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对融资租赁争议解决的影响 |
发表时间:2022-3-12 16:07: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文章作者:admin 浏览次数:1705 |
新修订《民事诉讼法》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改及新增部分内容,重点围绕优化司法确认程序、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调整申请执行期限、扩大独任制适用范围、完善小额诉讼程序等方面,进一步提升了司法质量效率,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更有助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 那么,新修订《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对融资租赁争议解决会产生哪些具体影响呢? 一、司法确认程序的扩大丰富了争议解决渠道 司法确认的范围从《人民调解法》规定的调解协议,扩展至经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允许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符合级别管辖标准的司法确认申请,进一步发挥了司法确认制度对多元化解决纠纷方式的促进保障作用,丰富了争议解决渠道,推动矛盾纠纷源头治理。 融资租赁公司在客户配合度较高、争议较小的情况下,可选择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与对方达成调解协议,将己方权益固定下来,便于后续执行。 二、完善在线诉讼及送达规则有助于高效解决争议 明确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的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扩宽了电子送达的适用范围,允许对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适用电子送达,并将公告送达期限由六十日缩短至三十日。 在新冠疫情与信息化背景下,上述修改顺应了社会的发展及现实的需求,有利于推动民事诉讼制度在互联网时代转型升级,缩短了审理周期,降低了诉讼成本,预防了诉讼拖延,也为进一步深化在线诉讼实践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 融资租赁公司不仅会直接受惠于上述制度,也应着眼未来,加快自身信息化建设,以跟上时代的发展,更高效地维护自身权益。 三、申请执行期限修改保障了申请执行人权利 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将申请执行的期限“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修改为“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客观上延长了除最后一期的各履行期的申请执行期限,赋予了申请执行人更宽泛的权利行使空间。 融资租赁纠纷中,融资租赁公司通常是守约方,也是起诉方和申请执行方,在与客户达成和解的过程中,约定债务分期履行亦是常态,上述修改更有利于保障融资租赁公司的合法权益。 独任制审理模式有效提升司法效能 建立独任制普通程序审理模式及二审独任制审理模式,同时加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有效提升司法效能。 对于基层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这一修改解除了独任制与简易程序的绑定,按照案件实际情况将独任制与不同的审理程序灵活匹配。 中级人民法院对于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结的上诉案件或者裁定类上诉案件,满足“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条件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采用独任制二审。这一举措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推动二审案件繁简分流,防止胡子眉毛一把抓。 加强了对独任制适用制约监督,明确了适用标准、禁用案件类型,赋予当事人异议权,强化当事人对独任制适用的制约监督,同时完善了独任制向合议制的转换机制。 融资租赁纠纷大多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通常不属于不得适用独任制审理的六类案件,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适用独任制审理,会更有效地提升争议的解决效率。 融资租赁公司应利用好《民事诉讼法》修订这一契机,研究法规变化,积极主动应对,提升诉讼效率,最大化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