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管理规则》

  2026年3月31日,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印发了《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管理规则》(鲁金管字〔2026〕13号,以下简称《规则》)。现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为更好发挥融资租赁公司“融资+融物”功能,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立足监管实践,研究起草了《规则》,从而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政策保障。

  二、起草依据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

  三、主要内容

  《规则》共五章二十七条,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包含本规则的依据、适用范围、监管责任等。第二章租赁物要求。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要求等。第三章租赁物风险管理。明确融资租赁公司对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的全流程管理要求,主要包括租赁物尽职调查、价值评估、会计处理、租后检查、损失补偿、问责管理、内部审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第四章监督管理。明确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监管措施,主要包括租赁物业务数据报送、重大事项报告、现场检查、结果运用、违规处罚等。第五章附则。明确规则生效日期等。

  四、关于施行日期的说明

  该文件公布日期为2026年3月31日,施行日期是2026年5月1日。

  鲁金管字〔2026〕13号

  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管理规则》的通知

  现将《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管理规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请尽快传达至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和辖内融资租赁公司。

  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2026年3月17日

  山东省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管理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融资租赁公司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管理,防范经营风险,保障融资租赁公司资产安全,促进融资租赁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融资租赁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等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市、县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管理情况承担信息统计、适格性事中事后监管等职责,并负责组织做好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处置及投诉举报事项调查处理等工作。

  第二章、租赁物要求

  第四条适用于融资租赁交易的租赁物为固定资产,另有规定的除外。融资租赁公司以设备资产作为租赁物的,同一租赁合同项下与设备安装、使用、处置不可分割的必要配件、附属设施纳入设备类资产管理,其中配件附属价值合计不得超过设备价值。

  第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应当以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的租赁物为载体,不得接受已设置抵押、权属存在争议、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财产或所有权存在瑕疵的财产作为租赁物。

  第六条融资租赁公司应突出融资租赁业务特色,积极探索开展与大型设备、新能源船舶、首台(套)设备、重大技术装备、集成电路设备等设备类资产制造和使用相关的融资租赁业务。

  第七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回归“融资”和“融物”相结合的经营模式,不得将古玩玉石、字画、办公桌椅、报刊书架、低值易耗品作为租赁物,严禁以乘用车之外的消费品作为租赁物。不得将道路、市政管道、水利管道、桥梁、坝、堰、水道、洞、非设备类在建工程以及涉嫌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或被处置后可能影响公共服务正常供应的构筑物作为租赁物。

  第八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当合法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对租赁物所有权凭证、资产交付手续、产权转移证明等文件进行核查。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租赁物的权属应当登记的,应在租赁物交付后及时办理权属登记,确保租赁物权属清晰。若租赁物不属于需要登记的财产类别,应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对租赁物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强化融资租赁业务管理,逐步提升直接租赁业务占比。严禁新增非设备类售后回租业务。

  第三章、租赁物风险管理

  第十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租赁物尽职调查工作流程,按规定进行现场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不得仅以第三方相关报告作为尽职调查依据材料。

  第十一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制定并完善租赁物风险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租赁物管理相关内设部门业务制度,明确各部门职责,规范租赁物采购、交付、租后管理、处置等环节的操作流程。应定期开展租赁物管理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能力和风险意识。

  第十二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租赁物价值评估体系,制定估值定价管理办法,明确估值程序、因素和方法,依法取得租赁物发票,确定租赁物资产价值,不得低值高买。

  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评购分离、评处分离、集体审查的原则评估租赁物,负责评估和定价的部门及人员原则上应与负责购买和处置租赁资产的部门及人员分离。

  融资租赁公司应按照规定加强租赁物评估机构管理,明确准入和退出标准。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评估工作人员应掌握评估专业知识,对评估机构评估方法的合理性及可信度进行深入分析,形成评估分析报告,不得以外部评估结果代替自身调查、取证和分析工作。

 第十三条融资租赁公司应严格遵守会计相关规定,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切实加强租赁物公允价值评估、减值计提、核销处置、残值核算等流程管理。

  第十四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租赁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通过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强化租赁物全生命周期管理。完善租赁物资产清单管理,实行双人负责,详细记录租赁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存放地点等,确保账实相符。

  第十五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租赁物内部审计制度,内审部门应加强对租赁物档案管理、租后检查等环节的审计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独立开展审计,并按规定向公司有权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强化租赁物管理,重视租赁物风险缓释作用,定期检查租赁物的使用情况,确保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物,防止承租人擅自处置或损坏租赁物。对高风险租赁物(如高价值设备等),应实施重点监控,至少每季度向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告一次检查情况。

  第十七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完善租赁物风险防控、补偿等措施,鼓励为租赁物购买必要的财产保险。

  第十八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租赁物处置预案,明确租赁物回收、拍卖等流程,确保承租人违约或租赁期满时,及时有效处置租赁物。

  第十九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完善租赁物管理相关约束与激励措施,强化内部管理考核问责机制。

  第二十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完善租赁物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融资租赁公司应加强租赁物业务数据统计,按季度向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送,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可追溯。

  第二十二条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管理实施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租赁物出现重大风险事项,应及时按规定向县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三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进入融资租赁公司的办公场所或者营业场所进行检查、调查,询问与被检查、调查事项有关的人员,查阅、复制与被检查、调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复制业务系统有关数据资料,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融资租赁公司应积极配合,如实提供租赁物管理相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根据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管理水平、合规和风险状况等情况,对融资租赁公司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督管理,并根据分级分类情况确定监督检查的方式、频次、范围和需要采取的监管措施。

  第二十五条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不断完善信息化管理手段,运用科技信息技术动态监测融资租赁公司涉租赁物业务经营风险情况。市、县地方金融组织主监管员应按季度汇总辖内融资租赁公司租赁物管理情况,并逐级报送至省级地方金融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融资租赁公司未按规定管理租赁物或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地方金融管理机构可以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等监管措施;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则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