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实施的《浦东新区医疗器械融资租赁若干规定》第七条明确要求,融资租赁公司需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覆盖医疗器械经营全过程的质量管理制度,且制度需与公司实际及合同中三方约定的质量管理内容保持一致。结合直接租赁与售后回租两种模式的差异,需设立与无需设立的制度可梳理如下:
一、必须设立的核心制度(两类模式均需建立)
这类制度是融资租赁公司作为医疗器械租赁主体的基础责任,无论租赁模式如何,均需严格执行:
质量管理机构及人员职责制度:明确质量管理层级架构,细化关键岗位(如质量负责人、巡查专员)的权责边界,确保质量管理工作有人牵头、有人落实。
质量文件审核与记录管理制度:对所有涉及医疗器械质量的合同条款、验收报告、巡查记录等文件建立标准化审核流程,确保每份记录可追溯、可验证。
租赁记录与信息追溯制度:详细记录租赁物型号、流转轨迹、使用单位等信息,参照《若干规定》第十二条搭建信息追溯系统,实现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的动态追踪。
定期巡查与风险会商制度:制定月度或季度巡查计划,对使用单位的设备维护、存储环境等进行现场核查;每季度召开质量风险会,分析不良事件、投诉纠纷等潜在风险。
人员培训与健康管理制度:建立覆盖全体员工的医疗器械法规培训体系,对直接接触设备的人员实行健康档案管理,每年强制体检并留存报告。
二、因租赁模式差异区分设立的制度
(一)直接租赁模式下需额外设立的制度
直接租赁中融资租赁公司承担采购环节责任,需补充建立与供应链管理相关的制度:
供货者与产品资质审核制度:按照《规范》要求,对生产厂家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证等进行严格核验,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并定期更新。
采购与运输管理制度:制定采购合同标准文本,明确质量验收条款;与供货者约定运输过程中的温湿度控制责任,要求提供冷链运输温度监测记录。
不良事件处理与召回制度:设立24小时不良事件响应通道,一旦接到使用单位报告,需在48小时内启动调查并上报监管部门;若涉及产品召回,需牵头组织使用单位完成设备回收与销毁。
(二)售后回租模式下可简化的制度
售后回租中设备采购环节已完成,部分制度可根据合同约定由使用单位承担:
无需建立采购与入库管理制度:因设备由使用单位原有资产转化而来,无需重复执行采购审批、入库查验等流程,但需留存原采购凭证作为备案。
可约定由使用单位承担的制度:包括效期管理(如耗材类设备的过期预警)、不合格品处理(如故障设备的维修或报废)、设施维护(如定期校准记录)等,融资租赁公司仅需通过合同条款明确责任,并在巡查中核查执行情况。
三、无需设立的制度(两类模式均不涉及)
这类制度对应的环节与融资租赁业务特性无关,或已通过合同转移给其他主体:
贮存与库存管理制度:医疗器械的存储由使用单位负责,融资租赁公司无需建立仓库管理、温湿度监控等制度,但需在巡查时检查使用单位的存储条件是否合规。
计量器具校准与冷链验证制度:设备校准、冷链设施验证等属于使用单位的日常运维责任,融资租赁公司仅需留存对方提供的校准证书,无需自行建立相关制度。
出库与退货管理制度:直接租赁的出库责任由供货者承担,售后回租不存在出库环节;退货流程已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处理方式,无需单独设立制度。
四、制度设立的关键原则
合同约定与制度配套:所有转移给供货者或使用单位的质量管理责任,均需在合同中明确违约责任,例如约定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记录设备维护信息时,融资租赁公司有权暂停租金支付。
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度根据监管政策更新和业务实际,对现有制度进行修订,如新增针对创新医疗器械的特殊审核流程,确保制度始终与业务发展同步。
这些制度的设立逻辑,本质是在“合规底线”与“经营灵活性”之间寻找平衡——既通过核心制度筑牢质量安全防线,又通过模式化差异设计避免流程冗余,最终实现医疗器械融资租赁“风险可控、服务高效”的双重目标。
以上仅为大致指引性分析,仅供参考,具体制度设置请与三类证发证市场监督管理局沟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