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作为商用车金融的重要服务形式,近年来市场规模持续扩张。

  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商用车专业委员会的数据,2025年终端商用车融资租赁市场规模已突破3300亿元,占终端商用车融资额的50%以上。商用车大数据平台数据显示,2025年国内商用车总销量超过310万辆,总销售额近8000亿元,庞大的金融需求吸引了各路金融主体进入。然而,规模快速增长的背后,行业不规范问题日益凸显。

  2025年12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首次以专门规定的方式、以不公开形式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用车市场金融业务的通知》(金规〔2024〕127号),对商用车金融业务提出了系统化监管要求。2026年5月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再次发布《关于加强商用车金融业务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金办函〔2026〕26号)文件,再次分析商用车金融业务的问题,并提出了“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不规范问题突出”的问题。监管信号的密集释放,折射出行业积弊之深、治理之迫。对于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通知中进行了列举,本文从五个维度对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的不规范问题进行深度剖析。

  一、保证金比例偏低,风险缓释功能弱化

  保证金是融资租赁业务中重要的风险缓释工具,其比例设定直接关系到出租人风险承受能力的底线。然而,部分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中保证金比例明显偏低,难以有效覆盖承租人的违约风险。从行业实践来看,一些机构为追求业务规模扩张,在准入环节放松标准,以低保证金甚至零保证金吸引客户。商用车承租人多为个体司机或中小物流企业,抗风险能力本就薄弱,一旦遭遇运价波动、货源中断或安全事故,极易陷入还款困境。在此背景下,偏低的保证金无法形成足够的安全垫,风险敞口随之扩大。部分融资租赁公司仅充当资金提供方角色,由经销商承担全部担保责任,看似“无风险”实则将风险隐蔽地积聚在渠道环节,一旦经销商暴雷,融资租赁公司同样难以独善其身。

  二、综合融资成本畸高,收费乱象叠加违约金陷阱

  综合融资成本偏高是商用车融资租赁领域最集中的消费者痛点。其问题不仅在于利率水平本身,更在于收费项目设置不透明、管理不规范,形成了一套精密的“收费闭环”。实践中,GPS加装费、咨询服务费、担保费、手续费等项目层层叠加,综合费率被推高至30%以上。有案例显示,承租人申请3.5万元融资,实际到手仅3.15万元,放款即被扣除GPS费等各类费用,三年还款总额超过5.3万元。更值得警惕的是,部分机构通过拆分利息、虚增收费名目,将实际综合融资成本推至监管红线边缘。

  违约金设置同样问题突出。部分合同约定提前还款需支付高达10%的违约金,逾期租金按日1.2‰的标准计收违约金。这种收费标准远超合理范围,在承租人经营困难时形成“雪上加霜”的叠加效应。有的机构甚至在合同中设置“还款5年才能提前结清”的限制条款,实质上剥夺了承租人的提前还款选择权。

  三、业务宣传混淆视听,信息不对称下的诱导签约

  业务宣传引导不当集中表现为将融资租赁包装成传统车贷进行推销,刻意模糊两种金融产品的本质区别。车贷属于借贷关系,车辆所有权自始归消费者所有;而融资租赁是“以租代购”,租期内车辆所有权归属租赁公司。这一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核心差异,在宣传环节往往被刻意淡化甚至完全隐瞒。

  部分经销商和融资租赁平台以“低月供”“零首付”“秒放款”等话术吸引客户,却对融资租赁的真实属性、车辆所有权归属、提前还款违约金等关键信息避而不谈。部分销售人员甚至直接以“厂家车贷”“按揭贷款”的名义引导消费者签约,消费者在提车后才收到融资租赁公司的通知,方才知晓自己的车是“租”来的。这种利用信息差实施的诱导行为,已涉嫌消费欺诈。从更深层次看,这种“劣币驱逐良币”的竞争逻辑正在扭曲整个市场生态——合规企业若不跟进“套路”,便面临被挤出市场的风险。

  四、债务催收失范,暴力与骚扰手段频现

  债务催收行为不审慎是融资租赁行业投诉的又一高发领域。部分机构在承租人出现逾期后,采取电话轰炸、言语威胁、上门拍照施压等方式进行催收。有投诉反映,催收人员每日拨打超过3次电话,即使在休息时间也不间断骚扰,甚至以向村书记、单位、街道宣扬借贷之事相威胁。更有甚者,部分机构在未经合法程序的情况下直接拖车、扣车。

  值得关注的是,催收乱象往往与业务前端的问题形成联动。一些机构在签约时未充分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后期则恶意认定违约、收取高额罚息。承租人一旦陷入逾期,不仅要面对高额违约金,还要承受不当催收带来的精神压力和社会声誉损害。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已意识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开始在内部公告中明确“严禁以暴力等任何不当方式催收租金”,但从行业整体来看,违规催收仍未得到有效遏制。

  五、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缺位,投诉量持续攀升

  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健全,是上述诸多问题的制度性根源。商用车融资租赁的承租人多为个体经营者,金融知识相对薄弱,合同条款理解能力有限。而《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作为格式合同,往往由租赁公司单方制定,消费者在签署时无权修改或提出异议。部分合同条款权责严重不对等——对消费者的义务和违约责任规定细致严苛,对租赁公司的责任则轻描淡写。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提供格式条款一方需以合理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减轻其责任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但在实际操作中,这一法定义务往往被虚置。

  投诉数据从侧面印证了问题的普遍性,监管及各大平台上相关投诉达量据高不下,问题高度集中于息费过高、冒充车抵贷、暴力催收等。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往往面临维权成本高、举证困难、多头管理无人负责等困境。

  结语

  时隔一年半,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再次就商用车金融业态问题发出通知,说明商用车融资租赁业务的问题较为严重,五重隐患的背后,折射出行业长期存在的“类信贷”经营倾向——名为租赁、实为放贷,偏离了“融资+融物”的本源定位。2026年初生效的《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管理办法》共8章68条,从尽职调查、租赁物管理、风险管控到消费者权益保护进行了全流程规范。各地亦在加紧出台配套细则,重庆于2026年4月发布《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江苏于2026年3月修订印发新版细则。监管导向已从“规模扩张”转向“质量提升”。然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唯有通过持续的现场检查、穿透式监管和严厉的违规惩处,才能真正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对于从业机构而言,与其在灰色地带中博弈监管底线,不如主动拥抱合规,在专业化运营中构建可持续的竞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