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联交易概述
1、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所属公司拟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和租赁公司”)办理租赁
等金融业务,预计2016年度融资金额不超过40亿元。
2、公司与融和租赁公司同受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家电投集团”)控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规则》的规定,
本公司与融和租赁公司属于受同一法人控制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3、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与中电投融和租赁有限公司办理租赁业务的议案》,该项关联交易已取得全体
独立董事的事前确认并发表了独立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尚需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在股东大会上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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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联方介绍
(一)基本情况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注册资本:美元 32000.0000 万
法定代表人:赵长利
成立日期:2014 年 3 月 13 日
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租赁业务;向国内外购买租赁财产;租赁财产的残值处理及维修;租赁交易咨询和担保;从事与主营业务
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二)构成何种关联关系
公司与融和租赁公司同受国家电投集团控制。
(三)2015 年度经营情况
2015 年末融和资产总额 176.71 亿元,负债总额 155.05 亿元,所有权权益 21.66 亿元,营业收入 10.34 亿元。
三、关联交易标的情况
1、双方合作主体为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及其隶属机构或其确认的相关合作机构,和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及其隶属机构或
其确认的相关合作机构。
2、双方合作开展的融资租赁、供应链保理、咨询服务等金融业务的融资规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40 亿元。在双方签署的《战略合作
框架协议》下,双方各类业务价格(如融资利率等)参照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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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联交易主要内容及定价政策:根据公司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及所管单位拟与融和租赁公司开展租赁等金融业务,预计 2016 年度融资金额不超过 40 亿元。双方参照正常商业条款,并经双方协商确定。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双方地位平等,如有分歧,应本着友好、互谅互让的原则予以协商解决。
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该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有利于降低资金成本、保障公司生产经营、项目建设资金需求。本次交易是按照市场
价格,客观公允,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行为,也不会对本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六、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情况及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独立董事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认为:
1、公司及所管单位与中电投融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租赁等金融业务,可保证新能源项目建设资金需求,实现融资多元化,确保
资金供应安全。
2、双方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3、该关联交易有利于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公司融资成本,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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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审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十、备查文件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2、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独立董事关于公司有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吉林电力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