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直租)确实可能包含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比如,租赁期满或者租赁提前终止,我们会以一个名义价款将货物转让给承租人,那么这个名义价款我们是开货物销售发票还是开融资租赁服务(租金)发票?
【回答】融资租赁服务,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租赁活动。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有形动产或者不动产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照残值购入租赁物,以拥有其所有权。不论出租人是否将租赁物销售给承租人,均属于融资租赁。这是营改增财税【2016】36号文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融资租赁确实会包含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这种转移增值税文件不是对去按照货物销售去征税,而是按照融资租赁服务去征税。因此最终收取的名义价款,无论是提前解约,还是租赁期满,名义价款都是租金的一部分(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处理,不是单独开具货物销售的发票,而是租金的发票,目前只要是有形动产租赁,两者的税率都是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