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融资租赁企业享受增值税超税负退税及选择差额征税计税办法有什么条件?

  答: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在2014年3月31日前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自2013年8月1日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可以按照106号文和上述规定执行;2014年4月1日后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次月起,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方能按照106号文和上述规定执行。未达到注册资本标准的企业,不得按照差额征税计税办法确定销售额,也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即征即退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