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中国银监会宣布,修订完善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周二(18日),国银租赁内部人士表示,《办法》是对原有管理办法与时俱进的补充和调整。她也指出,如果没有明显的资金成本优势,申请金融租赁公司的利益不是很明显。

她对记者称,新的《办法》首先更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范围和业务方向,同时强调风控的重要性。一方面进一步明确了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要求,另一方面也在扩宽了一定的业务范围。

不过她认为,商务部的租赁公司在监管层面上没有金融租赁公司完善和严格,如果没有明显的资金成本优势,申请金融租赁公司的利益不是很明显。

此外她还指出,目前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最大问题是业务发展不平衡,融资租赁业务比例明显高于经营性租赁,随着资产规模的累积,不良资产问题日益暴露。

中国国际经济交流中心专家黄志龙则认为,《办法》更有利于大量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更有利于金融公司做大做强。

他称,2007年以来,我们国内的金融租赁公司并没有做大做强,是因为有一些限制条件和业务上的限制。现在的新的《办法》肯定是有利于整个金融租赁的业务,有利于整个市场的发展。

公开资料显示,《办法》从准入条件、业务范围、经营规则和监督管理方面做出六方面修订,引导各种所有制资本进入金融租赁行业,推动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