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4日,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和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了《关于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将由自然资源部门征收的上述四项政府非税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一石激起千层浪,房地产、金融等行业都对此政策进行了大量的解读。由于不少融资租赁公司都开展了政府平台融资租赁业务,《通知》的出台是否会影响该类业务的开展?这也引起了融资租赁行业的高度关注。本文就试图从融资租赁公司的角度出发,探讨《通知》出台对政府平台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一、 土地转让收入是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平台业务重要的考量点

近年来,为了化解地方政府平台债务危机,财政部等部委陆续出台了多个文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融资行为进行了规范,有的文件甚至明确要求政府平台降低融资租赁等非标产品的规模,但仍然有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作为重要的目标客户。在一些融资租赁公司中,平台租赁业务甚至占到公司业务总量的大部分。例如,政府平台融资租赁业务就一度占到了邦银金融租赁业务总量的90%以上。究其原因,就在于融资租赁公司对政府融资平台的信用具有强烈的信心。

融资租赁公司对平台信用的信心,前几年主要来自于地方政府对平台债务各种形式的支持和担保。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向融资租赁公司出具诸如“安慰函”之类的函件以保障相关租金的偿付。正是基于对政府的信心,融资租赁公司开展了大量的平台融资租赁业务。然而,随着相关文件和法规的出台,政府被禁止向企业就政府平台的融资行为提供担保。在这种背景下,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转让收入就成了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平台业务重要的考量点。

随着房地产市场在我国的持续繁荣,一直以来,土地转让收入就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据统计,2019年土地转让收入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超过30%的省、直辖市有14个,超过50%的省、直辖市有6个,重庆、江苏和安徽甚至超过了60%。随着各地房价的上涨,土地转让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的重要性越来越大。也正因为如此,融资租赁公司在评估政府平台租赁项目时,就非常关注承租人有多少土地资产,未来可以取得多少土地转让收入。可以取得的土地转让收入越高,融资租赁公司的租金就越有保障。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大多选择一线城市、省会城市和经济发达的地级市的政府平台公司作为目标客户,开展平台租赁业务。
土地资产

土地转让收入越高 租金越有保障

二、 短期看,土地入税对平台租赁业务的影响有限

本次《通知》核心规定就是 :“将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全部划转给税务部门负责征收。”作为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不少融资租赁业内人士首先想到的都是:地方政府收入将会大幅降低,政府平台的偿债能力是否会因此下降?政府平台融资租赁业务是否还能继续开展?

事实上,《通知》第八条就在一定程度上回答了这些疑问。该条规定 :“除本通知规定外,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减免、分成、使用、管理等政策,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也就是说,本次《通知》涉及的四项非税收入,只是征收部门发生了变化,而其他都没有变,土地出让收入还是归属地方财政。因此,可以认为,该《通知》在短期内对地方政府平台融资租赁业务的影响有限,融资租赁公司还是可以依法合规开展平台租赁业务。

三、 长期看,土地入税将对平台租赁业务产生影响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其中第二点第十一条(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明确指出:“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体承担所辖区域内的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区、市)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按照方案规定,当年7月,国地税合并改革完成,全国省市县乡四级新税务机构全部完成挂牌。

虽然国地税完成了合并,但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成一直存在。例如,在营业税改增值税实施之前,营业税的地方留存比例是100%。而在2013年5月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开始时,营改增的这部分增值税的地方留存比例也是100%。到了2016年5月全面实施营改增试点的时候,全部增值税的地方留存比例就降到了50%。也就是说,此前100%留存地方的营业税,在经过几年的改革后,变成了50%留存地方的增值税。

结合本次《通知》,虽然在第八条中规定了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分成、使用、管理“继续按照现行规定执行”,但并不能确定未来是否依然照此执行。很可能在未来的某个时候,中央会调整这四项政府非税收入的分成比例和管理办法。届时,平台租赁业务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但是,由于各个地方土地转让收入在当地财政收入中的占比程度不同,因此即便中央调整了这四项非税收入的分成比例,对各个地方平台租赁业务的影响程度也不同。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平台租赁业务将受到重大影响。

同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不同,税收的征收和使用具有严格规定。在将土地转让收入转由税务部门征收之前,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的减免;但一旦转为税务部门征收,就具有一定的刚性,要减免就需要走一个复杂的程序。在资金使用上,如果某个平台公司出现了经营困难,地方政府可以通过较为简单的程序将资金调拨给平台公司,实现对平台公司的救助;而在转为税务部门征收后,地方政府要使用该部分资金,需要更为复杂的程序审批通过,因此对平台公司的救助也不如调整之前及时有效。因此,从这方面讲,土地入税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平台租赁业务还是具有一定影响的。

审批程序 更加复杂

四、 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平台租赁业务的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到,虽然土地转让收入入税在短期内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平台业务影响不大,但在未来,一旦中央地方税收分成比例调整,平台租赁业务依然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总的来说,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平台租赁业务,对平台客户的基本判断原则依然不变,现金流充足、地方财政实力雄厚的平台依然是融资租赁公司理想的目标客户。同时,由于未来税收政策具有很强的不确定性,融资租赁公司需要加强对平台公司自身经营能力的关注。此外,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持续关注税收政策走向,适时调整自身的平台业务拓展策略。

(一) 对平台客户的基本判断原则不变

从对《通知》的解读可以看出,土地转让收入改由税务部门征收,只是改变了地方财政收入的方式,但并不影响地方财政收入总量。因此,融资租赁公司依然可以此前的判断原则对平台租赁业务进行评估,即选择经济发达、财政收入充足的地区,如东部、南部沿海发达城市、内陆地区强省会城市等。事实上,从近年爆雷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来看,大都位于财政收入不佳的城市。如耒阳市交通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遵义市播州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呼和浩特春华水务开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而经济发达的北京、上海、浙江、广东等省市则鲜有平台公司违约的情况发生。因此,尽管土地转让收入的征收部门变了,但融资租赁公司对平台客户的基本判断原则依然可以保持不变。
(二) 更加关注平台客户自身经营能力

由于各个地方政府对土地转让收入的依赖程度不同,因此受未来可能出现的税收分成比例变动的影响程度也不同。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政府平台租赁业务时,需要更加关注平台客户自身的经营能力。平台经营能力强、现金流充足,是偿还租金的有力保障。此前不少融资租赁公司开展政府平台业务,看中的是背后政府的信用。在土地入税之前,政府的确可以通过支出调整照顾那些现金流较弱的平台。但土地入税之后,税收收入的使用有更严格的管理流程,财政支出倾斜将不如以前那样容易。因此,融资租赁公司在与政府平台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时,需要更加关注平台客户自身的经营能力,选择经营能力强、现金流充足的平台,确保其自有经营性现金流能够覆盖应付租金,切实保障公司利益。

(三) 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

从营业税改增值税改革来看,从上海试点营改增到全国推开营改增,用了四年多的时间。本次《通知》涉及的调整,也是先在部分地区试点,然后自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征管划转工作,而税收分成的调整可能还需要更长的时间。在可能出现的税收分成调整出现之前,融资租赁公司都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及时调整平台租赁项目策略。

密切关注 税收政策走向  及时调整 项目策略

五、结 语

此次《通知》涉及的土地转让收入入税,在短期内对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平台业务的影响有限,但在长期内还是会产生一定影响。为应对这种调整,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平台租赁业务时,一方面可以坚持对平台客户的基本判断原则不变,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平台公司自身经营能力的关注。同时,融资租赁公司需要持续关注税收政策走向,适时调整自身的平台业务策略。

从本质上说,大多数政府平台租赁业务都是一种类信贷的业务。融资租赁公司在特定时期内可以开展一些这类业务,在低风险的情况下提升公司资产规模。但从长远来看,融资租赁需要向实体经济倾斜,做经营租赁、做真租赁,切实发挥融资租赁助力实体经济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