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7日银保监会官网发布中国银保监会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502号(财税金融类144号)、第5402号建议提案答复的公告,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中人大代表、中政协委员融资租赁相关建议、提案内容进行答复。提案主要涉及汽车租赁、飞机船舶租赁等内容。
  
  关于鼓励融资租赁促进汽车下乡的建议
  
  中国银保监会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5402号建议的答复
  
  李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鼓励融资租赁促进汽车下乡的建议收悉。经商财政部、市场监管总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赋予融资租赁购车享受同等的三包、补贴及其它支持政策权利的建议
  
  针对消费者关注的汽车三包问题,为进一步落实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要求,加大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市场监管总局于2018年底启动了对原质检总局2012年发布的《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换责任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50号,以下简称《汽车三包规定》)的修订工作。本次修订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一是增加7日内汽车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退换车的规定。二是增加赔偿消费者退换车损失的规定,要求销售者赔偿消费者的车辆登记费、加装费、其他服务费等。三是下调消费者退换车时需支付补偿费的系数,从现行的“0.5%至0.8%”降至“不得高于0.5%”。四是考虑到我国新能源汽车产销量连续5年位居世界首位,将家用电动汽车的电池、电机和电控等专用部件纳入三包调整范围。五是考虑到目前皮卡车已逐步从货运功能转向家用载客为主,将皮卡车纳入三包调整范围。六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将污染控制装置质量问题纳入三包退换车条款。七是进一步提高消费者接受服务便利性,简化消费者享受三包的条件。
  
  通过融资租赁促进汽车下乡,对于稳定国内汽车市场,促进释放农村消费潜力具有积极意义。赋予融资租赁购车享受同等三包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达到增强消费者信心、促进汽车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的效果。现行《汽车三包规定》关于家用汽车产品的定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和使用的乘用车和皮卡车。融资租赁汽车的所有权属于融资租赁公司,因此不在《汽车三包规定》的调整范围。汽车融资租赁涉及汽车融资租赁公司、汽车厂商、客户三方,还可能会涉及到银行、保险公司等多方面,且需严格区分融资租赁汽车与传统短租汽车,情况较为复杂,相关制度设计还有待进一步研究论证。
  
  下一步,市场监管总局将组织专家就相关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在后续制度调整中予以统筹考虑。目前,融资租赁购车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享受相应的修理、更换、退货权利,其具体质保要求可由融资租赁公司与汽车厂商在销售合同中确定。
  
  二、关于积极拓展融资租赁公司资金渠道的建议
  
  近年来,银保监会通过印发政策文件、监管会议要求、窗口指导等方式,鼓励支持银行、信托等商业性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为合规经营的融资租赁公司提供有针对性、高质量的金融服务。引导商业性金融机构按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原则,基于发展周期、客户信用以及区域实际等多方面因素开展创新探索,自主确定服务对象的融资利率、期限、额度等。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鼓励商业性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创新产品与服务,助力提升包括融资租赁行业、汽车产业等相关领域在内的实体经济的服务质效。
  
  三、关于鼓励汽车融资租赁公司全国展业的建议
  
  根据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有关文件要求,2020年6月,银保监会印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银保监发〔2020〕22号),其中第三十一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制定促进本地区融资租赁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融资租赁公司实施监督管理,处置融资租赁公司风险。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地区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督管理。在监管职责划分上明确了融资租赁公司主体所在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日常监管工作。同时,为健全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人民银行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起草《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将进一步明确包括融资租赁公司在内的地方金融组织的机构属性、监管职责、风险防范与处置等内容。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积极配合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出台,同时研究制定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流程,稳步推进合规监管和分类处置,持续为融资租赁行业营造健康规范的发展环境。
  
  关于进一步推进内地与香港船舶飞机租赁行业加强资本及金融市场合作的提案
  
  中国银保监会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第1502号(财税金融类144号)提案的答复
  
  沈敏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内地与香港船舶飞机租赁行业加强资本及金融市场合作的提案收悉。经商商务部、外汇局,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利用香港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的建议
  
  飞机航运资产租赁具有周期长、资金密集、时效性强、标准化程度高等特点。近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和全球经济因素影响,全球航空海运需求大幅降低,融资租赁行业特别是与航空、航运密切相关的飞机船舶融资租赁公司受到一定冲击。银保监会高度重视融资租赁行业的规范健康发展,积极鼓励银行保险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产品与服务方式,为飞机船舶融资租赁公司提供多样式、高质量、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同时,支持符合条件的内地飞机船舶租赁企业适当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利用境内外多层次资本市场,缓解资金流动性压力。
  
  下一步,银保监会将积极鼓励粤港澳大湾区发挥各自优势,探索发展科技金融、航运金融、飞机船舶租赁等特色金融服务,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关于设立产业协同发展基金,引导海内外资本集聚的建议
  
  作为与实体经济紧密结合的一种投融资方式,融资租赁在推动产业创新升级、带动新兴产业发展和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优势,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一直以来,银保监会都鼓励上海、广东、天津等航运业或租赁业发达的地区在地方政府支持下,依法合规汇聚社会资本,通过设立产业协同发展基金等市场化方式增加外部资金来源,优化资金募集。同时,支持相关地区出台贴合本地行业特点的融资租赁发展规划和配套措施,加大对符合国家产业导向融资租赁业务的政策支持,引导更多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服务国家产业布局。
  
  三、关于建立内地香港外汇便利化通道,降低企业外汇风险的建议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外债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企业仅需在外债发生提款前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逐笔外债登记,后续的账户开立、资金汇兑等环节均可在银行直接办理。对于船舶飞机租赁企业可能涉及的实物提款,只需在事后凭借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进行“非银行债务人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后续即可正常购付汇偿还外债本息。
  
  目前,外汇局正在部分地区开展一次性外债登记试点。下一步,将根据试点情况,积极研究进一步简化外债登记资料及流程相关工作,切实便利包括船舶飞机租赁企业在内的实体经济发展。
  
  四、关于推动上海自贸试验区与香港离岸金融市场联动,推动跨境租赁业务发展壮大的建议
  
  建设自贸试验区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在新时代推进改革开放的重要战略举措。2013年9月,上海自贸试验区作为我国第一个自贸试验区正式挂牌成立。2019年8月,国务院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提出要研究适应境外投资和离岸业务发展的新片区税收政策,拓展跨境金融服务功能,加快发展飞机、船舶等融资租赁业务。商务部积极推进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总体方案各项改革试点任务实施,切实发挥改革开放试验田作用,深入推进首创性、差异化改革探索;同时,积极支持自贸试验区开展国际合作,探索合作机遇,分享发展经验。银保监会支持上海和香港地区积极开展金融合作,助力促进跨境租赁发展和装备制造业“走出去”,拓展新的发展潜能和空间,在服务国际国内双循环新格局中发挥更大作用。
  
  五、关于内地与香港共同发力,将香港打造为“一带一路”最重要的船舶飞机融资中心的建议
  
  香港是内地企业走出去的重要目的地,在项目融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法律、税务、项目管理等方面具有众多服务优势。据初步统计,内地企业在香港直接投资累计超过1.2万亿美元。银保监会支持有条件、信誉好、经营稳健的内地企业,采取多种方式开展对港投资,包括在香港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积极拓展国际市场,或以香港为平台探索在内地发展融资租赁业务。下一步,银保监会将会同相关部门继续支持香港加强与内地的互联互通、互补互助、互利互惠,在金融服务功能上与内地寻求更精准的分工,深化内地与香港多层次的跨境金融合作,促进两地金融做大做强,推动融资租赁行业在“一带一路”等更高战略层面融入国家发展大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