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把应收租金的债权打包为基础资产发行ABS,后续租金增值税和发票处理有变化吗?

答:虽然出租人将既有债权(应收租金)转让给专项计划并通知承租人,但是,当承租人未能履行租金偿还义务时,租赁公司仍对专项计划负有偿债义务。其实质是租赁公司以应收债权作为保证,通过专项计划向投资人融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0号)策四条规定,"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纳税人,以保理方式将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未到期应收租金的债权转让给银行等金融机构,不改变其与承租方之间的融资租赁关系,应继续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并向承租方开具发票。

融资租赁ABS业务的原理与融资租赁保理类似,实务中可参照执行。

2、融资租赁转让名义租赁物时,是否视同买卖二手设备缴纳增值税?
答:看合同实质,旧货可以简易征收增值税,但购买方不能抵扣进项

3、即征即退备案的流程是什么?是要去所属税务局备案吗?

答:符合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的纳税人,如需享受相关政策,在首次享受的申报阶段或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申请办理资格备案。纳税人符合政策条件期问,备案材料一次性报备,在政策存续期可直接享受,当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情形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受理退税申请后,对纳税人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增值税退税额计算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办理退税。

4、请问售后回租设备的折旧税前扣除属于租赁公司还是承租人?折旧对应的计税基础是什么?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定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人出售资产的行为,不确认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赁的资产,仍应由承租人按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基础计提折旧。

5、代扣代缴的税金是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抵扣吗?

答:一般不能在所得税税前扣除,但特殊情况除外,如:对外支出的特殊情况。

6、总公司给车辆直接付款,开分公司发票,上分公司牌照,符合税务三流一致嘛?

答:国税函〔2006〕1211 号规定,对分公司购买货物从供应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总 公司统一支付货款,造成购进货物的实际付款单位与发票上注明的购货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 号) 第一条第(三)款有关规定的情形,允许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其中引用的国税函〔2006〕1211 号文,是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诺基亚公司实行统一结 算方式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

7、公司把应收租金的债权打包为基础资产发行ABS,后续租金增值税和发票处理有变化吗?

答:财税2019年20号文,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8、信用证福费廷利息可以差额扣除吗?

答:可以,但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

9、飞机融资租赁的利息差额抵税怎么开展?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文件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动产价款本金,以及对外支付的借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发行债券利息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10、应收未收租金,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项目租金,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如何界定?

答:纳税人义务发生时间参考财税2016.36号的的规定。第四十五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二)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四)纳税人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五)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如是有增值税应税行为一般是需要缴纳增值税的,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不良项目租金,建议及时和主管税务机关沟通。

11、spv公司自身注册资本不足1.7个亿,那spv公司都无法进行差额扣除吗?

答:是的

2016年36号文附件2:(4)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的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和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第(1)、(2)、(3)点规定执行。

12、金租公司回租业务利息逾期,能不能暂停缴纳增值税?

答: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税务机关认为,债券就是金融商品,既然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利息收入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那么债券持有期间利息收入也肯定需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债券无论是否持有至到期,无论合同如何约定利息兑付日期,只要是持有债券,就必须就其计提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

13、承租人破产,用破产财产抵偿一部分租金,这部分租金怎样缴纳增值税?

答:原则上资产视同销售由承租人缴纳相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