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天津银保监会官网披露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津银保监罚决字〔2020〕101-102号)显示,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因“一、违规开展尽职调查,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二、租赁物权属调查、确权等管理工作存在严重不足,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此外,工银租赁因“对监管核准的营业场所不具备使用权,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被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津银保监罚决字〔2020〕101号)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银保监罚决字〔2020101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称

个人姓名

单 位

名称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赵桂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一、违规开展尽职调查,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二、租赁物权属调查、确权等管理工作存在严重不足,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一、《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九条,《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二、《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天津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01229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津银保监罚决字〔2020〕102号)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津银保监罚决字〔2020102

被处罚当事人姓名或全称

个人姓名

单 位

名称

工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

赵桂才

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案由)

对监管核准的营业场所不具备使用权,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行政处罚依据

《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九条,《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20万元

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名称

天津银保监局

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

2020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