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读者电话咨询了关于融资租赁即征即退的几个问题,现将这些问题的解答总结如下:
1、我公司2016年8月以前注册资本超过了1.7亿,实缴未达1.7亿,直至8月起实缴才达1.7亿,这种情况下去年8月以后能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吗?
答:该公司并非金融租赁公司,对于该类公司相关规定如下:
经商务部授权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和国家经济技术开发区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 (即除银行系融资租赁公司以外的融资租赁公司),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达到1.7亿元的,从达到标准的当月起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5月1日后实收资本未达到1.7亿元但注册资本达到1.7亿元的,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按照上述规定执行,2016年8月1日后开展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业务和有形动产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不得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该公司属于第二种情况,也就是该公司在2016年7月31日前仍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而该公司2016年8月即达到了实收资本超过1.7亿的规定,也就是从达到标准的当月8月可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综合来看该公司在2016年新一轮营改增后每个月都有资格享受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2、税务局要求我公司年底一起清算即征即退税额,一起申请退税,是否可操作?
答:计算增值税即征即退金额时,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中的 “当期”是按月划分的,纳税申报时,应当将即征即退融资租赁服务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的第7行,否则无法办理退税手续。
可见税务机关要求年底一次性申报是不符合税法的规定的,此外在进行纳税申报时,按年申报也可能造成申报比对不符,无法实际操作。
3、售后回租业务的销售额为不含本金全部价款+价外费用-借款利息-债券利息,那么售后回租业务即征即退计算税负是否超过3%时,分母是否包含本金?
答:所称增值税实际税负,是指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占纳税人当期提供应税服务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的比例,该比例的分母为未差额扣除本金息以前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