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于2014年4月9日在巨潮资讯网上发布了《关于申请办理厂商融资租赁业务合作事项的公告》,现就原公告中“第四条之第7项回购义务”以《回购/转让协议》主要条款补充说明如下:
  回购义务:主要在如下回购和/或转让条件之一成就时,吉峰农机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峰农机”)应当就该《租赁合同》向信达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达租赁”)履行回购和/或受让义务,具体由信达租赁根据届时情况决定:因任何原因,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连续一定期间内未按时(逾期)、足额向信达租赁支付租金、其他应付款的,或承租人未(逾期)向信达租赁支付租金、其他应付款项累计达全部租赁本金一定比例以上,或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未(逾期)支付全部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的。
  备查文件
    1、《融资租赁合作协议》之附件《回购/转让协议》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