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对经销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公告
一、对外担保情况概述
为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加快新产品的上市速度,增强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德曼”或“公司”)于2015年3月17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经销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的议案》。根据会议决议,公司与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租赁”)签订《中关村科技租赁有限公司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在支持公司(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下同)经销商经营发展的前提下,中关村租赁向公司未来有可能发生融资需求的经销商提供8,500万元的融资额度,额度有效期限为一年,该额度可循环使用。在此额度内中关村租赁为公司经销商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公司将自产、代理及销售的各类体外诊断试剂配套设备出售给中关村租赁,并由中关村租赁与经销商就该设备签署《融资租赁合同》,公司就经销商的租金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中关村租赁承担担保责任。
为控制公司本次担保的风险,公司向经销商提供担保前将进行严格的筛选,在经销商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均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并且有良好合作基础的情况下方为其提供担保,并由具备担保能力的担保公司为经销商向公司提供反担保,担保公司在8,500万元范围内以保证的方式向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
二、担保的主要内容
1、担保的范围:就经销商的租金支付义务向中关村租赁承担担保责任;
2、担保方式和类型:连带保证;
3、担保的期限:与单笔《融资租赁合同》的期限一致;
4、担保的额度:以单笔《融资租赁合同》的金额为限,总额度不超过8,500万元。
三、风险控制措施
就公司为经销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的担保,公司指定一家合法并具备担保能力的担保公司为经销商以保证的方式向公司提供反担保,并出具《担保函》,反担保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经销商不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时,公司作为经销商的担保人而向中关村租赁支付的全部租金(如遇《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变化情况,还应包括因该变化而相应调整的款项)及罚息、约定的损失赔偿金、融资费用、租赁手续费、租赁保证金、公证费、保险费、保险保证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包括预期收益)、租赁物残值、中关村租赁为实现其债权而支出的费用以及其他由公司作为经销商的担保人而需向中关村租赁支付的全部款项。
(2)公司基于《合作协议》的约定而需代经销商履行的其他各项义务或承担的责任。
(3)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为实现公司债权而支付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等费用)。
四、累计对外担保总额及逾期担保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公司及公司下属子公司不存在任何对外担保事项。
公司本次对外担保额度不超过8,500万元,占公司2014年度经审计净资产109,268.97万元的7.78%,未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不存在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或其他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无须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董事会意见
为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加快新产品的上市速度,公司拟为经销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本次担保属于公司开展正常业务活动所需,有利于增强公司产品市场竞争力,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业绩。公司向经销商提供担保前将进行严格的筛选,在经销商财务状况和信用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并且有良好合作基础的情况下方为其提供担保,并由公司指定一家合法并具备担保能力的担保公司在8,500万元范围内以保证的方式为经销商向公司承担反担保责任,风险可控。
同意公司对具备合格资质经销商的融资租赁业务在8,500万元范围内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在公司担保额度内签署相关协议和法律文件。
六、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提供担保的担保对象筛选标准合理,风险控制措施得当,风险可控。公司为经销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属于公司开展正常业务活动所需,有利进一步拓展公司业务,增加产品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业务规模,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实现公司长远战略规划,没有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本次对经销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以及《公司章程》、《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同意公司对具备合格资质经销商的融资租赁业务在8,500万元范围内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
七、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在落实好风险控制措施的情况下,上述担保行为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民生证券对利德曼本次对外担保无异议。
公司本次担保事项暂无需股东大会审议,如后续利德曼需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或存在其他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情形的经销商提供担保,利德曼应就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备查文件
1、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议;
2、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3、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对经销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4、保荐机构出具的《民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对经销商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事项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北京利德曼生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5年 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