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获悉,随着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的推进,天津特别是滨海新区在金融改革创新领域先试先行,保付代理、融资租赁等新型金融服务业快速发展,为中小企业有效解决了融资难题,成为民间创业的强力助推器。天津不仅诞生过保理业诸多第一,现已成为我国最大的融资租赁业集聚地,针对相关法律纠纷和热点问题,市高级法院民二庭法律专家解读天津司法经验。

  保理融资应用广 购货商赊销普遍

  保付代理又称保理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基础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往往集贸易融资、销售分户账管理、账款催收、信用管理、坏账担保等为一体。2009年10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家发改委批复,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在天津注册成立。2012年6月和10月,商务部又先后下发《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第一家专业的商业保理公司,第一家外资商业保理公司、中国第一批国际保理商会协会会员等均产生于天津,保理业的发展对于满足贸易融资需求,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为促进经济发展起到积极作用。

  目前,我国开展保理业务的主要是银行保理商和商业保理公司两类。根据《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截至2013年底,全国共注册商业保理企业284家,其中在天津注册的98家,占全国注册商业保理企业的三分之一以上。商业保理公司进入快速发展时期,保理业务量呈大幅增长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13年全国商业保理业务总量为200亿元人民币以上(不包括第三方支付类、电子商务类及供应链融资类),与2012年相比增长超过一倍。

  为满足市场需求,保理商不断创新保理产品,提升保理服务水平。在银行保理商中,大多数大中型全国性银行都在总行成立了专门负责应收账款融资或保理业务的团队,负责管理全行的保理业务,保理服务更专业化。商业保理公司也迅速发展,保理业务模式日益多样化。保理业务范围不断拓展,涉及基础的商贸流通领域、医疗、环保、教育、物流、航空、公用、建筑、房地产等产业。

  保理业务中保理融资的应用最为广泛。近年来,随着购货商赊销付款逐步成为主导结算方式,赊销普遍存在,大量应收账款不可能及时变现,为适应市场变化,银行保理商及商业保理公司开始通过提供保理融资,帮助企业将应收账款转变为现金收入,拓宽了企业的融资渠道,有效解决了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题。据了解,目前融资在保理业务中所占比例近80%。诉讼至法院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几乎都涉及融资。

  天津法院审理的保理合同纠纷案件逐年增加,涉及保理纠纷的案件主要呈现案由不统一且缺乏稳定性、列明当事人诉讼地位不统一、案件标的额巨大等特点。保理合同纠纷案件标的额普遍高于其他金融商事案件,个案最大标的额高达2.5亿元,个案最低标的额也达4500万元。

  保理纠纷日益增多 专家建议完善监管

  目前保理商数量业务量、保理产品服务都在快速增长,行业组织和行业规范逐步建立、管理办法不断健全。然而,保理业发展面临许多法律层面的问题,因此产生纠纷日益增多。为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保理业经营行为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研究课题组,提出保理合同纠纷案件审判以及促进天津保理业健康发展的司法建议。

  法律专家认为,随着保理业发展,亟需建立完善法律制度体系。目前我国现有的专门规范保理业务的法律制度主要是《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商业保理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以及《天津市商业保理业试点管理办法》,这些制度文件多是从准入角度规范,关于保理业务交易规则的法律制度缺失,有必要推动国家层面立法进程,或加强地方性立法,行政监督部门应完善监管体系。

  保理业务依赖于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信用风险保甚至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稳定。保理商应充分利用现有社会征信资源,可探索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接入金融基础信用信息数据库,解决企业信用评估难问题;开展保理业务,要充分利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积极进行应收账款权属状况的登记公示和查询,还应加强彼此之间信用信息共享合作。金融保理商和商业保理公司由于自身实力规模以及经营理念不同,存在各自不同的目标客户群体,在各自擅长的行业领域开拓市场。金融保理商和商业保理商应加强协作,特别是建立必要的信息系统共享客户信息资源。商业保理公司可以从银行融资来满足自身办理保理业务的资金需要,而金融保理商可以借鉴学习商业保理公司灵活机动的经营理念和经营方式。行业自律和自我规范是实现保理业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保理业发展还需要复合型、高素质的从业人员。

  融资租赁迎发展期 天津聚集效应明显

  融资租赁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后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方式,是与银行信贷和证券并驾齐驱的三大融资工具之一。根据《中国融资租赁业2014年度报告》,截至2013年底,全国在册运营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已达1026家,整个行业的注册资金达到3060亿元,全国融资租赁合同余额为21000亿元人民币。天津的融资租赁交易市场已形成较强聚集效应,呈现出日益强劲的辐射能力,被公认为我国最大的融资租赁业集聚地。截至2014年底,滨海新区已汇集母公司类和单一项目类融资租赁公司超800家,租赁合同余额约8000余亿元,约占全国的四分之一。随着自贸区建设启动,融资租赁业必将迎来又一个重要发展期。

  近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融资租赁案件数量逐年攀升,从2009年至2013年,案件数量以年均61.07%的增幅增长。2011年至2014年,天津法院共受理一审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1065件,涉案标的总额35.45亿元。天津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收案数量总体上呈较为平稳的上升趋势。2011年一审收案269件,2012年145件,2013年257件,2014年394件。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涉案标的额在金融商事案件中居于前列,2011年涉诉标的额为0.49亿元,2012年0.36亿元,2013年12.8亿元,2014年达到21.8亿元。

  本市融资租赁行业发展日益规范,司法政策与审判经验也日趋成熟。涉诉的融资租赁企业,大多数注册地都在天津开发区,即使注册地不在天津的,合同基本上也在天津开发区签订,并大多将诉讼管辖地约定在合同签订地法院管辖。目前天津法院的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主要集中于滨海新区。从2011年至今,滨海新区法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收案数为855件,占近四年全市法院收案总数的80.3%。

  提高行业规范程度 天津经验已被借鉴

  法律专家表示,与融资租赁业快速发展不相匹配的是我国融资租赁的立法和司法政策相对滞后,2011年,天津市政府金融办公室、天津市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市商务委员会四部门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融资租赁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明示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相关公司办理租赁物登记公示和查询的义务。天津市高级人法院随后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物权权属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经过两年多的司法实践,为进一步规范审理涉及登记公示问题的动产权属争议案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14年1月又发布了《关于审理动产权属争议案件涉及登记公示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在全国率先尝试推动建立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制度,其中第三条就信贷征信机构出具的权利登记凭证和查询证明的证据效力进行了司法确认,明确了查询证明可以证明受让人已经尽到审慎注意义务。该指导意见推动了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发展,在规范市场行为、降低交易风险的同时,促使动产真正“动”起来,有利于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获得金融资本支持。这是天津法院服务经济发展大局和金融创新的一项重要举措。
  天津一系列司法和行政举措已取得初步成效,对规范行业发展具有重要引导作用。近几年天津融资租赁法人机构和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登记和查询数据都急剧增长,逐渐获得业界的认可。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注册、查询用户大幅增加。该登记查询系统为融资租赁交易当事人公示权利提供良好平台,已得到越来越多用户认同。

  天津的司法经验为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了决策依据。租赁物登记和查询制度不仅提高了行业的规范化程度,还减少了租赁物权属纠纷案件数量,近年来,融资租赁交易中因租赁物权属发生的争议显著减少。天津的司法经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政策时提供了决策依据,且已被新的司法解释借鉴并吸收,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列举的善意取得例外情形中第三种即为“第三人与承租人交易时,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行业或者地区主管部门的规定在相应机构进行融资租赁交易查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