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2026年3月17日,储能系统集成龙头企业海博思创分别与光大金融租赁、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及民生金融租赁签署合作协议,标志着储能行业“产业+金融”协同模式再度升级。此前,海博思创已陆续与中银金租、昆仑金租等多家金融租赁公司达成战略合作,构建起覆盖多家头部金租机构的融资网络。这一密集签约态势折射出一个清晰的行业信号:金融租赁正成为撬动储能产业规模化发展的关键金融杠杆。
从产业端观察,2026年全国两会将新型储能首次列入国家六大新兴支柱产业,“十五五”规划明确“大力发展新型储能”,容量电价政策的落地更是点燃了独立储能的投资热情。从金融端观察,金融租赁以其“融资+融物”的独特功能、灵活的交易结构设计能力以及对实物资产的天然亲和力,正在成为储能项目融资的主流工具之一。然而,储能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兴业务模式,在法律架构、风险控制和监管合规等方面仍存在诸多有待厘清的实务问题。
在本文中,道可特融资租赁团队拟从产融协同的视角出发,系统分析储能融资租赁的法律框架与交易结构设计,梳理核心风控要点与常见法律风险,并结合最新监管政策动态,为储能企业和金融租赁机构提供实务参考。
一、储能融资租赁的产业逻辑与市场驱动
(一)储能产业的融资需求特征
新型储能产业的融资需求具有鲜明的行业特征。从投资规模看,独立储能电站的单体投资金额通常以亿元计,大型项目投资额可达数十亿甚至上百亿元。从投资周期看,储能电站的运营期一般为15至20年,投资回收期较长。从收益模式看,储能电站的收入来源包括容量电价补偿、电力现货市场套利、辅助服务费用等多元渠道,但受政策和市场波动影响,未来收益存在一定不确定性。从主体特征看,独立储能电站的投资主体结构日趋多元化,既有五大发电集团等央企巨头,也有大量民营企业和地方平台公司参与,后者的主体信用评级往往偏弱。
上述特征决定了传统信贷融资模式难以完全满足储能产业的资金需求。银行贷款通常要求较高的主体信用门槛、充足的抵质押物以及稳定可预期的还款现金流,而储能行业“弱主体、重资产、长周期、收益波动”的特点与传统信贷的风控逻辑存在一定张力。正是这一供需错配,为金融租赁介入储能领域创造了广阔的市场空间。从市场数据来看,2025年以来金融租赁机构在独立储能领域的投放异常活跃,已落地多个超GWh级项目,单笔金额最高达22.7亿元,涉及国银金租、华夏金租、越秀租赁等多家机构,储能已成为金融租赁行业继光伏、风电之后的又一战略级资产品类。
(二)金融租赁的功能优势与业务模式
金融租赁在服务储能产业方面具有独特的功能优势。首先,金融租赁的“融资+融物”属性天然契合储能行业的资产属性——储能系统作为标准化程度较高的设备资产,具备可识别、可估值、可转让的租赁标的物特征。其次,金融租赁的交易结构设计灵活性强,可以根据项目的收益特征和承租人的信用状况,定制差异化的租赁方案。再次,金融租赁在资产管理和处置方面积累了丰富经验,对于储能设备的残值评估和二手市场流转具有专业能力。
当前储能融资租赁的主要业务模式包括:直接融资租赁模式,即金融租赁公司直接购买储能系统设备并出租给承租人(项目公司),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并在租赁期满后取得设备所有权;售后回租模式,即项目公司将已购置的储能设备出售给金融租赁公司,再从金融租赁公司租回使用,从而实现资产的流动性释放;经营性租赁模式,即金融租赁公司持有储能设备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租赁期满后设备归还出租人,承租人实现轻资产运营。此外,联合租赁、跨境租赁等创新模式也在逐步探索中。
二、储能融资租赁的交易结构设计与法律架构
(一)典型交易结构
储能融资租赁的典型交易结构通常涉及以下参与方:金融租赁公司(出租人)、储能电站项目公司(承租人)、储能系统制造商/集成商(设备供应商)、项目投资方(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银行(可能提供配套融资或资金来源)。以海博思创与民生银行、民生金租的三方合作为例,其构建的“银行+租赁+产业”铁三角模式,体现了储能融资租赁交易结构向综合化、协同化方向演进的趋势。
在直接融资租赁模式下,基本交易流程为:储能系统集成商(如海博思创)与项目公司签署设备供应合同;金融租赁公司与项目公司签署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标的物、租赁期限、租金金额及支付方式、留购价格等核心条款;金融租赁公司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约定向设备供应商支付设备价款,取得设备所有权;设备交付项目公司使用,项目公司以储能电站的运营收入(容量电价收入、电力交易收入等)作为租金偿还的现金流来源;租赁期满,项目公司按约定的留购价格取得设备所有权。
(二)核心合同条款设计要点
储能融资租赁的合同体系通常由融资租赁合同(主合同)、设备买卖合同、担保合同以及各类附属协议组成。在合同条款设计中,以下要点值得特别关注。
关于租赁标的物的界定与特定化。储能系统通常由电池模组(电芯)、电池管理系统(BMS)、能量管理系统(EMS)、储能变流器(PCS)、热管理系统以及辅助设施等多个组件集成。在融资租赁合同中,需要明确界定租赁标的物的范围——是仅包括可拆卸、可独立转让的设备模块,还是涵盖整个储能系统(包括与土建工程结合的部分)。标的物的界定直接影响出租人对物权的主张能力和资产处置的可行性。对于与不动产紧密结合的组件,还需考虑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标准以及附合规则的适用问题。
关于租金结构与还款安排。储能电站的收益具有一定的季节性和波动性特征,租金的支付节奏应当与项目的现金流特征相匹配。实务中常见的安排包括:前低后高的递增型租金结构(对应项目运营初期的爬坡阶段)、与电价收入挂钩的浮动租金机制以及设置宽限期(Grace Period)等。此外,考虑到容量电价政策的适用期限和调整机制,租赁合同中宜纳入电价政策变动的调价条款或提前终止权条款。
关于增信措施的法律效力。鉴于部分储能项目的承租人为“弱主体”——即注册资本较低、运营历史较短的项目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通常会要求多层次的增信安排。常见的增信措施包括: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项目公司的应收账款质押、储能设备的动产抵押/动产浮动质押、项目公司的股权质押、以及储能系统集成商提供的回购承诺或差额补足承诺等。在增信措施的设计中,需要注意区分“硬兜底”(具有法律强制力的担保措施)与“软兜底”(如承诺函、安慰函等不具有严格法律约束力的安排),并充分评估各项增信措施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执行性。
三、储能融资租赁的核心风险识别与管控
(一)政策风险:电价机制与补贴政策的不确定性
政策风险是储能融资租赁面临的首要系统性风险。容量电价政策的出台为独立储能电站的收益提供了重要保障,但该政策的长期稳定性和调整方向仍存在不确定性。实务中需要关注的核心政策变量包括:容量电价的费率水平及其调整周期、容量市场的供需平衡变化对电价的影响、电力现货市场的建设进度及其对储能收益模式的重塑效应以及地方政府在强制配储政策方面的执行口径变化等。
在风控层面,金融租赁公司应当在项目评审阶段对政策敏感性进行量化分析,测算不同政策情景下的收益覆盖倍数和租金偿还能力。在合同层面,可以考虑设置政策变动触发的租赁条件调整条款、提前终止条款或补充增信条款,以应对政策环境的重大变化。
(二)技术风险:设备性能衰减与残值评估
储能系统的核心组件——锂电池——存在随使用时间和充放电循环次数增加而性能衰减的固有特性。电池容量衰减直接影响储能电站的有效容量和运营收入,进而影响租金的偿还能力。当前行业通用的电芯质保标准通常为10至15年内容量保持率不低于80%,但实际衰减曲线受温度管理、充放电策略、系统集成质量等多重因素影响。
对于金融租赁公司而言,技术风险管控的关键在于:第一,在项目评审阶段引入独立的第三方技术评估,对储能系统的技术路线、设备供应商的品牌信誉和质保条款进行综合评价;第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设备性能保证条款和违约救济机制,包括要求设备供应商或系统集成商提供性能担保、衰减补偿或设备更换承诺;第三,在残值评估中采用审慎的假设,充分考虑电池技术迭代和二手市场流动性等因素对资产残值的影响。值得注意的是,海博思创提出的“储能系统制造+服务”转型战略——即通过全生命周期运维服务保障设备性能——正是对技术风险的一种产业端解决方案,这种“产业方承担技术风险、金融方承担资金风险”的风险分配逻辑,将成为储能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重要方向。
(三)信用风险:承租人主体资质与还款能力
独立储能电站的投资主体结构呈现显著的分化特征。央企和大型能源集团的子公司信用评级较高,融资条件相对优越;但市场中也存在大量由民营资本或地方平台公司投资设立的项目公司,其注册资本金薄弱、经营历史短暂、收入来源单一,主体信用评级偏弱。对于后一类“弱主体”承租人,金融租赁公司的信用风险管控尤为重要。
实务中的风控策略包括:强化对承租人实际控制人的穿透式审查,评估其整体资产实力和履约意愿;要求承租人的股东或关联方提供实质性的担保或差额补足;将项目的特许经营权(如有)、购电协议项下的应收账款等项目资产纳入增信体系;以及通过储能系统集成商的回购承诺或收益保底安排,在产业链层面分散信用风险。此外,海博思创与光大金租探索的“产业+金融”模式,即由储能系统集成商深度参与项目运营并承担一定的性能担保责任,实质上是将产业方的技术信用转化为金融交易的增信要素,这一模式值得行业借鉴。
(四)合规风险:融资租赁监管与“名租实贷”红线
金融租赁业务的监管合规是交易结构设计中不可回避的核心问题。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金融监管总局的相关规定,融资租赁交易应当以真实的租赁物为基础,租赁物应当具有所有权可转移性和价值可评估性。如果交易结构中不存在真实的“融物”环节,或者租赁标的物仅为名义上的挂靠而实质上是纯粹的资金融通,则可能被认定为“名租实贷”,面临监管处罚和合同效力风险。
在储能融资租赁中,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合规要点:确保租赁标的物的真实性、特定性和可转让性,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明确标的物的品名、规格、数量、价值等基本信息,并完成设备交付和验收程序;按照规定办理动产融资统一登记(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对抗善意第三人;关注售后回租模式下的“真实交易”审查,确保设备的所有权确实由承租人转移至出租人,而非仅为账务处理上的形式操作;以及在经营性租赁模式下,准确区分经营性租赁与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和税务影响。
四、储能融资租赁的资产证券化路径
储能融资租赁资产的证券化是打通“投-融-退”循环的关键一环。金融租赁公司可以将储能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金债权作为基础资产,通过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或资产支持票据(ABN)实现资产出表和资金回收,从而腾出新的投放额度,形成“发放租赁—打包出表—回收资金—再投放”的良性循环。
在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架构设计中,需要关注以下要点:基础资产的合格标准设定(包括租赁合同的合规性、承租人的信用评级分布、租金的逾期状况等);增信措施的分层设计(优先级/劣后级结构、超额利差、外部担保等);基础资产的真实出售与破产隔离的法律安排;以及储能资产的特殊风险——如电池衰减对租金现金流稳定性的影响——在评级和定价模型中的体现。随着储能融资租赁资产池的规模化积累和标准化程度提高,储能租赁ABS有望成为绿色金融市场的重要产品品类。
五、监管趋势与行业展望
从监管政策层面观察,国家对新型储能产业的支持力度持续加码。新型储能首次列入国家六大新兴支柱产业,容量电价机制的全面铺开为储能电站的收益提供了政策性锚定。同时,金融监管部门也在引导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实体经济和绿色产业的服务力度,储能融资租赁业务恰好处于“产业政策”与“金融监管”的交集区域。
然而,行业快速发展中也暴露出一些值得警惕的风险信号:部分地区出现独立储能项目扎堆备案、电网承载力不足、甚至项目烂尾的情况;储能行业的价格内卷导致系统集成商的利润率持续承压,进而影响其履行回购和担保承诺的能力;以及金融租赁机构在抢占市场先机的驱动下,可能降低风控标准、过度依赖“软兜底”增信而忽视底层资产的真实收益能力。这些风险因素需要行业参与方保持清醒认识,在业务扩张与风险管控之间寻找平衡。
从行业实践的维度审视,储能融资租赁业务的健康发展需要产业方与金融方建立更加深入的信息共享和风险共担机制。储能系统集成商应当向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透明、完整的设备运行数据和项目运营信息,金融租赁公司也应当投入资源建设储能行业的专业研究团队和风控模型。未来,随着储能电站运营数据的积累和行业标准的完善,基于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智能风控工具将成为储能融资租赁业务竞争力的重要来源。海博思创提出的目标——成为国内最大的储能资产运维服务商,其背后的逻辑正是通过掌握全生命周期运营数据来构建产业壁垒,这种数据能力同样可以转化为金融机构评估资产质量和管控风险的核心工具。
此外,跨境储能融资租赁正在成为值得关注的新兴方向。2026年以来,中国储能企业的海外订单呈爆发式增长,海外市场对中国储能系统的需求持续旺盛。金融租赁公司可以依托其跨境业务能力,为储能企业的海外项目提供设备出口租赁、跨境经营性租赁等定制化金融解决方案,助力中国储能技术和设备的全球化布局。在跨境业务中,需要特别关注租赁标的物的跨境转移、外汇管理、当地国的租赁法律制度以及国际制裁合规等法律问题。
结语
储能融资租赁作为产融协同的创新实践,正在为新型储能产业的规模化发展提供关键的金融支撑。海博思创与光大金租、民生银行/民生金租等金融机构的战略合作,标志着“储能资产+专业化运营+综合金融方案”的融资模式正在成型。然而,这一新兴业务领域的法律框架和风控体系仍在构建和完善之中,交易结构设计的规范性、租赁标的物的合规性、风险分配机制的合理性以及资产证券化路径的可行性,都需要法律实务界持续深入研究。
道可特融资租赁团队认为,对于储能企业而言,金融租赁不仅是融资工具,更是商业模式升级的催化剂——从设备制造商向“制造+服务”综合能源服务商的转型,从项目开发商向储能资产运营管理商的进化,都离不开金融租赁的深度参与。对于金融租赁机构而言,储能业务既是绿色金融的战略赛道,也是对专业能力的全面考验。只有建立在对储能技术、项目运营和政策环境深刻理解基础之上的风控体系,才能在这个万亿级市场中行稳致远。产业与金融的深度协同,不是简单的资金供给,而是认知共享、风险共担和价值共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