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对外发布《河南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金融时报》记者注意到,《细则》不仅抬高了融资租赁公司的准入门槛,还明确其设立的注册资本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另外,直接划出融资租赁公司的14项禁止性业务或活动。最为关键的是,明确把道路、桥梁等构筑物划入租赁物“禁区”,精准堵住地方隐性债务的漏洞。

  提高准入门槛

  和以往相对宽松的行业准入规则不同,本次《细则》从源头严把准入关。

  《细则》规定,除了实缴注册资本最低2亿元外,还严禁以债务资金或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作为注册资本。同时,对股东进入明确四大禁止情形:代持股份、虚假出资、重大违法违规、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此外,针对行业频发的“空壳”问题,《细则》明确,严禁融资租赁公司“炒壳”“借壳”,不得允许“失联”“空壳”以及严重违规经营等不合规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变更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迁址等方式变相新设机构。

  对于开设分公司,《细则》也有硬性要求:总公司实缴资本不得低于3亿元、持续经营3年以上、无违规经营行为、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等。此外,针对现存的不合规分公司,一年内须整改到位,否则将直接督促注销。

  构筑物租赁全面禁止

  本次新规最受行业关注的是第18条划定的14项禁止业务或活动,几乎把行业常见违规业务囊括进去,包括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以及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以威胁、恐吓、要挟等非法手段进行催收、讨债、处置租赁物;开展租赁物无法脱离主体实现所有权转移、无法单独产生效益的融资租赁业务;虚构租赁资产、虚假交付、在售后回租业务中低值高买,或通过国内信用证、福费廷等业务充当银行“资金通道”等。

  “过去很多融资租赁公司偏离主业,不做实体设备,扎堆做道路、水利、市政管道、桥梁等公共构筑物相关的售后回租业务。”有业内人士对记者说,一些机构还在售后回租业务中低值高买、虚构租赁资产,积攒了大量隐性风险。

  这次《细则》直接将其划入“禁区”:所有公共构筑物,一律禁止作为租赁物。

  河南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在《细则》政策解读时重申,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以构筑物为租赁物与地方平台公司开展售后回租业务,将资金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及相关项目;不得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全国多省监管收紧

  放眼全国,融资租赁行业已经进入细则集中落地、监管持续收紧、减量提质的新阶段,各省压实属地监管责任,统筹推进行业规范整治,严格机构准入管理、强化租赁物管理、清理“空壳”牌照、加强监管协同,推动融资租赁公司高质量发展,有效防范化解行业风险,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

  今年以来,多地相继出台地方实施细则,尤其是针对构筑物、汽车等争议较大的租赁物划清红线。

  1月1日正式实施的《江苏省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要求,不得将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以及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同时,还专门针对汽车租赁等高发问题,增加消费者保护条款,要求清晰披露项目明细与具体金额,不得为客户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等。

  山东紧随其后,今年3月出台《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管理规则》,同样明确禁止各类公共构筑物作为租赁物,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

  更早之前,新疆、广东、湖北等地也陆续出台了本地监管文件。虽然各省市在注册资本、现场检查、经营规则等细节上略有差异,但底层逻辑高度一致:融资租赁必须守住“融物”底线、摒弃类信贷思维、规范租赁物管理,清退“空壳”和失联机构,推动行业正本清源。

  在清理“空壳”、失联机构上,全国步调高度统一。据此前中国服务贸易协会融资租赁专业委员会的统计数据,全国已有21个省(区、市)公布了相关名单,累计3530家融资租赁公司被列入待清退范围,行业持续“瘦身出清”。

  “过去不少融资租赁公司跨区域监管套利,如今全国监管规则逐步对齐、跨区域监管联动强化,异地展业的合规约束显著增强,依靠异地注册、异地展业规避租赁物合规约束的老路已经走不通。”上述业内人士表示,未来,融资租赁行业的核心竞争力不再是资源和通道,而是真实的租赁场景、扎实的风控能力和服务实体的专业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