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融资租赁常见模式简析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或绝大部分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以转移,也可以不转移,其功能上属于集金融、贸易和服务于一体的新型金融服务形式。

融资租赁在实践中有许多运作模式,根据各个行业及租赁物特点,有直接租赁、售后回租、委托租赁、转租赁、风险租赁、联合租赁、杠杆租赁等各类型业务模式。在燃气行业中,最常用的业务模式是直接租赁和售后回租这两类,特别是售后回租,能够实现盘活燃气管道等固定资产并改善自身经营现金流的目的,已经越来越成为燃气行业融资租赁的主流模式。

直接租赁是融资租赁模式初始发展阶段的主要业务模式,是指由承租人指定设备及生产厂家,委托出租人融通资金购买并提供设备,由承租人使用并支付租金,租赁期满由出租人向承租人转移设备所有权。它以出租人保留租赁物所有权和收取租金为条件,使承租人在租赁期内对租赁物取得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最典型的融资租赁方式,实际操作中主要涉及三方,即出租人、承租人、供货人。

售后回租赁是融资租赁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从承租人日常营运资金需求为出发点,以承租人的存量有形动产作为载体衍生出的另外一种业务模式,具体是指租赁物件的所有权人首先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所有权转移协议》,将物件出售给租赁公司并取得现金。随后,租赁物件的原所有权人作为承租人,与该租赁公司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将该物件租回。承租人按《售后回租赁合同》偿还租金,并付清物件的残值以后,重新取得租赁物件的所有权。

二、燃气行业与融资租赁业务环境

目前,国家法律层面没有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承租方的资质要求,因此如果燃气企业有商业需求,均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但与此相对,对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却有明确的管理规定。近日,银保监会下发《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正式将融资租赁纳入银保监监管体系,为降低运营风险、合规经营提供制度性保障。

燃气行业属于相对重资产行业,业务的开展对基础设施建设具有一定的依赖性,需要依托大量的资金投入,企业持续发展过程中资金链的安全至关重要。从国际经验来看,在燃气行业引入融资租赁业务可以达到增强企业资金实力、规避资金风险、完善产业链布局的目标。融资租赁的租赁物可以是燃气管网、LNG运输车船、储气设备、液化设备、分布式能源设备、加气站设备等。

对于有设备更新、扩建等需求的燃气企业,可以通过直接租赁自行选择设备供应商,由融资租赁公司按业主要求购买设备供其使用。既能缓解企业资金缺口,又可以提高项目建设效率,实现现金支出与流入匹配。

燃气企业可以将信用良好的收益作为应收账款保理转让物,从融资租赁公司获得流动资金支持,改善财务报表,加快资金周转。值得一提的是,燃气企业还可以结合保理业务助力其下游供应商快速回笼资金,同时增加本身资金流动性,缩短扩大再生产周期,实现双赢。

当然,对于大部分燃气企业来说,管网和设备为其主要的固定资产,单体价值高且多数设备的通用性和保值性强,因此可以采用售后回租形式,期间燃气企业对自有设备正常使用不收影响,还可以有效盘活固定资产,提高资金效率。

值得注意的是,在售后回租模式下,涉及到燃气企业将其核心资产转让给融资租赁公司,资产所有权将转让至融资租赁公司,虽然资产使用权仍在燃气企业,但在法律层面来看,在该模式下,也涉及到资产转让的问题。根据《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及多数燃气公司和政府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约定,擅自处置燃气公司资产的,构成解除特许经营协议的事由。据此,燃气经营者对其经营的管道燃气资产所享有的处置原则上会受到限制,而在售后回租赁模式下,承租人首先需将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必然涉及资产处置,并且属于核心资产处置,因此燃气企业在开展售后回租赁业务时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但若在开展融资者租赁业务之前,承租人先向特许经营协议签署的政府方说明融资目的并取得批准后,则并非“擅自”处置资产,开展上述融资租赁业务并不受影响。

三、燃气公司开展融资租赁相关实务案例

目前的燃气行业中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趋势正在逐年上升,特别是对于那些有融资需求、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财务风险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笔者从巨潮资讯网查询到,包括陕天然气、长春燃气、百川燃气、珠江燃气等在内的上市公司都曾公告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以长春燃气(600333)于2019年4月对外公告为例:

从前述公告来看,长春燃气拟采用售后回租赁模式,将其自身所有燃气管网设备一批作为标的物,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满足融资需求与其他财务管理方面的需求。除了上市公司,其实许多民营燃气企业也已经在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无论是直接租赁还是售后回租赁,都有相关实例。可以说,融资租赁在燃气企业资金融通、扩展业务等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