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行业严监管持续,5月28日,浙江浙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银金融租赁”)收到监管罚单,因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等问题被罚款75万元。另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今年以来金融租赁行业已收到4张罚单,罚款金额合计120万元。分析人士指出,在强监管趋势下,审慎经营成为监管的关注重点。

根据行政处罚信息,浙银金融租赁因存在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违规以在建工程、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作为租赁标的物;开展租赁业务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三项违法违规事由,依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舟山银保监分局对其罚款75万元。

资料显示,浙银金融租赁成立于2017年1月,是银保监会批准设立并监管的全国性非银行金融机构。浙银金融租赁2019年实现净利润4.45亿元,相较于2018年的1.43亿元增长211%;截至2019年末,总资产达到286.93亿元,净资产为36.35亿元。对于处罚的相关细节及后期整改等问题,北京商报记者电话联系浙银金融租赁,对方表示,不方便接受采访。

据不完全统计,浙银金融租赁是今年第3家“吃”罚单的金融租赁公司。5月15日,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因存在被处罚当事人对租赁资金用途检查、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被新疆银保监局罚款20万元,该公司相关责任人也被处以5万元罚款。稍早之前的4月28日,山东汇通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被山东银保监局罚款20万元,被罚的事由是“关联交易管理不严格,股权管理不到位、不审慎”。

需要注意的是,除个人罚单外,银保监系统对上述3家公司的处罚依据,均涉及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规定包括处以20万元至50万元罚款的六项情形: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等。2019年被罚的情况同样如此,超六成罚单的处罚依据涉及上述第四十六条。

与去年同期相比,今年金融租赁行业收到的罚单不算少。据北京商报记者不完全统计,2019年,银保监系统公示了至少15张金融租赁公司罚单,不过主要集中在下半年,上半年只有1张金融租赁公司罚单。

苏宁金融研究院研究员陈嘉宁表示,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一些合规性风险,被监管机构处罚也是很正常的。从目前金融租赁公司被罚的情况看,还处于正常范围。未来监管力度可能继续加强,企业也应进一步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

面对严监管压力,金融租赁公司未来何去何从?零壹智库总监赵慧利认为,强监管趋势下,审慎经营是监管层关注重点。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应当更加严格地遵守各项监管规则,做好内部业务合规性管理。陈嘉宁也指出,金融租赁公司首先要重视合法合规经营,这也是在行业内安身立命的根本。同时,还应考虑提升自己的专业能力,通过差异化服务,形成优势,建立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