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是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重要支撑。结合融资租赁交易实践和审判实务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出台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成为人民法院审理融资租赁合同案件的重要依据。1999年施行的《合同法》吸收了该规定的相关内容,就融资租赁合同设专章作出了规定,从立法层面确立了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规范。

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自1999年10月1日施行。

《合同法》分则中共规定了十五个有名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作为其中之一,列入《合同法》第十四章。迄今为止,《合同法》是唯一一部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关系作出系统规定的法律,也是融资租赁业务开展最基本的法律规范。

《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使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审判中有法可依,使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环境得到很大改善,对行业的健康发展起到基本保障作用,是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

《合同法》的重要性

1981年,我们从国外引进了融资租赁这种全新的投融资模式,引进了国外的资金和技术,有力地支持了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企业技术改造。彼时,其他融资租赁发展较早的国家已建立起完善的合同法与财产法等法律体系,普遍接受了所有权、使用权、合同所规定的权利义务等概念,并十分清楚这些概念所包括的内涵。当时,我国正处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法律体系有待完善,财产观念较为淡薄,造成融资租赁业务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障。

上世纪80年代,能够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只有《经济合同法》,而《经济合同法》中对租赁的规定使用了“财产租赁”的名称,从其具体规定来看,主要指的是出租服务而不是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与传统的出租服务在合同法律关系方面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当事人具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但法院受理融资租赁案件后往往援引《经济合同法》中对财产租赁的规定而判断融资租赁交易的权利义务,致使做出错误判决的案例时有发生,融资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从上个世纪80年代中后期开始,融资租赁行业开始出现承租企业的欠租问题,使融资租赁行业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困难。如何清晰界定融资租赁交易的法律关系,合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融资租赁企业的合法权益,推动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立法工作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
业界为推动合同法所做的努力

《融资租赁合同条例》征求意见稿的形成

从1990年初开始,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多次组织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领导和法律工作人员就融资租赁合同的立法问题进行多次讨论研究,并起草了《融资租赁合同条例》,将讨论的结果及建议向国务院、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并得到了相关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

同年,国务院法制局正式委托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融资租赁合同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司成立了起草小组。在《融资租赁合同条例》的起草过程中,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配合起草小组在国内外进行了广泛而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大量的国外立法材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广泛征求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企业意见的基础上,经多次修改、完善,制定了《融资租赁合同条例》草案。

1993年5月10日,国家工商管理局于完成了国务院法制局交办的《融资租赁合同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由于各种原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起草的《融资租赁合同条例》迟迟未能出台。为此,中国外资租赁协会再一次呼吁立法,请国务院、全国人大法工委等对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予以重视。期间,获悉国家有关部门拟在《经济合同法》修订中增加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而不再计划颁布《融资租赁合同条例》。遗憾的是,1993年9月2日审议通过的、修订后的《经济合同法》仍未能增加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应条款。

鉴于此,中国外资租赁协会邀请业内专家撰写了一篇《法院审理融资租赁纠纷案件中的问题》的专门报告,并呈送国务院领导,得到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批示。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就此事专门召开了座谈会,在广泛征求业界意见的基础上,草拟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讨论稿)的司法解释。同时,我会邀请最高人民法院领导一同去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较早、业务量大、法律体系健全、司法实践丰富的国家进行了深入考察。

经过业内同仁的不懈努力和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庭创造性的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5月28日印发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一司法解释的颁布,对改善我国融资租赁的法律环境、规范融资租赁交易、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起到了巨大作用。

《合同法》融资租赁专章

1996年9月23日,应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要求,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组织融资租赁公司代表、业内专家学者与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就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此后,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陪同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局、最高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再一次去国外考察融资租赁行业的发展情况和法律规定。

经过业界近十年的不懈努力,融资租赁合同最终写入《合同法》,并由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合同法》融资租赁专章,不仅集中了我国著名法学家、经济学家、金融专家的智慧和真知灼见,借鉴了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而且充分总结和反映了我国当时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实践,作为融资租赁行业四大支柱之一的法律环境基本具备。

《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5年,商务部颁布《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原对外经贸部的《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外商独资融资租赁公司开始进入中国市场;2007年,银监会颁布《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重启金融租赁发展的新篇章。随后,中国的融资租赁行业进入快速发展的新阶段。

由于《合同法》中有关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相对原则,涉及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些法律问题出现了诸多争议,同时行业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对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造成了一定困扰。为解决行业发展之需,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多次向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法工委反映企业诉求,希望能够通过适当的方式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行业的法律环境,并得到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亲切关怀。

2009年底,全国人大财经委和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委托最高人民法院启动了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在广泛征求各地法院和行业意见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法院于2010年起草了司法解释稿。中国外资租赁委员会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并多次参加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召开的行业和专家论证会。经多次修改和完善,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5日通过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了《合同法》融资租赁专章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并在坚持立法原意的前提下,极尽最大可能、创造性地解决了困扰融资租赁企业的难点、痛点问题。同时,在司法解释的制定和实施的过程中,极大地提高了政府部门、各地法院、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对融资租赁的认识程度,成为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的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