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疫情等因素影响,我国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近期网红暴雷的项目不断增多,对于网红暴雷项目一方面因为承租人债务集中爆发,导致大量债权人提起诉讼,债务人出现严重的资不抵债的情况。另一方面,部分网红和暴雷项目,法院为了保证被告能够持续运营,避免大量集中诉讼、查封导致被告无法运行,失去继续造血的能力,同时为了更好地统一处理相关案件,对于类似案件指定由某一具体法院进行集中管辖。对于此类案件的集中管辖,笔者认为能够有利于全面统筹帮助债务人化解债务危机,同时能够帮助债务人进行有效重组,实现重生,最终更有利于其对外清偿债务。

但被指定集中管辖的法院因短期内受理大量案件,不可避免因司法资源紧张导致案件的保全、审判及执行程序延长,对此笔者根据自身处理相关案件的实际情况,分享如下经验,供各租赁公司参考。

一、适当取舍,降低心理预期,积极与客户谋求和解,推动案件进程

首先,租赁公司对于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要予以充分认识,积极转变案件处理的预期和心态,集中管辖的案件一般是被告被大量诉讼的情形,此时被告的地位就由乙方变成了甲方,很多债权人都得提前预约登门拜访,主动提出和解方案并不断向被告上报与其协商。所以此时租赁公司一定要做好心态转变,不能像过去一样采取非常强势的催收方式了,要有耐心与承租人交流,对于租金债权、租赁期限、租赁利率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能降就降、能延就延。

其次,对于集中管辖的案子要向法院充分地表达租赁公司迫切与对方和解的意愿,希望法院能够出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最后,是时机的选择,当被告同意和解方案时,租赁公司一定要当机立断,尽快与被告和解并出具民事调解书,否则案件形势瞬息万变,稍一迟疑之前沟通的结果可能就会前功尽弃。

笔者曾处理一个网红的案件,在案件集中管辖后我们通过前述方式,庭审过程中充分向法官表示和解愿望,促使案件由管辖法院的院长亲自负责做对方工作,在和解过程中我们又不厌其烦地与被告反复沟通,最终促使案件调解结案。

二、合理利用诉前财产保全,完成财产控制措施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案件已经被集中管辖,为了避免被告转移财产或出现其他紧急情况,租赁公司可以尝试向财产所在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等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待诉前保全完成后再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未雨绸缪,果断采取措施,先下手为强

对于类似的网红项目租赁公司核心工作还是要未雨绸缪,在其债务危机爆发之前果断采取措施,避免因该项目集中暴雷成为网红之后再动手,相关的财产已经被查封完毕或诉讼程序无法推进。笔者曾经处理过一个网红项目,就是在该公司爆发危机之前,公司领导层果断采取诉讼措施,并通过诉讼迫使被告主动与公司和解,一次性清偿1.9亿元全部债务。

四、充分利用仲裁、强制执行公证等程序,加快案件进程,先声夺人

大量的租赁公司对于融资租赁案件一般约定由公司注册地的法院诉讼解决,但该约定一旦遇到案件被集中到某一特定法院,则此前合同约定的管辖就不再有效。对此笔者建议各租赁公司应当灵活应用仲裁、强制执行公证等救济途径,前述方式相对于诉讼程序时间上更为快速,并且仲裁具有一定的保密性,笔者处理的部分案件被告同意与租赁公司和解,但是希望相关文书能够不上网,不外传,所以建议租赁公司考虑灵活运用前述方式,加快案件进程,占据优先地位。

五、转变思路,单纯起诉担保人或者尝试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

对于融资租赁案件中某一被告被集中管辖了,租赁公司可以尝试转变诉讼思路,将其从被告中撤出,尝试只起诉案件的担保人、保证人等。或者尝试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在租赁关系双方对于案件实体法律关系没有争议的情况下,尝试通过实现担保物权的特别程序,直接通过诉讼程序处置案件的担保物。