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诉讼情况的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盛运环保”)于近日收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传票,现将有关诉讼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长江联合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被告:济宁中科环保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中科”)、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中科通用能源环保有限责任公司、阜新中科热力有限公司、宣城中科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开晓胜

  二、诉讼请求

  (1)判令原告与济宁中科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于起诉之日起加速到期,由济宁中科支付全部未付租金及留购价款共计人民币181840001元及相应违约金。

  (2)判令济宁中科向原告支付全部到期未付租金自起诉之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3)判令在上述债务全额清偿之前,《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租赁物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可以就租赁物与济宁中科协议折价,或者将该租赁物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上述债务;如所得价款不足清偿上述债务,则不足部分由济宁中科继续清偿。

  (4)判令原告可拍卖、变卖相关质押股权,所得价款用于清偿上述债务。

  质押股权包括:盛运环保持有的宣城中科热力有限公司10600万股股权、北京中科持有的济宁中科3630万股股权,北京中科持有的阜新热力有限公司1050万股股权。

  (5)判令济宁中科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律师费等原告为实现权利而产生的费用。

(6)判令盛运环保、北京中科、阜新中科热力有限公司、宣城中科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开晓胜对济宁中科上述1-5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诉讼的事实与理由

  2017年1月17日,原告与济宁中科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售后回租)》。

  根据合同约定,济宁中科将其所有的设备出让给原告,租赁物购买价款为人民币200000000元,原告取得该设备所有权,并将设备作为租赁物出租给济宁中科使用。济宁中科应向原告支付租金,租金总额为239800000元,租金分10期,

  每6个月一期、期末支付,每期租金23980000元,保证金10000000元,留购价款1.00元。

  为担保济宁中科履行租赁合同,盛运环保、北京中科、阜新中科热力有限公司、宣城中科生物质热电有限公司、开晓胜同意为上述融资产生的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除前述保证形式的担保外,原告还与盛运环保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以其所享有的对宣城中科的全部股权(出资额10600万,持股比例为98.15%)为担保物,与北京中科签署了《股权质押合同》,约定以其所享有的对济宁中科的全部股权(出资额3630万,持股比例30%)以及对阜新中科全部股权(出资额1050万,持股比例为100%)为担保物,为济宁中科依租赁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由于2018年4月至今,盛运环保连续就董事长辞职、对外不规范担保、重大诉讼、资产被保全、到期债务未清偿等等按发布了公告。济宁中科、盛运环保、开晓胜因多项债务涉讼,导致济宁中科的股权及相关有效资产已被司法机关采取了司法保全措施,济宁中科支付剩余租金的能力严重不足。根据租赁合同约定,济宁中科构成违约。综上,原告提起诉讼。

  四、判决或裁决情况上述诉讼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6日受理。

  五、上述公司为控股公司济宁中科提供担保已经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上述诉讼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7522%。

  七、备查文件

  1、《传票》((2018)沪01民初1061号)、《起诉状》。

  特此公告。

  安徽盛运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 6月 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