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西市一家织布公司租赁了266台纺织设备后,不仅拖欠了近80万元租金不还,还私卖租赁设备隐瞒不报,面对诉讼,该公司竟然声称没钱……近日,市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莱西市某织布有限公司向原告青岛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偿付设备租赁费及损失136万元,并支付相关利息。
2006年5月30日,青岛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公司)与莱西市某织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莱西公司)签订了《纺织设备租赁合作协议》,约定青岛公司将266台纺织设备租赁给莱西公司使用,租赁期限为七年,租赁期间,莱西公司不得将设备转卖或转租给他人,租赁期满后,该批设备归莱西公司所有。
此后,青岛公司依约将设备如数运至莱西公司,并安装调试完毕。莱西公司也按时支付租赁费用,双方相安无事。但自2008年下半年起,莱西公司便以各种理由拖延付费,青岛公司曾多次催讨,均遭拒绝。不仅如此,经调查,青岛公司发现莱西公司竟然隐瞒了将部分纺织设备变卖的事实。忍无可忍的青岛公司一纸诉状将莱西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租赁费76万元及利息,并赔偿设备变卖损失60万元。
庭审中,莱西公司对青岛公司的主张和出示的证据均无异议:“我们公司现在经营困难,没有偿还能力,连土地和房屋都被查封了,希望能调解解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两公司间签订的协议实际上是一份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但莱西公司长期拖欠租金不付,且将部分设备变卖,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造成纠纷的责任在于莱西公司,其应当补付租金及利息,并赔偿相应损失。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