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直租业务中,由于交易涉及三方当事人即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供应商),加之租赁物采购周期、分期交货、市场行情、当事人信用风险等不可控因素,可能会导致交易未按预期履行。各方当事人为了控制风险,都有可能主动解除合同或放任交易终止,该种情况下,三方关系及责任承担,以及出租人如何控制风险是本文探讨的重点。

  第一部分:出租人、承租人、供应商三方关系及责任负担

  直租交易中,一般情况下,出租人是根据承租人对供应商、租赁物的选择向供应商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供应商和出租人之间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成立融资租赁合同关系。在直租交易中,出租人主要负担租赁物购买价款支付义务即融资义务,供应商主要负担租赁物交付义务及质量瑕疵担保责任,承租人主要负担租赁物接受及租金支付义务。

  交易合同(包括《买卖合同》《融资租赁合同》)签订后,当发生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情形时,基于融资租赁业务交易本质及上述各方所负担合同义务:

  对于出租人而言,若出租人融资义务已履行且非因出租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等,出租人不应承担合同解除的法律责任;且出租人因合同解除而遭受损失的,可基于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供应商或承租人主张,或向二者同时主张;

  对于供应商及承租人而言,因合同解除而遭受损失可基于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向违约方主张,违约方应承担法定及约定责任。

  第二部分:出租人风险控制

  前文已述,出租人在直租交易中主要承担租赁物购买价款的支付义务即融资义务,若交易合同解除,因出租人已全部或部分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合同主要义务已履行,此时合同解除势必给出租人带来风险和损失。该种情况下,如何保护出租人权益尤为重要,以下将重点探讨如何设计合同条款来控制出租人风险。

  (一)三方买卖合同

  直租交易的租赁物采购阶段,虽是出租人向供应商采购租赁物,但因出租人系基于承租人对租赁物及供应商的选定采购,出租人在采购阶段主要负租赁物价款支付义务,除此之外《买卖合同》相关事项主要在供应商和承租人之间进行。为了明确租赁物、购买价款、交付与验收、售后、索赔等事项,同时也为了明确各方责任负担,出租人一般会选择和供应商、承租人共同签订三方买卖合同。

  在三方买卖合同中,为控制交易合同解除风险,出租人至少应通过合同条款明确以下事项:

  1、向供应商采购租赁物的目的系基于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融资租赁合同》;

  2、出租人仅负向供应商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义务,其他买受人义务由承租人负担;

  3、供应商应直接向承租人交付租赁物并承担质量瑕疵担保等出卖人义务和责任;

  4、承租人负租赁物接受、验收义务,非法定或约定理由不得拒绝;

  5、因租赁物迟延交付、未交付、质量问题等任何供应商违约行为,均由承租人直接向供应商索赔;

  6、非因出租人原因所致买卖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对供应商、承租人不负任何责任,由违约方直接向守约方索赔;

  7、非因出租人原因所致买卖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同时向供应商、承租人主张返还租赁物购买价款及相应赔偿责任;

  8、因供应商过错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的,出租人可解除买卖合同,同时向供应商、承租人主张返还租赁物购买价款及相应赔偿责任。

  (二)融资租赁合同

  直租交易中,出租人的主要义务是向租赁物的供应商支付租赁物购买价款,出租人的融资义务履行后,通过承租人的租金支付收回资金成本并盈利。鉴于交易特殊性,一般情况下,禁止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七百五十四条规定,当买卖合同发生解除、确认无效、撤销且未能重新订立时、或者因租赁物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替代的、或者是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融资租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出租人或承租人都可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此时,势必会给出租人带来风险和损失。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为控制合同解除风险,出租人至少应通过合同条款明确以下事项:

  1、对出租人的损失赔偿范围进行约定;

  2、明确约定此种情形的损失计算规则;

  3、明确若因供应商过错致融资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可解除买卖合同,同时向供应商、承租人主张返还租赁物购买价款及相应赔偿责任。

  直租业务中,因交易涉及三方当事人,涉及租赁物的采购和租赁两个阶段,交易合同解除的原因及责任认定较为复杂,建议根据直租业务的一般交易规则并考虑具体业务的特殊情况,通过合同条款设计,尽可能明确三方责任,最大限度的控制出租人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