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对于客船、液货危险品船在申请运力批文时,有些船运企业担心若是注明采用融资租赁方式筹资的,会影响运力指标的批复。对于这类以融资租赁方式的筹资的船舶主管机关在批复运力指标时有什么限制?
答:对于申请以融资租赁方式在国内新建或从境外进口客船、危险品船投入国内水路运输的,航运企业应在申请时明确提出,未明确提出的,不得采取融资租赁方式。对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增运力,我部严格按交通部办公厅《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厅水字[2008]1号)规定的条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