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台类融资租赁的过去今生
  
  (一)平台为地方政府表外融资,为区域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平台公司(城投)是为了应对经济危机,拉动基础设施建设,而由地方政府成立,负责区域内基础设施投资、融资业务的国有企业,本质上是替地方政府融资、建设,本该由政府提供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在当时的背景下,平台公司为区域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经济发达程度高的区域,平台公司数量多,融资规模相对大。
  
  (二)融资租赁与政府平台共生相伴,因平台融资盛,也因平台受限而回落
  
  我国融资租赁快速增长起始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大量融资租赁公司的资产布局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尽管43号文出台后,控制地方政府表外融资,但融资租赁由于其灵活性,及不受监管(商务部门并未监管),成为地方平台融资的重要力量,随着房地产业的急刹车,土地流拍,替政府融资功能逐步丧失,融资租赁公司平台业务逐步回落,租赁行业规模也在2020年首次开始下滑。
  
  (三)涉及到政府隐性债务,政策逐步规范,平台政府融资功能逐步在缩小
  
  我政府平台公司承担了地方基础设施投资建设资本金筹措,或代替政府对土地整理,在平台融资过程中,政府曾给予或明或暗的增信,平台融资很大程度上属于政府的隐性负债。为了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近几年国际出台多项政策,剥离地方平台的政府融资功能,平台类融资从表面上已经属于国有企业商业化融资。
  
  (四)政府平台市场化转型艰难,鲜有成功案例
  
政策要求政府平台实施资产重组,将竞争性业务进行归并,引导其聚焦于某个竞争性领域、保持相对清晰的主业、具有一定的经营能力和投资能力,并逐步发展成为产业集团,但受制于资源禀赋及职能定位,转型成功的平台屈指可数,多数是退出银保监会平台监管范畴,平台类业务基本照旧。
  
  (五)依赖土地和地方财政,但土地财政发展模式逐渐不可持续
  
  政府平台融资还款资金来源,主要来源于平台公司的再融资,以及政府资金,一般是通过代建项目应付账款的方式由财政支付给平台公司,而政府的资金注意力要于财政收入、上级转移支付,以及当地土地出让形成的基金性收入,而土地出让金是最主要来源。受房地产行业不断“暴雷”,土地流拍现象频发,以及土地出让金纳入税收收支政策,平台类原有的商业模式难以为继,可持续发展受到挑战。
  
  (六)融资渠道急剧萎缩,非标融资成为主流,平台融资可持续受质疑
  
  政府平台公司经营收入较少,主要依靠融资性现金流,借新还旧是其主要的模式。近年来,为了控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限制地方平台公司政府融资,政府平台的融资渠道大幅下滑,非标融资逐渐成为主流,受“防风险”及金融回归本源的政策影响,平台公司的持续性融资受到抑制。
  
  (七)融资压力显著上升,逾期不良逐步显现,平台破产重整或许就在眼前
  
  部分区域,整体债务率较高,由于融资渠道逐步萎缩,借新还旧的模式受限,平台类公司技术性违约频发,有些省份,市县级平台公司出现普遍性违约,如贵州省,非标金融机构平台类业务不良大幅上升,尤其是信托及资管。国家要求失去清偿能力的平台要依法破产,平台融资“暴雷”为时不远。四川煤炭、青海青投,河南永煤,重庆能投,这些省属大型产业企业也出现风险,平台类租赁业务目前更应该关注存量资产。
  
  二、平台类融资租赁还能否做
  
  (一)平台公司仍有较大的融资需求,并隐含有政府信用,短期内还有市场机会
  
  我国每年基建投资规模约20万亿,其中财政预算内政府投资,直接投资约3-4万亿,而通过其他方式隐性投资大约8万亿元,约占基建投资比重的64%,政府是基建投资的主力军,而且主要是地方政府,平台公司作为地方政府基建抓手的角色短期内还会存在,市场还有很大的需求,由于平台公司资金主要用在属于政府投资的范畴,如道路等公用设施,因此,平台类融资隐含有政府信用。
  
  (二)国家限制的是政府隐性债务,而非平台公司融资
  
  国家规范平台公司融资是为了控制政府隐性债务,是完全按照市场化、法制化的原则,将国有企业(平台公司)的融资与政府信用分割开来,金融机构完全以风险与收益对等的原则向平台公司融资,政府不干涉也不为平台融资提供增信,本质上并非限制平台公司对外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属于企业的商业行为,并未受到限制。
  
  (三)商租目前还未出台限制性政策,公益性租赁物还有一定的市场空间
  
  银保监会最新窗口指导要求金租公司不得将道路、桥梁等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位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而对于融资租赁,暂时还没有明确要求,还有一定的窗口周期,还可以在政策范围内寻找到不违规的平台项目。
  
  (四)严监管政策下,融资租赁公司必然回归本源,逐步淡化类信贷业务
  
  融资租赁从商务部门划转到银保监会管理,说明融资租赁从“物”的流转转变为“资金”流转,明确为类金融业务。按照新的金融监管政策导向,金融业务要回归本源,回归最初的商业模式,融资租赁必然要回归“融物”为核心的类金融业务,信贷类租赁业务逐步缩小,租赁公司必然与国际接轨,做真租赁。
  
  三、平台类融资租赁要怎么做
  
  (一)关注区域债务负担,制定好准入门槛,严控高风险区域
  
  按照政府财力及负债水平,将区域政府偿债压力进行分类,设置进入门槛标准,对于债务率高企的区域,尤其是非标融资占比较高,不良时有发生的区域,谨慎进入。同时参照银行的投放要求,选择融资渠道畅通的区域。
  
  (二)注重平台公司的层级及运营性资产比重
  
  省级平台公司,省会城市平台公司,核心地级市平台可以作为项目的优先选择,这些区域财政收入相对较高,而且土地价值及流转成都较高,平台公司评级较高;并可以对公司发债或公开市场融资作为一项准入标准,在资金还款节奏上,比对公开债券;也可以将水、电、热、气、废、公共交通、场馆等运营业务比重,作为一项客户准入标准,这类业务涉及民生,不可以关停,承租人无法停业。
  
  (三)层级不高的平台,要紧盯平台对政府的依赖程度
  
  平台公司主要作用是承担政府投资建设任务,对平台公司的准入,除了要考虑区域的经济水平,财政税收,营商融资环境,政府债务水平,重点需要考虑平台公司的功能定位,政府对平台公司的依赖度,早期主要介入公益性、政府关联紧密的平台公司,这类平台与政府关联度高,违约对政府信用影响较大,政府会千方百计维持其正常运转。
  
  (四)平台公司信用调查,立足于再融资能力的判断
  
  江湖传言“名营企业报表不能看,平台公司报表不用看”,是有一定道理的。平台公司资产繁杂,包含了大量公益性资产,财务尽职调查,对平台公司资产分析,更要看重其真实、产生收益的资产;而在现金流分析时,租赁经营期内可持续融资分析最为关键,重点分析分析,大型银行对其贷款的时点、增信措施、金额、成本、期限等因素,也研究非标融资条款及趋势,通过其他金融机构对其的态度,来判断平台公司融资可持续性。
  
  (五)尽量规避政策文件点名的不合规租赁物
  
  平台公司的租赁物多数是公益性基础设施,与“融物”为主的“融资”本源有很大差异,也与《融资租赁监管办法》的要求有很大的差距,如租赁物的所有权转移,租赁物市场流通价值等。目前还未听说融资租赁因租赁物合规的处罚事件,多数是司法活动中,关于租赁合同认定,到底是融资租赁合同还是借贷合同。在当前环境下,融资租赁公司还需要做一些平台业务,维持其规模,在操作过程中,要尽尽量避免政策直接点名的设施作为租赁物,如医院。
  
  (六)地方租赁公司,立足本地经营,谨慎跨地展业
  
  《地方金融监管办法》明确约定融资租赁属于地方性金融组织,以服务本地市场为准。政府平台公司经营状况容易受金融政策及区域金融环境影响,当地租赁公司更能尽早了解平台公司经营状况,便于及早发现问题,处置风险。
  
  (七)可应收账款或土地作为平台公司融资重要的增信手段
  
  租政府平台业务中,应收账款占比较高,而且多属于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欠款,或土地收储中心的征地拆迁款,这部分资金来源具有一定的刚性,等级较高,融资租赁公司在为平台公司融资时,可考虑将应收账款或土地储备作为支撑,来控制风险。
  
  (八)国有租赁公司势必要转型,平台类信贷不是长远之计
  
  融资租赁被划入银保监会管理后,基本上参照银行的监管思路,从租赁物合规、集中度管理,资金筹措等方面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些要求与平台类业务有很大的冲突。而去年底国务院国资委出具的国有租赁公司管理意见中,明确国有租赁公司应该立足于产业链做业务,租赁物应该是权属可转移,市场价值能覆盖租金,明确要求国有企业租赁公司要出险追责。可以想象,平台公司业务一旦出险,国企的审计审查结论,租赁公司必然违背了银保监会及国资委的管理规则,租赁公司负责人,必然会涉及渎职等追责,因此,国有融资租赁必然会改变过往野蛮增长模式,业务聚焦,回归租赁本源,做真租赁,平台信贷类业务不是长久之计。
  
  (九)收缩平台类业务规模,战略转型,拓展新的商业业态
  
平台业务是经济发展一定阶段的产物,短期内,城市建设还需要大量资金,而租赁公司也要维持规模,难以切割。但行业趋势已经非常明显,融资租赁公司需立足于股东背景,放弃幻想,进行战略转型,回归本源。当前,新能源、新基建、产业链金融业务是很好的转型方向,值得租赁公司大力拓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