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介绍的案例是一个租赁物价值1.2万元、租赁期限1个月的租赁项目。

同样的配方,在以前的发文中曾经出现过。

一、资产近三千亿却做1.2万的小单

2021年6月17日,X租赁公司给重庆一家园林公司做了这单租赁业务,租赁物价值仅1.2万元,期限仅1个月。

X租赁公司资产规模近3000亿、贵为综合实力行业前三的租赁公司,做这么一个小单子显然不会只是为了交个朋友。

读者们对其缘由应该不陌生了:租赁绕监管,曲线做保理。

2021年6月17日做完这笔租赁后,该园林公司当日便以其应收账款与X租赁公司以保理合同形式做了笔应收账款融资,融资金额达1500万元,期限是一年半。

头部的租赁公司们在魔都、哏都都这么操作,或许是在理解过(前)监管精神之后才开展的?

二、关于租赁与保理牌照的边界问题

在早年的融资租赁牌照里,有一项模糊的经营范围:“兼营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保理”。

从业者自己给了这个范围诸多解释,并以此为由大肆开展商业保理业务。然而,就此经营范围,监管层面似乎没有直接、正面地给过界定。

不过,过去在从业者的争取下,部分地方监管私下给过解读或者指导,认可了租赁公司可以对现有租赁客户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视之为“与主营业务相关”。

于是,聪明的租赁人,为了迎合监管,有人创新出了租台电脑把潜在的保理客户先变成租赁客户的业务(即前文案例),然后便可堂而皇之地做商业保理业务了。

做个几千块钱的小项目,便可给租赁牌照加成无限保理属性。(新)监管看到了会流泪?

保理牌照:我不要面子的吗?

三、或不违规,但不提倡

2020年5月,银保监会发布的《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经营的业务范围不再包括商业保理业务。

不过,部分从业者以目前仍在过渡期间为由,还在继续“绕监管”这一老的做法。

2021年5月13日,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意见的公告,其中这条有关“商业保理业务范围”的规定引起广泛关注:

“第十六条【过渡业务管理】新注册融资租赁公司不得兼营商业保理业务。现有融资租赁公司不得新增商业保理业务,相关存量业务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这条规定直接说明了:融资租赁牌照不能做商业保理业务了。

这或许是新监管时代,监管部门对商业保理业务态度的首次正式直接表态:租赁公司兼营保理的范围已被收回。

绕监管的结果,就是让监管把模糊地带的业务统统收回。

据悉,多家租赁公司,已单独申请设立商业保理牌照。值得一提的是,X租赁公司早早的就有商业保理牌照在手,为何还要大费周章且游走监管边缘用租赁牌照做保理?

目前,除了广东的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外,其他地方的监管对过渡期间开展保理业务的态度似乎还不明确。

租赁公司在监管过渡期间做保理业务,不论是否违规,我们的态度是不提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