方面制定权责利清晰、可操作的合同条款。

    2、明析法律关系

    融资租赁交易涉及的交易环节、当事人比较多。除了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外,在每一个交易环节的各当事人之间,可能还有借贷、委托、抵押、质押、保理、担保、转让、保险、托管、居间、咨询等合同。
    交易各方一定要根据业务流程、审查每个环节的法律关系和法律关系的逻辑关系是否清晰、合理。每个法律关系都应该有独立的法律合同或文件,切不可以一个包罗万象的合作协议来替代。

    3、审查模式的合规性

    业务模式的灵活和创新是融资租赁的重要特点。在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他金融机构合作,进行产品组合、接力、转让等创新时,或设计各种灵活的盈利方案或租金支付方式时,一定要注意交易主体、交易会计、交易税收的合规性。缺交易主体或超范围经营、会计计量和核算无依据,税收适用不合理的所谓创新可能就是空谈和风险险境。

    4、加强法律时效和业务流程实时管理

    融资租赁业务租赁期限长、合同种类多,文本多,具有时效性质的条款也比较多。保证每个环节的合同及时生效、资金的按时支付和各方权益有效性和时效的连续性十分重要。
    融资租赁公司一定要通过信息化技术,对融资租赁业务的业务流程中的关键环节实现实时管理,做到事前提示、同步控制、事后反馈。利用计算机代理技术对法律规定的各种时效进行规范化的管理。

    (三)租赁资产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1、租赁资产的购买风险

    在融资租赁业务中,承租人行使租赁物和供应商的选择权,但并不等于出租人可以不关注租赁物和供应商的选择。出租人有做与不做的否决权。
    融资租赁是以物为载体的融资行为,虚高的租赁物购买价格必然会带来租赁物的价格与价值不相匹配的风险;贪大求洋,投入过大、租赁物配置不合理、出现质量问题都会影响承租人的使用影响偿还租金的履约能力;租赁物供应渠道环节太多或是皮包公司,会影响租赁物的售后服务、配件供应,同样会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正常履行带来不利影响。
    租赁公司应当与专业厂商直接建立长期合作协议,减少不必要的中间环节,了解设备的市场行情。对技改项目和不熟悉的行业一定要通过各种方式了解和验证项目的设备选型、工艺配置的合理性,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可批性”成分。

    2、租赁资产的灭失风险

    租赁物在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由于外部或人为因素造成的灭失、损坏、转移、藏匿、转卖的风险也会有发生。影响了承租人的使用、或承租人不是用都挥戈融资租赁公司带来很大的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每个合同的和承租人的具体情况,分析可能发生的概率或频率,选择投保运输、安装、盗窃、机损等各种险种,保障资产的安全。在合同条款中,增加对承租人认为造成损坏、灭失的处罚条款和保障措施。
    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采取卫星定位、关机控制等技术措施和自行或委托机构对租赁物进行现场管理和定期现场巡查、避免资产的转移和藏匿。
    对法定登记的租赁物,融资租赁公司要及时办理登记,对非法定登记的租赁物可以采取所有权公证、或将租赁物作为向银行融资的抵押物办理抵押登记。要妥善保管相关的产权和登记文件。

    3、资产价值与债权的不匹配风险

    融资租赁业务中既要控制债权,又要关注租赁物的资产价值。融资租赁服务的风险控制手段比传统信贷业务更强一些。要充分发挥融资租赁业务有资产支持的优势,保障租赁债权的安全,就要设法使租赁债权接近甚至小于租赁物的实际价值。
    但在业务实践中,在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的初期,租赁债权肯定大于租赁物的购置成本,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并没有基本相等的租赁物的价值为保障;在不完全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中(会计分类中的经营租赁),租赁期满后,租赁公司又存在着租赁物处置收益低于购置成本扣除租金收入后余值的风险。
    如何解决租赁债权和租赁资产之间的价值差异,如何控制租赁物处置收益与租赁物余值之间的价值差异,也是风险控制的重要课题。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根据用户或项目的信用评估情况,采取租金先付或收取租赁保证金的方法锁定租赁前期的债权大于租赁价值可能产生的风险。
    在经营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应当根据租赁物的使用状况合理预估租赁期内不同时点的租赁物的实际价值,采取倒推法确定租赁期限和租赁期限内租金的支付额度和支付方法,保证租赁期满租赁物的处置价值大于租赁物购置成本扣除所收租金后的账面余值。
    在租赁期限内,一旦因承租人不能按期偿还租金导致租赁债权接近租赁物的实际价值时,就必须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果断行使租赁物的所有权,收回租赁物,确保租赁债权的安全。

    4、租赁资产的退出风险

    尽管融资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模式不是设备的短期租赁服务,但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因承租人违约收回租赁物或是经营租赁期满收回租赁物的情况。融资租赁公司在制定和执行租赁方案时,尽可能保证应收租赁债权小于融资租赁物的资产价值,是减少租赁资产退出风险的前提,但是实际操作中如何处置这些租赁物,避免处置损失,收回租赁投资并实现利润是一个不可回避的风险控制问题。
融资租赁公司可以与设备厂商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委托厂商对收回租赁物进行维修和再销售,或通过融资租赁公司进行二手设备的融资租赁,并按事先约定的原则,承担风险和收益。融资租赁公司也可以与专业的拍卖公司、二手设备市场建立合作关系。

    (四)交易货币的风险管理与控制

    1、币种选择和汇率风险控制

    融资租赁交易各方当事人均在国内,购买国内设备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租合同,一般都以人民币计价结算。在进口设备融资租赁和跨境融资租赁业务中,或是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资开展国内设备的融资租赁业务,往往会遇到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币种的选择和汇率的风险控制。
    在上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由于遇到了日元和马克等货币的大幅升值和国内的人民币兑美元的外汇管理制度的巨大变化,人民币兑美元又大幅贬值,汇率风险成为承租企业签外商投资租赁公司租金的重要原因之一。有的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为客户提供了融资租赁合同的外汇签约币种选择和对购买合同外汇支付的保值服务,大大减少了客户的汇率风险。
    我国目前对资本项下的外汇的外汇管理,仍然是实行有条件的可兑换,企业利用外资必须进行直接外债登记或转贷登记。对经常项下的外汇需求,可以凭真实的购买或服务合同在银行直接结售汇。
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客户的选择从国外供应商中购买设备,外商往往会要求以本国货币或是美元、欧元、英镑等货币。设备进口属于一般贸易,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筹措与购买合同币种相同的外汇,内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可凭进口合同用人民币购汇对外支付。
    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在设备进口的融资租赁业务中,由于国内承租人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人民币,希望用人民币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公司进口所需的外汇,可用人民币购汇对外支付,融资租赁公司以购汇的人民币金额作为购置成本,用人民币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计价币种顺理成章。
    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外资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属于资本项下,从境外银行借款,须办理外债登记,从境内外资银行借款要办转贷登记。外资租赁公司一般不会承担汇率风险,要求融资租赁合同与购买合同币种一致。
    如果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外汇币种相同,承租人为了避免汇率风险,在未来租期内,人民币有升值趋势的情况下,应该最好选择美元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币种。在人民币有贬值趋势的情况下,承租人应该在融资租赁签约后,立即按租金支付的总金额,办理人民币对融资租赁合同或进口购买合同的外汇币种的远期买卖。
    如果购买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的外汇币种不相同,在未来租期内,人民币不论是升值或是贬值,承租人都应该从保值的目的出发,在合同生效后,根据购买合同对外支付的不同时限,立即用融资租赁合同的币种通过银行办理相应时限的外汇币种的远期买卖。锁定两个合同间不同币种的汇率风险。

    2、租赁费率选择和风险控制

    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费率是出租人对承租人或租赁项目的风险判断和收益多少的定价,也是出租人和承租人对风险和收益谈判的结果。租赁费率的确定一般都以同等期限的银行贷款利率为参照基数,一般分为固定和浮动费率。
    如果承租人选择固定费率,承租人就可以锁定在租期内租赁费率的风险波动,出租人则要承担市场利率的波动风险。出租人在同期市场利率的基础上增加的利差会高于浮动费率。出租人应该对租期内的市场利率的变化有一个比较清楚地判断,并在资金筹措和运用过程中运用利率调期等措施避免利率变化带来的租赁收益的波动或损失。
    如果承租人选定浮动费率,承租人就要承担租赁期内的市场利率变动可能导致的租金支付额增加或减少的风险。承租人同样应该在签约前对租期内的市场利率的变化有一个比较清楚地判断,如果认为市场利率可能会上升,则最好选择固定费率,反之,则选择浮动费率。不论选择浮动费率或是固定费率,承租人也可以运用利率调期等措施锁定实际支付时,可能带来的风险。

    (五)财务风险

    由于设备的融资购与租金的分期回流是融资租赁业务运作的基本特点,融资租赁公司的财务风险的防范自然主要集中于资金流动性的匹配性和财务结构的合理性。

    1、流动性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实际上是一个资本形态转化的运作平台,融资租赁公司根据客户需求出资购买租赁物,是将货币转换为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将设备交付承租人使用,是以设备使用权为对价,向承租人主张租赁债权;向承租人分期回收租金,或将租赁债权发行信托计划、或资产证券化是将租赁债权转换为货币。
    在这种资本形态的转换过程中,承租人承担的是出租人的经营现金流——租金的支付;融资租赁公司承担的是承租人的设备投资现金流的支付;融资租赁公司靠对承租人的租赁债权向银行或投资人融资,实现设备投资的筹措。在这种买了不用,用了不买,与设备相关的投资现金流、融资现金流、融资现金流在两个经营主体中交叉换位的情况下如何保证租金的经营现金流能与租赁设备的投资现金流和融资现金流的匹配就是融资租赁公司控制财务风险的重点。
    对于银行所属的融资租赁公司或其他金融机构控股的金融租赁公司由于资金来源渠道较多,比较容易解决租金分期回流或因租金拖欠产生的与支付到期贷款产生的时限和金额的不匹配的问题,可以比较容易的控制资金流动性风险。
    对于非金融的融资租赁公司如何控制流动性匹配的风险就是一个大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在业务开展初期一定要使自己的对外借款的期限与租赁期限有相当程度的匹配,不能过度的采取短款长用,同时银行的自有资金存款要与对外借款余额保持一个合理的比例。随着租赁资产的规模扩大,可以根据租金回流、新业务对外支付的情况再对不同期限的借款额度、自有资金现金保有比例随时作出合理调整。
    2、结构性风险

    我国的金融改革正在逐步推进,目前设备投资过度依赖银行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经济的宏观调控往往是看银行的经营状况和风险控制的程度。如果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过度依赖银行,实际上成为银行的资金批发窗口,势必也会受到银行信贷政策变化的过度影响。
    融资租赁公司一定要充分认识融资租赁业务的本质是资产融资。金融机构投资融资租赁公司,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的一个重要意义就在于推进资产融资,使银行信贷资金有一个对接资本市场、债券市场、社会资金的窗口和平台。融资租赁公司一定要通过与银行、信托、证券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模式的合作,通过产品组合、产品接力等方式,开辟不同的资金来源渠道、加速资产的流转、调整自身的财务结构,千万不可长久地过度依赖银行的信贷支持。

    五 防范风险的教训和经验

    由于对租赁业的认识和定位不全面,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发展走了 一段弯路。金融租赁公司都是金融百货公司。很多公司只是挂了一个融资租赁的牌子,不干融资租赁,银行往往把金融租赁公司当作当时躲避信贷规模管理的运作平台,以同业拆借的名义,通过金融租赁公司因融资租赁合同的名义去做银行的信贷业务了,很多融资租赁合同都没有明确的租赁物,路走偏了。
    中外合资租赁公司是在计划经济、改革开放初期的时候进来的。那时候认为我们是计划经济,只要项目列入国家计划,还款没有问题。租赁公司只是在资金来源上拾遗补缺。所以见了担保就给钱。后来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了,政府担保没效了,出现欠租很厉害。摸着石头过河一下踩了个空。所以外资租赁业也经历了一段非常困难的发展路程。如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防范风险成为融资租赁业必须高度重视的课题。
    租赁业务的风险防范与信贷业务、投资业务的风险防范在行业定位、承租人选择、资信调查、项目评估、项目管理、违约处置等方面都有很多共同点,不必多说。这里特别强调的是针对融资租赁业务特点应该采取的两个关键措施。

    1、经营模式的设计。

    经营模式上不要企图利益一家独吞。租赁公司对自己不熟悉的行业和业务领域,对自己没有能力控制的风险,一定要借助专业机构,与风险控制能力的机构合作。
    融资租赁涉及多方当事人的交易,不仅要关注承租人和项目的评估和选择,还要关注对供应商、进出口代理商、中介机构(会计、律师)的资信审查。尽管对租赁物和供应商的选择权在承租人,如果出租人对供应商不了解,或认为租赁物的价格不合理可以不接受这个项目。
    融资方式、货款支付的方式选择、租金偿还的设计不要采取一成不变的方法,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符合实际,各方有利的方案。光追求高获利,或片面追求债权风险的最小化,不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设计租赁方案,不会有稳定的客户和市场,甚至在实际执行中出现潜在风险。图方便更要不得。分散风险、合理利润、实现双赢是经营模式设计的宗旨。
    以资金实力为优势、全额偿付的融资租赁业务为主的融资租赁公司,往往追求租赁债权的规模和安全,租赁设备的控制、余值的处置、客户的管理不一定是他们的强项,与厂商、专业的设备融资租赁公司和传统的租赁公司合作,培育这些机构作大作强应该成为他们的主要的业务模式。

    2、重视租赁物的价值安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单靠取得可靠的信用担保来控制风险显然不够,也不能有效地满足和适应市场的需求。融资租赁与信贷业务的根本区别就是它是以实物为载体的融资,出租人拥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保障租赁物的价值安全将成为租赁公司防范风险的最现实可靠的措施。
    过去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只关注租赁债权,相反对租赁物的价值安全不关注。购买时,不了解租赁物的价格是否合理,造成租赁物价值水分太大。
    租期内,不了解设备的使用状态,甚至出现租赁物被抵押、转让、挪用、损坏、灭失,出租人仍不知晓的情况。
    出现承租人还租违约时,一味迁就,迷信企业和担保人的信用。怕麻烦,迟迟不采取收回租赁物的措施。坐失了在租赁物实际价值较高时保障自己权益的时机。
    租赁公司必须了解租赁物的价格行情,使自己的债权建立在合理的基础上。要与供应商、二手市场、拍卖机构建立比较密切的合作关系,形成通畅的租赁物退出渠道。
    融资租赁公司要自行或委托机构建立定期的现场巡查制度,关心租赁物的使用状况。租赁公司对专用设备的租赁(很难转移给他人使用的设备)要特别加强对承租人的资信和还款能力的审查。合同中要严格租赁物在租赁期内的保险责任和保险的连续有效性。

    第二节 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与控制

    1996年9月30日,国际金融公司在向我国政府有关部门提交的《中国租赁业的立法与管理》的技术援助项目的建议报告中(见第18页)介绍“并非所有的国家都对租赁行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特别是在美国、英国、澳大利亚和德国这样一些租赁市场比较成熟的发达国家。”
    “在一些新兴的租赁市场中,监管的方法也有很大差异。在印度,只对接受公众存款的租赁公司进行管理。监管由中央银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执行。在印度尼西亚,租赁公司实际上多方融资公司,被允许提供广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财政部负责监管国内租赁公司和合资租赁公司。但是,最近由于过大的对外负债,其中央银行也开始参与监管工作。在韩国,财政部以严格和细致方式负责监管租赁公司。在斯里兰卡和香港,目前没有对独立的租赁公司进行监管。在孟加拉,中央银行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司负责监管租赁公司。”
    有资料显示,一些国家将融资租赁公司划分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对出租人的资格进行严格的许可证制度,如巴西、意大利,西班牙。其他国家均对租赁公司实行注册制,如美国、英国、德国、韩国、澳大利亚。如韩国规定任何个人和企业只要拥有200亿韩元(约23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金,都可以自由进入租赁业。
    另外各国对银行能否直接参与租赁成为市场的主体的规定也是不同的,美国、意大利、德国、巴西、俄罗斯、阿根廷等国家允许银行直接参与租赁,而日本、韩国、泰国、哥伦比亚、比利时等国则出于对金融监管的考虑,对银行直接参与租赁进行限制。
    国际金融公司在《中国租赁业的立法与管理》的技术援助项目的建议报告中也指出“我们认为在一个新兴的市场中,对租赁行业应该进行适度的监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副主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融资租赁法》起草组组长郭树言撰文指出:“融资租赁是资金密集型的特殊行业,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往往达到自由资产的几倍甚至十几倍以上,比一般工商企业高出很多。不能融资租赁企业完全等同于一般工商企业,对其实施监管是必要的。但同时应当看到,融资租赁业虽然具有一定的金融性质,但与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信托一级政权和保险等金融机构有何大不同,与接受公众存款的商业银行相比更具有性质上的重大区别。从整个行业的发展方向和业务创新的需求来看,将主管部门确定为国务院商务部们似乎更为适宜,由其对全国融资租赁行业进行综合协调、指导、管理和服务,对整个融资租赁行业进行适度监督管理。将整个行业置于金融监管之下在世界上也不多见,是完全不必要的,也不利于行业的发展。”
    “但是也要看到,在国际上,具有银行背景的融资租赁公司是这一行业的主力军。”“银行投资融资租赁业,其金融性更为突出,对这部分企业的监管,是银行监管部门以外的部门难以替代的。”“应当由银行业监管机构对银行投资控股的融资租赁企业实施监管。需要说明的事,(融资租赁法)草案将投资控股的主体扩大为金融机构,而不是仅限于银行,这是为将来其他金融机构介入融资租赁业留有余地。这样,对具有金融背景的融资租赁企业的监管部门也就不能仅限于银行业监管部门,应该由国务院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并授权国务院可以制定严于本法第三章监管的规定。”

    一 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与控制

    由于银行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的运营资金基本上是直接来源于控股银行,并与银行实行并表管理,属于非银行金融机构。银行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风险直接关系到银行的经营安全,理应接受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监管部门对控股银行和租赁公司直接依据各类金融监管法规实行严格的监管。
    (一)监管要求中的四个“必须”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要求金融租赁公司:
    “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审慎会计原则和会计制度。”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金融租赁公司必须按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业务比例考核报表和书面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终了后的一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财务报表和资料。”“金融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及直接经办人员应对所提供的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七条量化的比例管理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须遵循下列资产负债比例:
    1、资本总额不得低于风险资产总额的10%;
    2、对同一承租人的融资余额(租赁+贷款)最高不得超过金融租赁公司资本总额的15%;
    3、对承租人提供的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超过租赁合同金额的60%;
    4、长期投资总额不得高于资本总额的30%;
    5、租赁资产(含委托租赁、转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
    6、拆入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0%;
    7、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200%;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比例。
    中国人民银行可对上述比例进行调整。

    (三)对关联交易的制约

    “金融租赁公司对股东租赁和其他融资逾期1年后,中国人民银行可责成金融租赁公司转让该股东出资及其他权益,用于偿还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负债。”

    (四)对高管人员的质询和取消任职资格

    监管部门“对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向金融租赁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并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或进行整顿。”拒不改正或整顿的,监管部门“可以取消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五)对统计与审计的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定期审计制度。金融租赁公司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应于每年初委托具有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上一年度的经营活动进行一次审计。并于每年的4月15日前将经董事会或监事会主席签名确认的年度审计报告报送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认为有必要时,有权随时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报送有关业务和财产状况的报告和资料。”
    监管部门“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年检制度。”

    (六)公告制度

    监管部门“对金融租赁公司的设立、变更、撤销等重大事项实行公告制度。

    (七)行业自律

    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可以成立行业性自律组织,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自律管理。”监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授权行业性自律组织行使有关行业管理职能。”

    (八)处罚规定

    办法明确规定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监管部门可以“按《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行处罚。”金融租赁公司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九)整顿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支付困难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管部门可视情况责令其进行内部整顿或停业整顿:

    1、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的10%;
    2、出现严重支付困难;
    3、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或规章;
    4、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其他必须整顿的情况。

    监管部门责令金融租赁公司整顿后,可对金融租赁公司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更换或禁止更换金融租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2、暂停其部分或全部业务;
    3、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增加资本金;
    4、责令改变股权结构;
    5、责令金融租赁公司重组;
    6、中国人民银行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金融租赁公司经过整顿,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恢复正常营业:

    1、已恢复支付能力;
    2、亏损得到弥补;
    3、违法违规行为得到纠正。
    整顿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十)接管

    金融租赁公司已经或者可能发生支付危机,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时,监管部门可对金融租赁公司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金融租赁公司采取必要措施,恢复金融租赁公司的正常经营能力。被接管的金融租赁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接管由监管部门决定并组织实施。

    (十一)终止

    金融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经监管部门核准后,予以解散:

    1、组建金融租赁公司的发起人解散,金融租赁公司不能实现合并或改组;
    2、章程中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4、金融租赁公司已分立或被合并。

    (十二)撤销与清算

    管理办法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经营出现严重困难或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时”监管部门“可依法对其予以撤消。”
    “金融租赁公司解散或撤消后,应依法成立清算组,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并由监管部门发布公告。”
    “监管部门可直接委派清算组成员并监督清算过程。”
    “清算组在清理财产时发现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其债务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并向监管部门报告,经核准,“向人民法院申请该金融租赁公司破产。”

    二 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与控制

    独立机构类型和专业厂商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不是吸收和自主运用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仅从事融资租赁为主,而不从事存、贷、同业拆借和结算等其他金融业务的独立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显然不需要金融监管部门的直接的严格监管。
    银行控股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好坏有很强的社会影响,独立机构类的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好坏,是一种企业家的经营行为。他要靠自己的市场开拓能力、租赁模式设计的专业能力和优良项目的选择和风险控制能力去赢得投资人和银行的认可,只有获得投资人和银行的资金支持才能把融资租赁业务做强、做大。
    融资租赁业务对出租人来说,其本质则是一种投资行为。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他工商企业一样,金融监管部门只能通过对银行、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的监管来间接控制此类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发生的风险。但为了维护租赁业的健康发展和市场秩序,应当有一个主管部门对非金融机构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风险资产与自有资产比例的适当监管。

    (一)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

    商务部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教训,制定比较较宽松有利于融资租赁公司发展的监管规定。

    1、资产负债比例监管

    《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规定:“为防范风险,保障经营安全,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资产一般不得超过净资产总额的10倍。风险资产按企业的总资产减去现金、银行存款、国债和委托租赁资产后的剩余资产总额确定。”

    2、统计审计规定

    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应在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商务部报送上一年业务经营情况报告和上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

    3、行业自律

    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是对外商投资租赁业实行同业自律管理的行业性组织。鼓励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加入该委员会。

    4、处罚规定

    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及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如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二)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监管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试点企业也作了一些具体的监管规定。

    1、违法处罚

    “融资租赁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交纳各种税款,若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偷逃税款,税务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同时取消对该企业执行的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2、规范关联交易

    “融资租赁公司在向有关联生产企业采购设备时,有关设备的结算价格不得低于该生产企业向任何第三方销售的价格(或同等批量设备的价格)。”

    3、经营范围的限制性规定

    通知规定,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或变相存款,向承租人提供租赁项下的流动资金贷款和其他贷款,有价证券投资、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同业拆借业务”等未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

    4、资产负债比例的规定

    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风险资产(含担保余额)不得超过资本总额的10倍。

    5、经营情况报告制度

    “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应在每季度15日前将其上一季度的经营情况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抄报商务部。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将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抽查试点企业经营情况。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上述管理规定的企业,商务部将取消其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资格。”
    为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防范社会和金融风险,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四月十二日关于加强内资融资租赁试点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有再次明确了三点监管规定。

    1、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各省级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内资融资租赁试点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监管机制。要进一步完善信息统计制度。试点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上报经营情况,并抄报商务部。具体要求是:
    每季度15日前报送上一季度《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经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和简要经营情况说明;
    每年1月31日前报送上一年度经营情况总结报告;
    每年3月10日前报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原件)。
有关省市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2月15日、7月31日前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上报试点工作总结,如发现重大问题应立即上报。

    2、加强变更事项管理

    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试点企业变更事项的管理。试点企业变更名称、异地迁址、增减注册资本金、改变组织形式、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通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同时抄报商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并在办理变更工商登记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局备案。
    3、建立退出机制

    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试点企业退出机制,实行经营业绩年度考核制。对融资租赁业务在会计年度内未有实质性进展,以及发生违规行为的试点企业,各地商务、税务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将据此研究决定是否取消其试点资格,并适时调整试点企业名单。

    第三节 融资租赁业监管方式的必然趋势

    一 实行源头监管成为必然趋势

    目前国际上,不同的国家由于市场成熟程度和经济发展阶段的不同,对融资租赁业的监管方式也不尽相同。
    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融资租赁公司被视为一种投资机构,与一般工商企业一样实行注册制,市场准入门槛都比较低,没有专门的监管部门。也有少数的国家把融资租赁公司视为金融机构,纳入金融机构监管。
    我国目前对融资租赁业是实行的商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按融资租赁的机构性质实行分类监管的模式。公司设立实行审批制,市场准入门槛比较高。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具有的创新性和灵活性、交易模式的复杂和复合性也日益突出和显现。对这样一个新兴产业实施全面监管是不可能的,也是不经济的。监管部门要做到既对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监管适度,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又要做到监管有效成本低,必须从融资租赁行业运营的特点,从控制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关键环节入手实施有效监管。
    融资租赁产业的运营是融资租赁公司对承租人的信用和对租赁资产未来收益的判断为基础,从资金的货币形态开始启动的。融资租赁公司与其他贷款企业一样,只是金融机构的借款主体。融资租赁公司不应成为监管的重点。监管部门应对融资租赁企业提供资金的金融机构实施重点监管,对金融机构所属的融资租赁公司实行并表监管将成为监管方式变化的必然趋势。
    监管部门应要求银行等金融机构严格审查融资租赁公司的运作情况和租赁资产的风险。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同业拆借、债券发行和吸收存款的运用。对非金融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各类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业务本身及利用自有资金或投资人的委托租赁资金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不应作为监管的重点,应以财税和会计审计部门的合规性管理为主。

    一 加强混业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随着融资租赁作为新兴的服务产业的快速发展,势必在市场经济的环境中形成一个租赁购置、租赁服务和租赁资产管理的租赁市场。这个租赁市场由于对资金的需求及其具有的资金配置的功能会对接银行业的货币市场;由于对租赁物的需求和其具有促销功能会对接厂商的设备流通市场;由于对租赁资产的流转和退出需求及其具有的投资功能会对接资本市场。
    融资租赁产业将会成为金融产业链、设备制造产业链和资本形态转换链条中的重要一环。由于市场功能定位的不同,具有资金优势的融资租赁公司、具有设备控制和处置能力的专业化的融资租赁公司、具有独立负债能力的独立机构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和具有区域客户管理优势和从事短期出租服务能力的规模化、连锁化经营的专业租赁公司等不同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和二手设备市场又形成一个完整的融资租赁产业链。
    融资租赁产业链的运作和发展是服务于金融业、是金融服务业的延伸,又必须依赖于各类金融机构的支持,要想控制融资租赁业可能给金融业带来的系统性风险,同样必须依托金融系统的信息化系统。
    银行及为融资租赁公司提供资金的投资机构在一笔融资租赁业务的放款中,要对承租企业及其担保人的资信和盈利能力作出评估,对承租企业所在行业的经济周期进行判断,要了解设备供应商的经营状况、设备质量及其价格情况,要掌握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实力、资信情况和运作模式等,需要收集大量的相关信息进行筛选、分析并作出定量的判断。如此大量的信息,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借款方和出租设备的投资方是不可能做到的。
    在租赁期内,资金提供方还要及时掌握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执行合同的动态,及时发现问题、采取应对措施。融资租赁公司在管理租赁债权期间可能会将租赁债权向第三方质押、转让,或通过发行信托计划或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如果没有事先的约定,融资租赁公司也不会主动征求原有的资金方的同意,资金提供方同样要及时掌握这些情况并对其资金运用的情况进行监控或采取相应的措施。
    如果监管部门融资租赁业的监管仅仅局限于对融资租赁公司本身的信息的收集和监管、或是仅仅通过银行系统的相关信息对融资租赁业实施监管显然是不行的。监管部门必须将融资租赁业的相关信息纳入有整个金融系统的信息大集中的体系中。应该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来源渠道、业务特点、业务流程和租赁资产形态转换的渠道对现有各系统进行补充和完善,建立融资租赁业的信息收集、筛选、分析、判断的子系统。实现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保险业、租赁业相互联通、资源共享的信息系统,依靠整个金融体系的信息系统的支持才有可能实现对融资租赁业比较全面地、安全可靠的信息化管理。
    各种类型的融资租赁公司也应在依法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合理设置内部经营机构的基础上,也要根据自己的行业定位、功能定位和主要的业务模式,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财务管理、客户管理和人力资源的管理。融资租赁公司一定要设置公司信息化与安全管理部,或采取外包的方式,依托金融系统的信息管理系统,获各种专业的信息管理公司,规范和提高项目评估评估能力,加强权限认定、资金支付等关键环节的制度执行。实现项目管理、财务管理和客户管理的信息化。

    二 必须建立信息化的监管体系

    实践证明,多好的制度都要靠人来执行,多好的制度也是人来破坏。银行和证券系统的支付和交易已经在网上进行,融资租赁业务中的设备购买和租金的支付、结算,租赁债权及证券化票据的买卖以及融资及收益的支付也均在相关的系统的网上进行。如果监管部门对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公司的监管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或是人机界面的报表打印的事后审计,就会出现业务运作在网上,监管在网外的速度不匹配的问题。靠人眼、人脑的运作速度来监管光速,是无法控制信息化环境下的操作风险的。
    融资租赁公司一定把项目审批制度化,业务管理流程化,合同文本规范化,并要自主开发或引进先进的管理软件,把制度化中的权限主体、审批载体、时效,流程化中的岗位责任、交接载体、时限,把规范化中的关键条款、律师签署,一律通过内部的信息系统采用计算机代理技术对承租人的财务报表、营业执照等各种法律文件进行识别、分析和调整判断,对项目审批、业务流程、合同的时效、时限进行控制和管理。对所有的资金支付则应利用银行以及相关的金融机构的信息管理系统,采用计算机代理技术对交易主体、经办人、授权文件载体、支付流程实现实时操作和监控,最大限度的避免操作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