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出《关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服务收费的倡议书》,再次引起融资租赁行业对服务费(或称手续费)问题的激烈讨论。根据最新的法律动态以及监管、审判实践,我们建议各大融资租赁公司应高度重视服务费问题,不要以行业惯例为由简单忽视法律政策最新变化。在必要情况下,建议将服务费改作租金收取,但整体租息收益率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标准。

  一、服务费的渊源

  服务费,又称手续费或咨询服务费。《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租赁交易咨询”,《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十)经济咨询”。根据上述规定,无论是金租还是商租公司均是可以提供咨询服务并据此收取服务费的,监管或司法也并没有禁止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而是强调“合规收取”。

  既往在直接租赁项目中,尤其租赁物进口时,涉及到外汇、进出口、报关等手续,融资租赁公司除了提供融资外还会提供一些贸易方面的服务,据此收取一定的服务费用。但服务费发展至今,已经异化为租息的另一种表现形式,是融资租赁公司定价和利润的组成部分。用服务费代替租息,一是源于行业惯例,二是服务费可以在会计上一次性确认收入,从而提高融资租赁公司当年的收入和利润数据。但对于承租人来讲,服务费属于隐藏的变相利息,增加了承租人融资成本负担。

  二、服务费规制的演变

  从契约自由角度看,出租人和承租人在合同中约定服务费一旦收取不予退还,只要服务费和租息折算下来的综合融资成本未超过年利率24%,这种约定应当予以尊重。但是,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强调降低实体经济融资成本和减费让利,因此无论是从监管还是司法都加强了对服务费的规制,这种趋势从银行业到金租公司再到商租公司。

  监管方面,2012年1月《中国银监会关于整治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规范经营的通知》要求“合规”收费,收费应当“以质定价”和“明码标价”,该通知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2014年2月,中国银监会和发改委联合发布《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市场调节价服务收费应当总行统一制定并公示,费用应当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该办法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2022年1月,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服务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指导意见》明确,对于融资类业务不得未提供实质性服务而收取费用,该意见同样适用于金融租赁公司;2022年8月,中国银保监会针对金融租赁公司首次专门发文《关于规范金融租赁公司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强调“金租公司开展经济咨询服务收费应合乎质价相符原则,不得就未给客户提供实质性服务、未给客户带来实质性收益、未给客户提升实质性效率的产品和服务收取费用,不得将本应由金租公司承担的职责、提供融资租赁服务中的应有内容转化为有偿服务。在提供服务过程中,金租公司应完整保存相关服务协议和服务记录,未留存服务协议和服务记录的,不得收取费用”,并要求金租公司自查2020年以来的服务收费情况。另外,对于在放款时坐扣服务费但将预扣费用纳入本金来计算租息的,上海市地方金融局在年度评级和现场检查时认为此种情形构成违规,应当扣减相应评分。

  从上述监管政策变化来看,监管对服务费的规制从银行到银行业金融机构到非银金融机构如金融租赁公司,监管力度越来越加强,虽然目前没有看到明确的针对商租收取服务费的监管规定,但不能排除银保监会出台专门针对商租服务费的政策或者地方金融监管参照金租公司的政策对商租提出要求。

  司法方面,各地法院观点不一。有些法院认为服务费约定合法有效不应抵扣租金,如(2018)京民终451号案;有些法院认为出租人未证明提供实质服务,应当对服务费进行规制,但在规制具体处理方式上又有所不同。(2017)粤20民终5509号案中,法院认为服务费应抵扣应付未付租金;(2019)沪0115民初25849号案中,法院认为服务费应现抵扣违约金再抵扣租金;(2020)沪74民终997号案中,法院认为服务费和租息合并计算后未超过法定上限,予以支持;(2022)京74民终94号案中,法院根据质价相符原则,支持了5万元服务费,剩余455万元服务费冲抵本金,重新计算租金。由此可见,各地法院就融资租赁服务费处理意见不一样,有时同一法院不同案例处理结果也会不同。但是,随着监管强度增加,在2023年1月召开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会议中,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专委刘贵祥法官讲话强调,“依法否定违反监管政策的利息约定效力...违规向中小微型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承诺费、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费、资金管理费、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禁止或限制收取的费用,应当认定无效”,“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违规收取的利息和费用,借款人主张依照《民法典》第561条、第670条的规定冲抵本金和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刘贵祥讲话很多内容将会落实在最后出台的《金融审判会议纪要》中,而且据悉有的法院已参考上述精神对服务费加强审查,如出租人能够提供服务的证据并且满足质价相符的要求,则予以支持;反之,则在未付租金或者本金中抵扣。

  鉴于融资租赁公司收取服务费(或手续费)已成行业惯例,但目前无论是监管还是司法都在加强对服务费的规制,甚至有些承租人在租赁期结束后违反诚信主动挑起诉讼要求退还服务费。因此,建议各大融资租赁公司关注服务费问题,重视法律监管环境的变化,提前规划好息费收取安排、合同约定和相关业务流程,避免后续的法律合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