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财科〔2025〕52号
各市(州)财政局、科技局,兰州新区财政金融和国资局、科技创新局,各有关企业、高校、科研院(机构):
为支持技术研发、新技术应用和创新成果转化,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纵深推进强科技行动,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研究制定了《甘肃省融资租赁支持科技创新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抓好落实。
原融资租赁支持科技创新试点政策有关延续项目后续贴息和监督管理事宜按本通知执行。
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科学技术厅
2025年8月12日
甘肃省融资租赁支持科技创新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工作安排部署,纵深推进强科技行动,进一步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构建科技创新多元化投入机制,支持科研院所和企业技术研发、新技术应用和成果应用转化,培育壮大新质生产力,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财政+金融”模式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和对甘肃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扎实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融资租赁+财政贴息”,优化财政资金使用方式,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撬动作用和融资租赁融资与融物的一体化优势,促进科技、金融与产业深度融合,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所设备更新,提升创新研发能力、加速先进技术应用,助力科技成果应用转化,更好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融资租赁企业负责按本方案规定的补贴范围、对象和方式依法合规开展相关业务,按程序申领财政补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财务风险。省科技厅负责租赁贴息业务的指导、审核把关和监督评价工作。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厅审核意见,在年度总贴息资金额度内负责核拨本方案明确的贴息资金,并对财政贴息资金使用质效进行监督。省财政厅、省科技厅不参与融资租赁企业的日常业务。
(二)坚持规范精准、安全高效。融资租赁财政贴息业务严格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运营,严禁涉及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租赁业务。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按职责督促融资租赁企业建立季度业务报告、监督检查等机制,督促融资租赁企业依法经营,完善服务。
(三)坚持积极稳妥、稳步推进。融资租赁企业要量力而行落实设备租赁资金来源,尽力而为帮助承租机构降本增效,严格开展尽职调查,加强流动性风险监测,强化跟踪管理,坚决防范融资风险、财务风险和租赁物合规风险。
三、组织实施
按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财政+金融”模式支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23〕66号)规定,本方案所称融资租赁业务由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企业按程序组织实施(以下简称“融资租赁企业”)。
(一)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企业按照市场化运行原则,独立开展尽职调查、业务审核、合同签订、融通资金、购置设备、日常监管、资产处置等相关业务,并按本方案规定要求和程序申报、落实财政贴息资金。
(二)核拨财政贴息资金。省科技厅根据融资租赁企业提交的融资租赁财政贴息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审核后在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省财政厅报送拨付财政贴息资金的意见,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厅审核意见,按程序及时核拨财政贴息资金。融资租赁财政贴息采取“逐项贴息+总额控制”方式进行。
(三)强化资金监督管理。融资租赁业务应严格按照本方案规定的范围、标准、方式和程序开展,业务审核部门、融资租赁企业应不断规范业务、完善服务、提升质效,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保证申报情况和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合法,确保财政资金使用规范、及时、安全、高效。
(四)加强业务审核评价。本方案实施期内,如因融资租赁企业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发生重大过失或违规行为等造成恶劣影响的;在项目申报、管理和实施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并视情况采取终止业务、停止贴息、追回财政贴息资金等措施。
四、贴息范围、标准和方式
(一)贴息范围(详见附件1)
1.在省内有生产经营机构,依法生产经营,产权明晰,财务制度健全的各类企业以及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对具备重点实验室、创新联合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资质的创新主体以及发展前景好、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重点给予支持。
2.融资租赁设备应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重点支持我省产业发展必需的技术研发、产品中试、成果转化等相关设备;重点支持我省研发生产的首台(套)产品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研发、具有一定市场前景的创新产品。
3.承租机构应经济效益良好,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没有违法、违规记录,贷款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部门联合惩戒名单。
(二)贴息标准
2025-2027年承租机构以直接租赁方式开展设备更新的,省级财政对租赁利息给予50%的补贴,单个项目贴息率不超过3%;单台(套)设备贴息期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年度财政总贴息额度不超过2000万元。贴息额=租赁利息×贴息比例(50%),其中:租赁利息为剔除手续费、保证金等费用后承租机构应付的票面利息;每年度单个承租机构新增贴息业务不超过1笔。
(三)贴息方式
贴息资金实行“先付后贴”,“免承租机构申报”方式,即承租机构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先支付租赁利息,在每季度末前10个工作日内由融资租赁企业按程序向省科技厅申请贴息资金,省科技厅核准后,于每个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省财政厅报送贴息意见,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厅书面意见及时核拨财政贴息资金。
(四)贴息资金核拨需提交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融资租赁财政贴息申请汇总表(附件2);
2.融资租赁业务核准表(附件3);
3.融资租赁机构与承租机构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4.承租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科研院所提供组织机构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相关科技创新资质认证材料;
5.租赁设备清单、设备购置合同及技术参数说明;
6.行业专家对租赁设备技术等级以及是否符合科技创新范畴的审定意见;
7.融资租赁机构收取承租机构租金证明材料(租息支付凭证);
8.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承租机构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9.上报材料承诺书;
10.财政贴息业务开展后,融资租赁机构按省财政厅下达贴息金额,返还承租机构租息的证明材料;
11.其他需要提供的相关材料(如:尽职调查报告等)。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财政厅负责牵头制定和优化完善方案,在贴息政策范围内及时兑现财政贴息资金;省地方金融管理局负责融资租赁业务的监督管理;省科技厅负责指导、督促财政贴息项目管理、业务审核、考核评价。融资租赁企业运用市场化方式积极开展融资租赁各项业务,监督、规范承办机构依法合规运营,加强租后管理,做好风险防控。
(二)完善工作机制。融资租赁企业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承办机构业务职责、报告机制、监督管理、业绩考核等工作机制;制定《融资租赁财政贴息支持科技创新操作指引》等操作规程和监管制度,加强融资租赁财政贴息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加强宣传引导,为稳步推进融资租赁支持科技创新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三)健全报告制度。融资租赁企业要强化后期管理,每季度末前10个工作日内,向省科技厅、省地方金融管理局报告融资租赁社会资金筹措、尽职调查、租赁合同履行、设备日常使用、财政贴息资金到位、承租机构效益变化、融资租赁机构收益等业务运行情况。
(四)强化监督检查。融资租赁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应按企业、事业单位财会相关规定,规范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对贴息资金的申报、拨付、使用等环节实施跟踪监管,必要时可对承租机构租赁设备运行等情况进行检查、抽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需要适时组织进行绩效考核。
六、附则
本方案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025年-2027年,原《甘肃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融资租赁支持科技创新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甘财科〔2024〕36号)同时废止。
附件:1.甘肃省融资租赁支持科技创新项目财政贴息范围
2.甘肃省融资租赁支持科技创新财政贴息申请汇总表
3.甘肃省融资租赁支持科技创新财政贴息业务核准表
附件1、甘肃省融资租赁支持科技创新项目财政贴息范围
一、承租主体范围界定
在省内有生产经营机构,依法生产经营,产权明晰,财务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负债率原则上不超过60%。没有违法、违规记录,贷款信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或部门联合惩戒名单。
1.省级科技创新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前景好、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的科技型企业;
2.承接重点实验室、创新联合体、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研活动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与产业发展密切相关的研发机构;
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促进有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或政策举措,明确需强化科技赋能、技术支撑的行业企业。
二、融资租赁设备范围界定
融资租赁设备要符合我省产业发展导向,聚焦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
1.新能源、新材料、现代化工、冶金有色、高端装备制造、核用新材料及装备、氢能与新型储能、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类产业发展所需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升级改造、产品中试、检验检测以及新技术应用推广相关设备;
2.生命健康、生物医药、医疗卫生等社会发展类产业所需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升级改造、产品中试、检验检测以及新技术应用推广相关设备;
3.聚焦现代种业、农产品深加工与产业链延长、高效种养殖与产业提质增效、农机装备与智慧农业等农业科技类产业发展所需的技术研发、成果转化、升级改造、产品中试、检验检测以及新技术应用推广相关设备;
4.我省研发生产的首台(套)产品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自主研发的创新产品;
5.对行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具有明显技术支撑的高精尖设备。
附件2、甘肃省融资租赁支持科技创新试点财政贴息申请汇总表
原文链接:http://czt.gansu.gov.cn/czt/c107433/202508/17419044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