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融资租赁行业的监管政策愈发鼓励回归租赁本源,要求提升直租业务比重。融资租赁公司也在努力推进业务转型,不断拓展直租业务。相较于仅以承租人为交易对象的回租业务,直租业务的开展需要出租人与供应商签署采购合同,并依托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基础。但在实践中,出现了较多的供应商发票问题,导致出租人未能顺利抵扣进项税成本。此类问题也成为融资租赁公司开展直租交易需要重点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
一、直租交易中供应商发票的常见风险情形
1.供应商未按约定开具增值税专票
该情形下,通常系采购合同约定先付款后开票,在融资租赁公司按照承租人对供应商和租赁物的选择,支付完毕租赁物购买价款后,供应商却未能按照采购合同约定履行相关开票义务。该种情形的风险,在实践交易中并不常发生,主要还是因为多数融资租赁交易中会将出租人收到供应商发票作为付款前提之一。但在少部分供应商较为强势或承租人有特殊交易安排的情况下,仍可能会遇到。
2.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票无法抵扣
该情形下,通常系出租人在支付购买价款并收到供应商发票后,向承租人开具租金发票需要进项税抵扣的情况下才发现供应商开具的增值税专票出现无法抵扣的问题,可能是发票本身的真实性出现问题,也可能是供应商开票的形式内容不符合税务局的要求。为尽量避免该种风险,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通常会要求业务人员在开展直租交易时仔细核验相关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已经抵扣增值税专票被要求进项转出
该情形下,供应商虽然按约开具了增值税专票,融资租赁公司也进行了相应抵扣,但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因供应商被认定为“走逃企业”或出现其他税务问题等原因,导致其之前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票被认定为“异常发票”,融资租赁公司在抵扣完成后亦存在被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办理进项转出的风险。该种情形目前也是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遇到最多且最难防范的情形。
二、直租交易发票风险负担主体的法律分析
之所以需要特别强调直租交易中发票风险的负担主体问题,正是基于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区别于一般买卖合同加租赁合同的关系,更强调融资租赁“融资”和“融物”的双重属性。出租人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收取的租金并非按照租赁设备的市场价格进行确定的,而是以支付的设备购买价款(融资款)为本金,按照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租金,相关租金系由租赁本金和租赁利息组成,实际利润也仅系通过租赁利息部分实现。出租人向承租人开具全额租金增值税发票的前提系收到足额能够冲抵的设备购买价款(本金部分)增值税发票,否则融资租赁的交易目的将无法实现。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的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以及第七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对出卖人行使索赔权利,不影响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但是,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免相应租金。”据此,融资租赁法律关系下,相关租赁物的选择、购买完全系由承租人主导完成,原则上供应商未按约履行开票义务的违约风险亦应当由承租人承担。但同时需提醒融资租赁公司注意,在开展直租交易时需注意避免干预承租人对供应商和租赁物的选择,否则亦可能需要承担供应商发票问题所致损失的责任风险。
三、出租人应对供应商发票问题的风险防范措施
针对上述供应商发票问题所致的风险,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直租交易前可通过充分核查尽调和完善合同条款等方式尽力防范风险,具体而言:
1.核查发票的真实有效性,作为付款前提
应商较为强势或承租人有特殊交易安排的情况下,仍可能会遇到。
融资租赁公司可将取得真实有效的租赁物发票作为支付租赁物价款的前提条件,并在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24小时内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真伪,并书面留存电子验真记录。
2.充分尽调核查供应商的税务和信用风险
融资租赁公司在开展交易前需充分评估供应商的资信能力和税务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名单公布栏”核查供应商纳的税信用等级,通过企业信用报告、信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查询供应商的信用风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定期对供应商的税务合规性(如是否被列入“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名单)进行核查。
3.完善采购合同条款,明确供应商的责任
完善与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合同约定,强调直租交易的合同目的,明确供应商的开票责任,以及供应商违反开票义务情况下的责任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融资租赁公司的合同解除权,以及要求损失赔偿的款项计算方式。同时,可要求承租人等主体对供应商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4.完善租赁合同条款,明确承租人的责任
完善与供应商之间的采购合同约定,强调直租交易的合同目的,明确出现供应商税款问题的责任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在出现相关风险情况下,融资租赁公司有权解除租赁合同,要求承租人对出租人已开发票办理红冲,对出租人的相关税款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四、出租人遭遇供应商发票问题的权利救济路径
若在相关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遇到了相关供应商发票问题,可通过以下路径采取相应救济措施:
1.民事诉讼的救济路径
根据前述《民法典》的规定以及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的约定,融资租赁公司可基于直租交易目的无法实现以及融资租赁合同的条款约定,诉请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和承租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该路径下,若直接诉请要求承租人办理租金发票的红冲义务,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风险。一方面,部分地方法院对于涉及税务问题能否判决办理“发票红冲”的观点较为保守;另一方面,对于已履行完毕的融资租赁合同部分还能否解除在实践中亦存在一定争议。对此,如前所述,建议可在合同条款中对供应商和承租人的违约责任承担形式进行明确约定,以作为后期出现风险情况时的权利依据。
2.行政举报的救济路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相关税务管理规定,若相关主体出现发票和税务问题,融资租赁公司可在第一时间向有关税务部门进行举报。同时,若贵司在解除合同后,承租人据拒不配合办理租金发票的红冲义务,贵司亦可向税务机关举报承租人涉嫌违法利用已解除的交易基础(发生“销采购发票售退回”)所涉增值税专用发票虚抵其进项税额的问题。
3.刑事报案的救济路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如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存在虚开的情形,则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融资租赁公司在无法根据前述方式获得救济的情形下,亦可考虑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主体的刑事责任并通过刑事退赔程序降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