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将于2011年3月28日在上海二中院开庭审理。

被上诉人恒信金融租赁有限公司分别与原审被告辰溪医院、上诉人金某、长沙金誉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和《担保书》后,依约向辰溪医院提供了多套医疗器械,但辰溪医院未履行全额付款义务,辰溪医院共拖欠租金人民币七百余万元,上诉人金某、金誉公司作为原审被告辰溪医院的担保人,亦未履行担保义务。恒信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解除恒信公司和辰溪医院的《融资租赁合同》、辰溪医院应于支付给恒信公司租金647万余元、罚息84万余元。金某、金誉公司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