湾区黄金(01194)发布公告,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若干诉讼文书,包括日期为2021年5月17日的民事起诉状、日期为2021年5月26日的民事裁定书,日期为2021年6月7日的举证通知书,日期为2021年6月7日的应诉通知书,及日期为2021年6月7日的传票。

根据天津法院民事裁定书,由于公司及其若干全资附属公司,包括作为借款人的栾川县金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作为担保人的公司;易淑浩,公司主席;张利锐,公司执行董事;香港瑞金矿业有限公司;以及珠海麦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称为“天津法院裁定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时间内履行向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还款人民币8399.42万元、利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天津法院受理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日期为2021年5月25日的申请,以冻结天津法院裁定被执行人金额为人民币8399.42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扣押及扣留天津法院被执行人具有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该法律诉讼仍在进行中,案件开庭日期为2021年7月19日。

公司收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若干诉讼文书,包括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以及所附的日期为2021年5月24日的民事裁定书,及经快递自乌鲁木齐法院收到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向乌鲁木齐法院提交的民事起诉状。

根据乌鲁木齐法院发出的上述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由于公司及其若干全资附属公司,包括作为借款人的栾川县金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及作为担保人的栾川县栾灵金矿有限公司;公司;以及易淑浩(统称为“乌鲁木齐法院裁定被执行人”),未在指定时间内履行向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还款人民币1.43亿元、利息及相关费用的义务,乌鲁木齐法院下令于2021年6月16日至2022年6月15日期间冻结乌鲁木齐法院裁定被执行人金额为人民币1.43亿元银行存款。上述银行存款冻结乃依据乌鲁木齐法院于2021年5月24日发出的民事裁定书进行。

根据乌鲁木齐法院裁定书,乌鲁木齐法院受理长城国兴金融租赁有限公司日期为2021年5月19日的申请,以对乌鲁木齐法院裁定被执行人名下价值为人民币1.43亿元的财产实施保全措施。就上述法律诉讼及法院执行而言,根据公开资料,并据公司董事董事会深知、尽悉及确信,董事会已经注意到乌鲁木齐法院已就栾川县金兴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拥有的位于栾川县的康山金矿的采矿许可证发出扣押令,扣押期为2021年6月10日至2024年6月9日。截至2020年12月31日,康山金矿的采矿许可证的账面价值约为12.74亿港元。上述法律诉讼仍在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