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卫生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经省新医院财务和会计制度专家咨询组两次讨论,我们草拟了《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县卫生局认真组织相关人员征求意见,并请各市财政局、卫生局收集汇总所辖县区修改意见,于6月24日前分别反馈至省财政厅、卫生厅。
 
    联系人:省财政厅社保处于东波,电话:02-68936194,信箱:yudb@163.com;省卫生厅规划财务处樊桂成,电话:029-87340027,m329@163.com。
 
    附件:《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陕西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财政部、卫生部制定印发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财社〔2010〕307号),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和监督,规范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以及国家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各级政府举办的独立核算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第四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正确处理国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公益性。
 
    第五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真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取得收入,努力控制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准确进行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考评,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对经济活动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定期进行财务分析,防范财务风险。
 
    第六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财务活动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集中管理。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财务核算机构或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实行会计委托代理记账。
 
    有条件的县(区),可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县级财务集中核算,具体办法由县级财政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报市财政和卫生部门备案。非独立核算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参照主体所执行的财务制度,结合自身实际,执行相关财务管理制度。
 第七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七条 负债是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应付账款、预收医疗款、应缴款项、应交税费、应付职工薪酬和应付社会保障费等。
 
    第三十八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三十九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借入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借款,不得发生融资租赁行为。
 
    第四十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病人预交金管理。预交金额度应根据病人病情和治疗的需要合理确定,额度要适宜。

 第五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