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银保监复〔2021〕333号

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刘以研董事长任职资格的请示》(浦银租发〔2021〕22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核,核准刘以研浦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的任职资格。

上述拟任人应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到任,并由你公司向我局报告到任情况。未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复失效,由我局办理注销手续。

此复。

2021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