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正平股份与海通恒信租赁的有追索权的保理业务中,海通恒信租赁公司取得的保理服务费收入应如何申报增值税?
2017年8月10日,上市公司正平股份发布关于办理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公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办理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的公告》披露,公司向海通恒信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恒信”)办理人民币 25,000.00 万元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保理期限5 年。融资费率由公司与海通恒信协商确定。
2017年9月13日,正平股份有发布关于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后续进展公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后续进展公告》进一步披露,公司与海通恒信签订了《国内保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协议》。公司已收到保理融资款人民币250,000,000.00元。
1.公司同意将工程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应收账款人民币303,927,699.91元转让给海通恒信。
2.公司授权海通恒信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完成本合同项下应收账款转让登记。
保理期限:2017年—2022年。保理方式:有追索权。公司向海通恒信支付服务费人民币8,520,000.00元/年,服务费的支付方式为利随本清,服务费从放款之日起按照实际放款金额计收,每季度支付一次。
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条款事先未获得海通恒信书面认可,公司不得转让本合同及其相关的权利或义务。海通恒信对受让的应收账款享有充分、自主的处分权利。
本合同项下的保理融资类型是有追索权保理业务,所以用于本次保理融资的应收账款暂不进行终止确认。上述合同的签订旨在满足公司业务需求,增加流动资金,缩短应收账款回笼时间,拓宽公司融资渠道,促进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解答】该项商业保理融资中,海通恒信租赁通过受让正平股份持有的应收账款向其提供资金融通服务。按照营改增政策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都要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我们认为,尽管在该公告中海通恒信收取的是保理服务费,但该项服务费是基于资金占用产生,因此应就其取得的保理服务费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申报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