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世界一流强港、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的重要作用,提升航运金融发展水平,促进舟山市航运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现代海洋城市,根据舟山市政府工作部署,近日,舟山市办制定《加快推进航运金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后,向13个市级相关部门、各县(区)及功能区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加快推进航运金融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发挥金融支持世界一流强港、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的重要作用,提升航运金融发展水平,促进我市航运产业链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现代海洋城市,特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立足舟山海洋经济特色,强化港口、航运、物流、临港装备制造与金融等融合发展,紧紧围绕世界一流强港、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国际海事服务基地建设的金融需求,以航运金融发展支持航运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以航运产业链发展带动航运金融发展,不断提升舟山航运产业链发展能级。

  二、工作目标

  (一)航运金融总量不断扩大。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的信贷规模保持较快增长,信贷增速高于全市平均增速,到2025年末,全市航运产业链银行贷款余额力争达到400亿元以上;航运保险风险保障能力力争达到1.5万亿元以上,航运保费突破4.3亿元。

  (二)航运金融质量不断提升。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融资结构持续优化,股权融资及债权融资规模稳步提升。到2025年末,力争1家以上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上市(挂牌);动态保持5家以上航运产业链相关上市后备企业。航运金融产品更加多样化,精准对接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金融需求,航运金融服务的覆盖率、可得性和满意度持续提升。

  (三)航运金融环境不断优化。积极吸引高质量的专业航运融资租赁机构、专业航运保险机构及其他持牌金融机构落户舟山;重点培养、引进一批航运金融优秀人才;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利用衍生品管理风险的能力不断增强。逐步构建航运金融机构、资金、人才等要素集聚发展的航运金融生态圈。

  三、主要措施

  (一)充分发挥银行信贷主渠道作用。

  1.积极推动银行机构主动对接航运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在合规审慎前提下,提供差异化信贷产品服务。鼓励银行机构采取银团贷款、组合贷款、联合授信等模式,积极稳妥推动在建船舶、船舶抵押贷款及码头、船坞、船台等资产抵质押贷款业务。

  2.积极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航运业龙头、专精特新“小巨人”航运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大对国际海事服务基地、江海联运船队、海事服务专业化船队、国际航行船舶供应、绿色数字航运发展项目等重点领域的信贷投入。

  3.积极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对国际航行船舶供应锚地基础设施、港口设备、港口港电工程、港口电力设施节能改造及港口新能源或清洁能源新购、改造和技术提升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

  4.推动银行机构向上争取航运金融创新产品在舟山试点,大力发展船舶信贷、供应链金融等特色航运金融业务。鼓励银行采取联合贷款、杠杆收购贷款等多种方式,支持航运业产业链核心企业开展兼并重组。

  5.引导银行机构增强对船舶(海工装备制造)企业的信心,加大对正常生产经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降低预付款保函业务全额保证金要求,扩大信用方式开立预付款保函的规模及受益面,支持企业综合运用集团担保、资产抵押、存入保证金等组合方式开立预付款保函。

  6.推动银行机构依托“信易贷”“贷款码”等平台,进一步加大对航运产业链相关的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人行舟山市分行、市金融办、市经信局、市港航和口岸局、舟山海事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二)大力推动航运保险加快发展。

  7.推动保险机构积极提升船舶险、船东保障和赔偿责任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等保险业务规模,进一步扩大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的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

  8.推动保险机构向上争取航运保险创新产品在舟山试点,丰富拓展航运保险险种,积极探索海事责任险、港口码头综合保险、海上能源保险、新能源船舶险等新型险种。

  9.支持保险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提供增信服务,发挥航运保险“稳定器”“压舱石”作用。

  (责任单位: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人行舟山市分行、市金融办、市港航和口岸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三)加快推动航运产业链企业对接资本市场。

  10.支持符合条件的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交易所上市,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提升发展水平。支持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通过债务融资工具融资,引导企业用好企业债券、公司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各类直接融资工具,优化企业债务结构。

  11.深入挖掘储备优质资产,鼓励符合条件的航运、港口、仓储企业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REITs)盘活存量资产。吸引上市公司入股航运产业链上中下游企业,实现战略融合。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港航和口岸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四)积极发展融资租赁特色金融服务。

  12.积极推动融资租赁机构开展内贸船舶与外贸船舶融资租赁业务,创新航运特色融资服务产品,支持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利用直租、售后回租、经营性租赁等方式加快先进设备技术升级、盘活存量资产。

  13.支持银行、保险、基金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对融资租赁机构的支持力度。积极推动银行机构降低对符合条件的融资租赁机构贷款的利率,增加贷款投放规模。

  14.积极推动融资租赁机构在境内和境外市场开展股权融资,优化股权结构,进一步增强资本实力,提升融资支持能力。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人行舟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市发改委、市港航和口岸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五)创新发展资金结算和跨境金融服务。

  15.依托江海联运服务中心和国际海事服务基地优势,推动金融机构探索基于海上/陆上运输、多式联运的国际贸易融资结算、资金管理新模式,综合运用履约保函、国际保理、信用证、福费廷等多种方式,支持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提升国际竞争力。

  16.深化本外币合一银行账户体系试点工作,推动金融机构开展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继续提升资本项目外汇支付便利化水平,为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外汇服务。支持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利用远期、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规避价格风险和汇率风险,提升跨境风险管理能力。

  17.加快推进大宗商品跨境贸易人民币国际化示范区建设,探索以保税燃料油供应、大宗商品贸易交易、国际航运费结算等领域为重点,进一步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范围,推动优化跨境人民币业务结构。支持金融机构根据交易主体的实际需求,为浙江国际油气交易中心、浙江海港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浙江船舶交易市场等平台,提供综合化、便利化的跨境金融服务。

  (责任单位:人行舟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市金融办、自贸区政策法规局、市港航和口岸局,普陀区、高新区管委会、新城管委会)

  (六)着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18.深化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LPR)形成机制运用,引导银行机构对于对航运业龙头、专精特新“小巨人”航运企业以及港口航运业重大项目,争取内部资金转移价格倾斜,力争贷款平均利率低于全市平均水平。

  19.加强对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的中长期融资支持,运用无还本续贷、年审制、循环贷款等方式,降低企业资金周转成本。

  20.推动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国有融资担保机构)为符合条件的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提供增信担保服务,降低担保费率。

  (责任单位:人行舟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港航和口岸局、市经信局,各县<区>政府,市海投公司)

  (七)优化航运金融营商环境。

  21.稳步推动“江海联运在线”和“航运金融服务平台”信息共享、业务对接,为航运产业链相关企业、船东等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便捷的金融政策查询、金融服务申办等功能。

  22.发挥自贸试验区政策优势,积极引进从事航运金融的各类金融机构来舟落户或开展业务。重点吸引国内外机构在在舟设立保险经纪、保险公估、船价评估等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23.积极吸引从事船舶、港机港电等领域的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专业子公司及其下设项目子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项目子公司在舟落户。

  24.大力引进国内外优秀航运金融人才。支持市内大中专院校加强航运金融相关学科建设,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完善航运金融人才评价体系,健全航运金融人才服务保障机制。

  (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委人才办、市教育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港航和口岸局、自贸区政策法规局、市投促中心、人行舟山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舟山监管分局,各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

  四、实施保障

  (一)加强部门协调。推动建立金融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与金融机构共同参加的定期会商与信息共享机制。进一步强化工作联动,加强航运产业链优质企业及重大项目融资需求、企业经营及信用情况等信息共享,确保金融政策和服务精准直达各类市场主体。

  (二)强化政策支持。充分用好货币、监管、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落实配套支持措施,在金融集聚区空间规划、金融人才队伍建设、金融业有关专项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

  (三)加强激励约束。将工作落实情况纳入对县(区)政府、功能区管委会、市级部门、金融机构的考核。对成效突出的单位通报表彰。对落实不力的地方和部门,采取工作约谈、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措施;对落实不力的金融机构,由金融管理部门约谈督导,采取取消评奖资格、扣减公款竞争性存放指标分值等措施;金融管理部门对金融机构的有关考核评价参照执行。

  本方案自2023年10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