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大作出建设海洋强国的重大部署。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坚持陆海统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健全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制度。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建设海洋强国,明确指出“经济强国必定是海洋强国、航运强国”。船舶租赁业务作为航运金融主力军,把握船舶资产所有权,控制海运运力,是国际贸易供应链体系的重要一环,与能源安全、粮食安全、制成品出口息息相关,有效服务海洋强国战略。

  跨境船舶租赁成为航运金融重要力量

  保障原油、铁矿船舶租赁业务是“国货国运石、粮食等重要物资进口、制成品出口供应链安全的重要抓手,是“国轮国造”、带动我国船舶制造业装备出口的重要力量,也是稳定“一带一路”建设海上合作、壮大海洋影响力的重要手段。四大船型中,干散货船运输铁矿石、粮食、煤炭,油轮运输原油、成品油、化学品,气体船运输液化天然气(LNG)、液化石油气(LPG)等,集装箱船运输工业制成品。80%以上客户为外资航运企业或货主企业,主要分布于欧洲、亚太地区。金融租赁公司控制了部分外资企业的运力可影响相关供应链。现阶段,我国造船业已稳居世界第一,发展跨境船舶租赁可以更好带动我国船舶制造业装备出口。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数据,2024年上半年我国造船完工量、新接订单量、手持订单量分别约占世界市场份额的55%、74.7%和58.9%,中外资航运企业均主要在华下单造船。日本、韩国仅在部分油轮以及气体船领域对我国仍有竞争力。

  大部分金融租赁公司采用跨境结构开展船舶租赁

  根据全球最大航运经纪公司克拉克森的统计,截至2024年三季度末,中国租赁公司的船舶租赁资产规模为1560亿美元。我国共有85家租赁公司开展船舶租赁业务,其中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占船舶租赁市场的份额约72.9%(见附图)

  在这一类主流市场参与者中,大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均未设立航运专业子公司,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未设立专业子公司不得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开展业务。因此,大部分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设立项目公司采用跨境结构开展船舶租赁业务。在银行系金融租赁公司中,仅交银金融租赁招银金融租赁、建信金融租赁、民生金融租赁设立了航运专业子公司。

  跨境船舶租赁为“保税区出租人+境外承租人”结构

  跨境船舶租赁的典型交易结构是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区设立项目公司作为出租人,航运企业在境外设立项目公司作为承租人。上述已设立航运专业子公司的金融租赁公司,采用“境外出租人+境外承租人”双境外结构,区别在于租赁公司通过在航运专业子公司下设境外项目公司的方式搭建出租人结构。船舶租赁业务的跨境或双境外特点源于两方面,一是船舶租赁标的基本全部为登记在境外的外贸船;二是船舶租赁客群本身以外资企业为主。

  外贸船舶为服务国际贸易运输的船舶,中资航运企业开展国际海运如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也普遍将船舶挂靠在境外,主要是考虑税务、跨境航行限制等因素,船舶挂旗一般为巴拿马、利比里亚等方便旗而非五星红旗。船舶登记在上述地区,持有船舶的项目公司一般注册在中国香港、新加坡、巴拿马等地。内贸船舶为内河或沿海运输船舶,内河船吨位小价值低,内贸船价值不透明,船舶质量及规范要求低。总体上,内贸船在大中型租赁公司船舶业务中的占比在10%以下。因此,船舶租赁以从事国际航行的外贸船为主,市场规模大、发展成熟,船舶价值透明、船级社质量规范要求高。船舶租赁的另一大特点是外资客户为主。根据克拉克森统计,按照资产规模计,主要金融租赁公司的外资客户占比约为80%至90%。克拉克森统计的中国租赁业船舶租赁前20大客户,中资客户仅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山东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北港航运有限公司。

  跨境船舶租赁发展迅速

  跨境船舶租赁的跨境结构在所有权控制、美元回流等方面有独特优势。双境外结构项下,境外项目公司作为船舶所有权人。跨境结构项下,境内项目公司作为船舶所有权人。虽然两种结构项下,船舶登记机关(挂旗国)均为利比里亚、巴拿马、新加坡等地的海事机构。但因为跨境结构项下,船舶登记证上的所有权人为东疆保税区等地的境内主体,跨境结构相较于双境外结构更利于控制船舶资产,更为稳妥安全。此外,跨境租赁结构项下,与出租人项目公司注册地相对应的是船舶租金收汇至境内银行账户。双境外结构项下,船舶租金均在境外银行账户间流转。整个交易结构中,最为重要的是出租人即所有权人,船舶资产、船舶租金由出租人所有。一旦发生国际形势极端情况如冻结资产等,如果出租人为境外主体易被冻结或制裁,出租人为境内主体则不易被采取措施。从资金流向分析,在当前的国际收支形势下,跨境租赁结构项下美元回流境内,更为有利。

  2017年全国首单跨境船舶租赁业务落地,2020年全国首单离岸船舶跨境租赁业务落地。两项全国首单均为天津东疆保税区首创。现阶段,东疆保税区已发展成为我国飞机、船舶租赁聚集地,东疆飞机、船舶等跨境租赁业务占全国80%以上。以东疆保税区数据为例,东疆保税区在2021年实现跨境船舶租赁107艘,2022年实现跨境船舶租赁超过150艘,截至2024年6月末累计实现跨境船舶租赁778艘。

  近年来跨境船舶租赁迅速发展的原因,一是众多金融租赁公司开始介入船舶租赁领域,但其国际化、专业化展业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多以跨境船舶租赁作为展业模式。二是外资客户逐步接受出租人项目公司为中国内地主体。在跨境租赁发展之初,鉴于出租人项目公司是船舶登记证书上的所有权人,外资客户普遍对注册在中国内地的出租人项目公司存有疑虑,随着交流合作深入,大部分外资客户已接受这一跨境租赁模式。

  跨境船舶租赁仍有创新潜力跨境船舶租赁应执行现行外汇管理政策

  双境外结构的出租人、承租人均在境外,不受外汇管理政策约束。跨境船舶租赁因“跨境”须执行外汇管理政策,主要体现在融资租赁业务的四个方面。一是融资租赁业务均须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在船舶交付即船舶所有权转移至出租人后,形成租赁公司对境外承租人的债权,凭船舶买卖协议备忘录(MOA)、光船租赁文件(BBC)等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登记后,方可在银行开立租金收汇账户。为预留登记及开户时间,租赁公司对客户的租金一般按季度后收,并不预先收取。双境外结构下,按照船舶租赁惯例,多为按月或按季度预收租金。

  二是因为债权登记在船舶交付后办理,交船后方可收汇,一般租赁公司在船舶建造期的合理收入在交船后收取。船舶建造期一般为1.5年,某些高附加值船型如液化天然气船(LNG船)建造期往往长达4年,在此期间租赁公司发生购船支出但无资金流入。

  三是租赁公司收取承租人保证金后只能将该项资金保留在项目公司账户,无法调拨给其他项目使用,资金使用效率或收益下降,同时承租人因缴存保证金会要求一定的利率折让,跨境租赁结构中收取保证金的案例较少。

  四是租赁公司放款即购船时须做到物权流、合同流、资金流的“三流合一”。大部分存量船均已有租赁公司融资,在新的租赁公司置换原租赁公司融资或原业务到期开展再融资时,两家租赁公司之间不会签署船舶买卖协议,新租赁公司只与承租人签署买卖协议。只由航运企业以自有资金向原租赁公司购船,船舶过户至航运企业名下,再由新租赁公司向航运企业支付购船款,船舶再行过户。按照船舶融资业的惯例,租赁期末未偿本金仍占融资额的重要部分,一般为30%至50%,因此对航运企业以自有资金还款或寻找过桥资金造成一定压力。

  跨境船舶租赁筹资渠道以境内美元为主

  租赁公司向承租人出租船舶形成资产,其购买船舶的资金来源于银行同业借款、银行中长期项目融资、发行美元债三类,其中银行中长期项目融资匹配船舶租赁资产,办理船舶抵押,筹资期限与租赁资产期限基本匹配或略短于租赁期限。

  双境外结构项下,租赁公司在境外可应用上述三种筹资方式。境外美元筹资渠道通畅,金融租赁公司大多为银行系背景,资质优良,是众多外资银行争先合作的对象,金融租赁公司可获得低成本资金。由于外资银行美元资金集中于境外,向外资银行筹资须向外资行境外分行借款。

  跨境租赁项下,如金融租赁公司向境外银行借款须占用外债指标,同时境外银行会发生预提税成本,一般为境外行利息的7%至10%,即境外银行所在国或地区政府向当地银行征收的来源于中国金融租赁公司的税收。因此,在跨境租赁项下,金融租赁公司美元筹资主要通过境内银行解决。

  与之相关的是,境内可以提供船舶中长期项目融资的银行较少,境内美元筹资主要是短期的银行同业借款,进一步加大了船舶负债端的流动性管理负担以及资产负债期限错配。

  跨境结构税负高于双境外结构

  双境外结构项下,金融租赁公司项目公司多注册在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这些地区和国家对于船舶租赁在所得税税率方面有优惠,一般可享受7%至8.25%的实际税率。跨境租赁结构项下,东疆保税区等地也针对飞机、船舶等推出税收激励政策,实际税负约20%以下较中国香港、新加坡等地税负高。

  对发展跨境船舶租赁的思考

  一是我国不断推出便利化政策促进跨境船舶租赁发展。跨境租赁结构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7〕21号)为基础。该政策明确了“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果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为跨境租赁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明确“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指明了收汇租金的使用范围,解决了租赁公司利用外汇租金的障碍。

  2019年,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同意,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成为全国首个可开展离岸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业务的区域,此后跨境融资租赁以离岸租赁为主得以快速发展。离岸租赁是船舶买卖和租赁环节均在境外,无需出口报关,通过其所有权登记变更至租赁公司名下可证明船舶资产真实存在,以及租赁公司确实完成了购买的动作。

  结合租赁公司的实际需求,我国推出多项便利化政策。例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汇发〔2023〕30号)第七条,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可共享外债额度。此外,在现行外汇管理政策的框架内,各地外汇管理部门支持租赁公司灵活操作。如对于租赁公司在船舶建造期应有的合理收入,租赁公司可在交船前收取客户合理费用。对于存量船置换融资或再融资需客户寻找过桥资金的情况、租赁公司与航运企业使用律师事务所资金监管的方式通过律师事务所资金监管协议将原融资机构、航运企业、新融资机构、律师事务所纳入法律文本中,以合同流明确匹配的物流、资金流,实现合规性与灵活性的统一。

  二是经营租赁比例的提升以及跨境人民币业务发展弱化了跨境船舶租赁的局限性。经营租赁是租赁公司将船舶租给航运企业,到期时企业退还船舶或享有购买船舶权利,不承担购买船舶义务。经营租赁专业化程度高,是真正的“融物”,大型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租赁业务占比一般在60%以上。开展跨境船舶业务的租赁公司,随着专业经营水平提高,其经营租赁占比也逐渐提升。在外汇管理层面,经营租赁区别于融资租赁,属于服务贸易范畴,无需办理对外债权登记等手续。此外,近年美元利率处于高位,2025年1月美元基准利率3个月期担保隔夜融资利率(SOFR)在4.3%附近波动,航运企业融资利率普遍在6%至7%。同期人民币利率持续走低,同一资质企业的融资利率约4%至5%。部分航运企业为货主企业的航运子公司,如钢铁企业、有色企业、LPG等大宗商品贸易企业等,依靠集团自身货运需求,存在大量人民币收入,更倾向于开展跨境人民币船舶租赁业务。

  三是跨境船舶租赁还需进一步提高数字化管理水平。数字化转型是跨境船舶租赁业务提升效率、控制风险、增强竞争力的重要抓手。通过数字化平台整合市场数据分析、租赁业务管理、船舶营运管理,可以实现对整个租赁生命周期的实时洞察,有助于金融租赁公司更好地进行风险评估和船舶资产管理。此外,近年来国家积极推进数字技术在政府管理上的应用,金融租赁公司进一步提升数据治理能力有助于更好地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监管机构进行数据报送,提升数据的综合利用水平。

  近年来跨境船舶租赁快速发展,专业化程度逐步提升,已成长为国际航运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境船舶租赁通过服务远洋运输,共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助力国货国运、国轮国造,增强海运运力控制,带动高端船舶装备出口,有效提升了我国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切实践行了海洋强国战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