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评估我市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强化分类监管,促进融资租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我局起草了《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就该评级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6年7月10日前,通过以下任一种方式提出意见(意见需附修改理由):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附单位或人员名称及联系方式)寄至:重庆市渝北区星光大道11号(邮编:401120),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监管二处收(电话:023—6339193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附单位或人员名称及联系方式)发送至:cqsdfjrgljjgec@163.com,邮件主题注明“《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
在此,衷心感谢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附件: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wps
重庆市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6月26日
附件
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评估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的经营管理与风险状况,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强化分类监管,促进融资租赁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重庆市地方金融条例》《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内依法设立、开业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的融资租赁公司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工作。
第三条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是指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据日常监管掌握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按照本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整体状况作出评级判断的监管过程,是实施分类监管的重要基础。
第四条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工作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全面审慎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评级要素及评级等级
第五条评级要素主要包括公司治理(20%)、风险管理(20%)、监管合规(20%)、业务经营(30%)、信息科技管理(10%)等5部分,具体内容及分值以《重庆市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指标表》为准,总分值100分。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可根据融资租赁行业风险特征和监管政策,对相关评级指标进行适当调整。
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设置A、B、C、D四个等级。等级由高到低,85分(含)以上为A级,70分至85分(不含)为B级,60分(含)至70分(不含)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第七条融资租赁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可视情况动态下调其监管评级等级,情节严重的可直接评定为D级。
(一)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
(二)抽逃或变相抽逃注册资本;
(三)以非法手段催收债务;
(四)发放或受托发放贷款;
(五)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拆借或变相拆借资金;
(六)财务造假和账外经营;
(七)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融资租赁经营资质;
(八)擅自超范围展业;
(九)违规开展融资租赁产品网络营销;
(十)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各类地方交易场所、非持牌资产管理机构、私募投资基金等机构,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转让(含债权或收益权转让)等方式,直接或间接向社会公众融资。
处于被接管、实施市场退出,以及未提供监管评级资料等情形的融资租赁公司,经监管机构认定后直接列为D级,不参与当年监管评级。
第八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融资租赁公司存在违法违规事项、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变化等影响其经营和风险水平的情况,可适时对其评级等次进行动态调整。对因突发事件临时调整监管等次的机构,在整改事项完成后,经所在区县(自治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协助确认,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其监管等次及对应监管措施。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工作由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各区县(自治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协助实施,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协助开展相关工作。
第十条监管评级周期为2年,评级期间为前两个会计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一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持续、全面、深入收集与融资租赁公司评级相关的内外部信息,充分反映融资租赁公司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业务经营等情况。
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发现数据和信息失真或存在重大遗漏时,应当及时与融资租赁公司核实,采用修正后的数据和信息进行监管评级,并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融资租赁公司应当确保其提供的数据及其他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重大事项,不得提供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信息和资料,所有报送资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直接评为D级。
第十二条融资租赁公司监管评级包括信息收集、机构初评、区县复评、市级审核、结果反馈等环节。
第十三条信息收集。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全面收集融资租赁公司相关信息,为监管评级做好准备。信息收集渠道及内容包括:
(一)从融资租赁非现场监管系统中获取的公司基本情况、监管统计报表、业务数据等情况及数据;
(二)现场检查、监管措施等情况;
(三)审批备案事项;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情况;
(五)有关部门开展的有关纪检监察、审计监督、巡视巡察、党建督导、检查、处罚等情况;
(六)第三方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情况;
(七)融资租赁公司内部制度文件、会议纪要、年报及审计报告等;
(八)其他监管途径掌握的情况;
第十四条机构初评。融资租赁公司应对每一项评级指标进行深入分析,说明评级理由、作出合理判断,准确反映自身实际状况,并据此完成评级工作底稿。自评完成后,将评级工作底稿、监管评级初评报告报送至注册地区县(自治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区县(自治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根据融资租赁公司报送的初评结果,结合前期信息采集工作成果与日常监管掌握的情况开展复评工作。复评完成后,应当将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评级复评结果以监管评级报告形式报送至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市级审核。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各区县(自治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报送的复评结果进行审核,确定最终评级等次。
第十七条结果反馈。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建立监管评级通报和共享机制,通过公示、系统推送、监管会议等形式,向区县(自治县)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融资租赁公司反馈监管评级结果,并可视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和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在收到评级结果通报后,应及时将评级结果、监管机构反馈的主要问题及整改要求,通报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履行监督职责的部门、人员)、高级管理层及主要股东。
第四章、评级结果运用
第十九条监管评级结果作为全面衡量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状况、专业能力、风险管理能力和风险程度的主要依据。
监管评级结果为A级,表明该融资租赁公司各项经营与管理体系健全,具备较强的风险抵御能力;评级对象虽可能存在部分轻微问题,但可通过公司内部“三道防线”及时发现并处置。
监管评级结果为B级,表明该融资租赁公司经营与管理体系基本健全,风险抵御能力良好;评级对象存在部分较轻问题,可在收到监管提示后,于日常经营过程中完成整改纠偏。
监管评级结果为C级,表明该融资租赁公司存在若干明显问题,虽具备一定风险抵御能力,但存在的问题若不及时纠正,极易导致经营状况劣化,应当将其列为监管关注对象。
监管评级结果为D级,表明该融资租赁公司存在较多或较为严重的问题,且相关问题未得到有效处置与解决,需及时采取监管措施、实施早期干预,推动评级对象改善经营状况、压降风险水平,否则极有可能引发重大风险。
第二十条监管评级结果是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制定及调整监管规划、配置监管资源、开展评优评先及采取监管措施的重要依据,具体运用如下:
(一)A级:以非现场监管为主,定期监测各项监管指标和业务数据,视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将其作为评选服务重庆高质量发展贡献突出金融机构、改革创新奖等奖励激励的重要参考;在坚守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对其开展“投租联动”“知识产权融资租赁”等细分领域业务创新给予适当支持。
(二)B级:适当提高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的频率与深度,加强日常非现场监管分析,密切关注公司薄弱环节;通过走访、会谈、调研等方式掌握公司最新经营状况,及时发现经营管理中的风险和问题,必要时约谈公司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督促其改善经营管理、化解风险,依法依规对其业务活动采取必要限制措施。
(三)C级:给予高度、持续监管关注,全面、及时掌握公司风险状况、存在问题及变化趋势,将其列为现场检查重点对象,制定针对性现场检查计划;增加与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会谈频次,督促其立即采取措施改善经营状况、降低风险水平;可根据违规情况,采取暂停部分业务、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建议调整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或限制其权利、建议控股股东转让股权或限制有关股东权利等监管措施。
(四)D级:审慎受理其各类变更事项,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对无法持续运营或违规情节严重的,可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依法启动市场退出程序。
第二十一条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单项要素得分情况的监管关注,结合评级反映的问题,针对该单项要素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监管措施。
第二十二条融资租赁公司应严格规范评级结果使用范围,不得将其用于广告、宣传、营销等商业目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地方金融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